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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WH/T 60—2013《LED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由文化部于2013年12月17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交流或直流LED 舞台灯具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LED 舞台灯具生产厂对自产灯具检验、使用者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灯具进行检测。
本标准可作为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LED 灯具的生产、验收的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7000.1 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17 灯具 第2-17 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WH/T 26—2007 舞台灯具光度测试与标注
WH/T 31—2008 舞台灯光设计常用术语
WH/T 32—2008 DMX-512A 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
WH/T 41—2011 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000.217、WH/T 26和WH/T 3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始有效光通量(Initial effective lumens)
新灯具老化100 h后的有效光通量值。
3.2 初始发光效能 (Initial lumens efficacy)
初始有效光通量与灯具实测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瓦(lm/w)
3.3 灯具寿命( life)
灯具从点燃至下列任一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有效光通量下降至初始有效光通量的70%;
灯失效(对于由多个LED 器件组成的灯具,LED 器件总失效量≥10%或同色失效量≥15%);
3.4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灯具在某一时刻的有效光通量与初始有效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LED 基板温度 (LED Case temperature)
灯具满负荷稳定工作时LED散热焊盘或LED模组基板上测得的最高温度。
4 产品分类
应用GB 7000.1第2章、WH/T 41—2011第4章和下述分类。
4.1 按光源颜色分类
4.1.1 白色光源灯具
a) 高色温灯具
b) 低色温灯具
c) 可变色温灯具
4.1.2 彩色光源灯具
4.2 按光源数量分类
4.2.1 单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4.2.2 多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4.3 按灯具出光镜头数量分类
4.3.1 单出光镜头灯具
4.3.2 多出光镜头灯具
4.3.3 无出光镜头灯具
5 技术要求
5.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7000.217的要求(5.2、5.5、5.7、5.8和6.3除外)。
注:基于LED光源特性,上述5.2/5.5/5.7/5.8/和6.3不适用。
5.2 结构
应符合WH/T 41—2011中5.1的相应要求。
5.3 电气性能
5.3.1 电源适应性
参照WH/T 41-2011中的5.3.2执行。
5.3.2 灯具功率
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最大功率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额定功率的10%。
5.3.3 功率因数
在最大功率运行的状态下,额定功率80W(含)以上的灯具功率因数应大于0.9。
5.3.4 调光性能
灯具调光过程应无闪烁或跳跃。
最低一级照度宜不大于最高照度的0.01%,并在说明书上标出。
5.4 电磁兼容要求
5.4.1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2007 的要求。
5.4.2 谐波应符合GB 17625.1—2003 的要求。
5.5 噪音
灯具的噪音应符合WH/T 41-2011中5.1.18的要求。
5.6 光度参数要求
應符合WH/T 26—2007的相关要求。
5.7 初始发光效能
5.7.1 灯具初始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5-1 所列数值。
5.7.2 灯具说明书上应注明灯具的初始发光效能,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90%。 5.8 光色均匀性要求
5.8.1 彩色光源灯具光斑不应出现明显的颜色差异。
5.8.2 白色光源灯具光斑角范围内的色温差异不大于10%。
5.9 照度均匀性要求
灯具光斑应照度均匀,不应出现明显的明暗差异。
5.10 光通维持寿命要求
光通维持寿命应不低于10,000 h。
5.11 灯具的控制
控制信号应采用WH/T 32-2008规定的DMX-512A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可同时采用通用灯光网络协议,并满足下列要求:
5.11.1 控制信号的端口,应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接口;
5.11.2 灯具应能准确受控,符合说明书对控制功能的描述。
5.11.3 运动类灯具应运动平稳,无失步、抖动、撞击等现象。
5.12 环境适应性
按照WH/T 41-2011中5.4的要求。
5.13 光色特性
5.13.1 灯具光源色彩的标注
彩色光源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所用LED的光色和数量。同时应标出各彩色光源的主波长。
白色光源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相关色温值,同时应在灯体上做相应标记。
5.13.2 色温偏差要求
标称色温为3 050 K白色光源灯具的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150 K以内。
标称色温为5600 K白色光源灯具的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250 K以内。
5.13.3 显色指数要求
用于基本光的白色光源灯具显色指数应满足Ra≥85的要求。
5.14 调光脉冲频率
用于电视拍摄场所的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调光脉冲频率。
5.15 光输出稳定性要求
灯具在正常使用环境中,要求光输出稳定时,其波动不应大于5%。
注:本条款针对带有根据温度自动功率调节功能的灯具而制定。
6 检验方法
测试条件:(分类说明测试条件)
6.1 安全
按GB 7000.217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
6.2 结构
按WH/T 41-2011第5章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2的要求。
6.3 电气性能
6.3.1 按5.3.1规定的电压范围进行测试,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2 用功率计测量额定电压下的灯具实际消耗功率,应符合5.3.2 的要求。
6.3.3 用功率因数计测量其功率因数,实测参数应符合5.3.3 的要求。
6.3.4 在30 s完成0~100%调光,目测调光过程应符合5.3.4的要求。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使最高和最低照度值均在照度计测量范围中,两者比值应符合5.3.4的要求。
6.4 电磁兼容
6.4.1 无线电骚扰特性按照GB 17743—2007的要求进行检验。
6.4.2 谐波按照GB 17625.1—2003的要求进行检验。
6.5 噪音
应用WH/T 41-2011中的5.1.18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6.6 光度参数
灯具最大功率老化100 h。测试前最大功率点燃30 min,参照WH/T 26—2007用分布光度计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5.6要求。
注:最大功率指灯具所有颜色通道均调到最高值时的功率。
6.7 初始发光效能
灯具最大功率老化100 h。测试前最大功率点燃30 min,测定其初始发光效能,应满足5.7中表5-1的要求。
注:最大功率同6.6。
6.8 灯具光色均匀性
6.8.1 彩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 m有效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目测光斑应符合5.8.1要求。
6.8.2 白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 m有效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用色温计测量光斑中心和左右各1.4 m 处的色温,应符合5.8.2 的要求。
6.9 照度均匀性
按照WH/T 41—2011测试,应符合5.9要求。
6.10 光通维持寿命
制造商能提供灯具所采用光源的光通维持率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最大功率点燃灯具30 min,用热电偶测量LED基板温度。用有效值电流表测量LED电流值。根据光源厂商提供的光通维持率检测报告,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如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应按最大功率连续点燃100 h,用积分球测试初始光通量,最大功率下点燃3 000 h或6 000 h,测试光通维持率,按下列要求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标称寿命为10,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 h时应该≥90.0%;
标称寿命为1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 h时应该≥93.1%;
标称寿命为2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 h时应该≥91.8%;
标称寿命为3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 h时应该≥94.1%;
6.11 灯具的控制
用信号线连接控制台和灯具,目测控制运行结果应满足5.11的要求。
6.12 灯具环境适应性
按照WH/T 41—2011中5.4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
6.13 光色特性
6.13.1 检查灯具和说明书中有关光源的标注应符合5.13.1 的要求。
6.13.2 灯具稳定工作后,用色温计测量灯具色温,应符合5.13.2 的要求。
6.13.3 灯具稳定工作后,用光谱分析仪测量灯具的显色指数,应符合5.13.3 的要求。
6.14 调光脉冲频率
在调光值为50%时,用频率计测试LED光源驱动电流脉冲频率,应符合说明书中的标称值。
6.15 光輸出稳定性要求
灯具和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最大功率点燃30 min后,用照度计每隔15 min测量照度值,共测量8次,各测量值与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与平均值之比,均应符合5.15的要求。
(未完待续)
(编辑 张冠华)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交流或直流LED 舞台灯具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LED 舞台灯具生产厂对自产灯具检验、使用者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灯具进行检测。
本标准可作为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LED 灯具的生产、验收的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7000.1 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17 灯具 第2-17 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WH/T 26—2007 舞台灯具光度测试与标注
WH/T 31—2008 舞台灯光设计常用术语
WH/T 32—2008 DMX-512A 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
WH/T 41—2011 舞台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000.217、WH/T 26和WH/T 3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始有效光通量(Initial effective lumens)
新灯具老化100 h后的有效光通量值。
3.2 初始发光效能 (Initial lumens efficacy)
初始有效光通量与灯具实测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瓦(lm/w)
3.3 灯具寿命( life)
灯具从点燃至下列任一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有效光通量下降至初始有效光通量的70%;
灯失效(对于由多个LED 器件组成的灯具,LED 器件总失效量≥10%或同色失效量≥15%);
3.4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灯具在某一时刻的有效光通量与初始有效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LED 基板温度 (LED Case temperature)
灯具满负荷稳定工作时LED散热焊盘或LED模组基板上测得的最高温度。
4 产品分类
应用GB 7000.1第2章、WH/T 41—2011第4章和下述分类。
4.1 按光源颜色分类
4.1.1 白色光源灯具
a) 高色温灯具
b) 低色温灯具
c) 可变色温灯具
4.1.2 彩色光源灯具
4.2 按光源数量分类
4.2.1 单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4.2.2 多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4.3 按灯具出光镜头数量分类
4.3.1 单出光镜头灯具
4.3.2 多出光镜头灯具
4.3.3 无出光镜头灯具
5 技术要求
5.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7000.217的要求(5.2、5.5、5.7、5.8和6.3除外)。
注:基于LED光源特性,上述5.2/5.5/5.7/5.8/和6.3不适用。
5.2 结构
应符合WH/T 41—2011中5.1的相应要求。
5.3 电气性能
5.3.1 电源适应性
参照WH/T 41-2011中的5.3.2执行。
5.3.2 灯具功率
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最大功率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额定功率的10%。
5.3.3 功率因数
在最大功率运行的状态下,额定功率80W(含)以上的灯具功率因数应大于0.9。
5.3.4 调光性能
灯具调光过程应无闪烁或跳跃。
最低一级照度宜不大于最高照度的0.01%,并在说明书上标出。
5.4 电磁兼容要求
5.4.1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2007 的要求。
5.4.2 谐波应符合GB 17625.1—2003 的要求。
5.5 噪音
灯具的噪音应符合WH/T 41-2011中5.1.18的要求。
5.6 光度参数要求
應符合WH/T 26—2007的相关要求。
5.7 初始发光效能
5.7.1 灯具初始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5-1 所列数值。
5.7.2 灯具说明书上应注明灯具的初始发光效能,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90%。 5.8 光色均匀性要求
5.8.1 彩色光源灯具光斑不应出现明显的颜色差异。
5.8.2 白色光源灯具光斑角范围内的色温差异不大于10%。
5.9 照度均匀性要求
灯具光斑应照度均匀,不应出现明显的明暗差异。
5.10 光通维持寿命要求
光通维持寿命应不低于10,000 h。
5.11 灯具的控制
控制信号应采用WH/T 32-2008规定的DMX-512A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可同时采用通用灯光网络协议,并满足下列要求:
5.11.1 控制信号的端口,应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接口;
5.11.2 灯具应能准确受控,符合说明书对控制功能的描述。
5.11.3 运动类灯具应运动平稳,无失步、抖动、撞击等现象。
5.12 环境适应性
按照WH/T 41-2011中5.4的要求。
5.13 光色特性
5.13.1 灯具光源色彩的标注
彩色光源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所用LED的光色和数量。同时应标出各彩色光源的主波长。
白色光源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相关色温值,同时应在灯体上做相应标记。
5.13.2 色温偏差要求
标称色温为3 050 K白色光源灯具的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150 K以内。
标称色温为5600 K白色光源灯具的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250 K以内。
5.13.3 显色指数要求
用于基本光的白色光源灯具显色指数应满足Ra≥85的要求。
5.14 调光脉冲频率
用于电视拍摄场所的灯具应在说明书中注明调光脉冲频率。
5.15 光输出稳定性要求
灯具在正常使用环境中,要求光输出稳定时,其波动不应大于5%。
注:本条款针对带有根据温度自动功率调节功能的灯具而制定。
6 检验方法
测试条件:(分类说明测试条件)
6.1 安全
按GB 7000.217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
6.2 结构
按WH/T 41-2011第5章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5.2的要求。
6.3 电气性能
6.3.1 按5.3.1规定的电压范围进行测试,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2 用功率计测量额定电压下的灯具实际消耗功率,应符合5.3.2 的要求。
6.3.3 用功率因数计测量其功率因数,实测参数应符合5.3.3 的要求。
6.3.4 在30 s完成0~100%调光,目测调光过程应符合5.3.4的要求。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使最高和最低照度值均在照度计测量范围中,两者比值应符合5.3.4的要求。
6.4 电磁兼容
6.4.1 无线电骚扰特性按照GB 17743—2007的要求进行检验。
6.4.2 谐波按照GB 17625.1—2003的要求进行检验。
6.5 噪音
应用WH/T 41-2011中的5.1.18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5.5的要求。
6.6 光度参数
灯具最大功率老化100 h。测试前最大功率点燃30 min,参照WH/T 26—2007用分布光度计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5.6要求。
注:最大功率指灯具所有颜色通道均调到最高值时的功率。
6.7 初始发光效能
灯具最大功率老化100 h。测试前最大功率点燃30 min,测定其初始发光效能,应满足5.7中表5-1的要求。
注:最大功率同6.6。
6.8 灯具光色均匀性
6.8.1 彩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 m有效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目测光斑应符合5.8.1要求。
6.8.2 白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 m有效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用色温计测量光斑中心和左右各1.4 m 处的色温,应符合5.8.2 的要求。
6.9 照度均匀性
按照WH/T 41—2011测试,应符合5.9要求。
6.10 光通维持寿命
制造商能提供灯具所采用光源的光通维持率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最大功率点燃灯具30 min,用热电偶测量LED基板温度。用有效值电流表测量LED电流值。根据光源厂商提供的光通维持率检测报告,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如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应按最大功率连续点燃100 h,用积分球测试初始光通量,最大功率下点燃3 000 h或6 000 h,测试光通维持率,按下列要求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标称寿命为10,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 h时应该≥90.0%;
标称寿命为1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 h时应该≥93.1%;
标称寿命为2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 h时应该≥91.8%;
标称寿命为35,000 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 h时应该≥94.1%;
6.11 灯具的控制
用信号线连接控制台和灯具,目测控制运行结果应满足5.11的要求。
6.12 灯具环境适应性
按照WH/T 41—2011中5.4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
6.13 光色特性
6.13.1 检查灯具和说明书中有关光源的标注应符合5.13.1 的要求。
6.13.2 灯具稳定工作后,用色温计测量灯具色温,应符合5.13.2 的要求。
6.13.3 灯具稳定工作后,用光谱分析仪测量灯具的显色指数,应符合5.13.3 的要求。
6.14 调光脉冲频率
在调光值为50%时,用频率计测试LED光源驱动电流脉冲频率,应符合说明书中的标称值。
6.15 光輸出稳定性要求
灯具和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最大功率点燃30 min后,用照度计每隔15 min测量照度值,共测量8次,各测量值与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与平均值之比,均应符合5.15的要求。
(未完待续)
(编辑 张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