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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对于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日渐突出。但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征信业,我国仍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部门缺失,个人征信意识不强等问题,本文基于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征信体系进一步建设做出思考。征信业务最早起源于英国,本质上属于信用信息服务,用于对机构的资产信用进行评级。我国最早的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创办于1932年6月6日,是经济逐步发展的重要表现。我国征信系统仍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监管部门缺失,个人缺乏征信意识等问题。本文基于以上问题对我国征信体系进行相关思考。
一、我国征西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行业的立法尚不完善
1.征信业专门立法缺失
我国征信体系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相关配套的法律系统建设仍相对滞后。对于规范征信业的直接性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
2.征信业法律效力低
在我国,由于征信业相关立法大部分分散于中央或地方级相关法律中,,其法律效力及对于法律的执行能力都相对较低。
1.1.3征信业法律规范范围不全面
我国的征信业立法中,对于其规范的内容,出发点大部分基于现状的某一侧面,缺少对于问题的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
(二)征信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缺失
我国征信体系模式以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为主,同时民营征信体系同步发展。政府处于主导及监管地位,但由于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频繁更改征信政策,使政府的公信力出现缺失,造成了市场监管力度的缺乏。我国对于征信业仍缺乏相对应的直接监管部门,这也加剧了我国征信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个人征信意识缺乏
由于我国的征信业起步较晚,相关立法的缺失等原因,导致民众对于征信业的存在及发展缺少必要的认识。民众的信用意识普遍缺失,失信行为也屡见不鲜。人民群众是征信业发展的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继承者,民众的征信意识缺乏,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于我国征信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关意见
(一)征信业立法方面
1.填补立法空白
基于我国征信业立法不完善,直接性立法处于空白的现状,应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施,使征信业的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
2.提高法律效力
將分散于各中央及地方部门的相关条文集中起来,进行相应整理,加大法律的集中力及相关各部门对于法律的执行能力,从而加快征信业的发展。
3.拓宽法律规范范围
在进行征信业法律法规确立时,应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全面多角度的思考问题,不片面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回答,使征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全面,客观。
(二)征信业监管方面
基于我国征信业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应完善相关监管部门的设立。对于征信市场的广大参与者来说,监管部门的出现,可以对征信市场实施有力监管,使市场行为更为规范;对于政府而言,监管部门的出现,有利于政府加强对自身的管理,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加强各主体对政府的信任。
(三)个人征信意识缺乏方面
对于我国个人征信意识缺乏的现状,应加强征信信息的宣传,提高民众的个人信用意识,使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识得到提高,从而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三、结论
我国征信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积极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为完善。(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于泽(1996.12),女,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
一、我国征西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行业的立法尚不完善
1.征信业专门立法缺失
我国征信体系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相关配套的法律系统建设仍相对滞后。对于规范征信业的直接性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
2.征信业法律效力低
在我国,由于征信业相关立法大部分分散于中央或地方级相关法律中,,其法律效力及对于法律的执行能力都相对较低。
1.1.3征信业法律规范范围不全面
我国的征信业立法中,对于其规范的内容,出发点大部分基于现状的某一侧面,缺少对于问题的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
(二)征信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缺失
我国征信体系模式以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为主,同时民营征信体系同步发展。政府处于主导及监管地位,但由于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频繁更改征信政策,使政府的公信力出现缺失,造成了市场监管力度的缺乏。我国对于征信业仍缺乏相对应的直接监管部门,这也加剧了我国征信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个人征信意识缺乏
由于我国的征信业起步较晚,相关立法的缺失等原因,导致民众对于征信业的存在及发展缺少必要的认识。民众的信用意识普遍缺失,失信行为也屡见不鲜。人民群众是征信业发展的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继承者,民众的征信意识缺乏,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于我国征信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关意见
(一)征信业立法方面
1.填补立法空白
基于我国征信业立法不完善,直接性立法处于空白的现状,应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施,使征信业的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
2.提高法律效力
將分散于各中央及地方部门的相关条文集中起来,进行相应整理,加大法律的集中力及相关各部门对于法律的执行能力,从而加快征信业的发展。
3.拓宽法律规范范围
在进行征信业法律法规确立时,应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全面多角度的思考问题,不片面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回答,使征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全面,客观。
(二)征信业监管方面
基于我国征信业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应完善相关监管部门的设立。对于征信市场的广大参与者来说,监管部门的出现,可以对征信市场实施有力监管,使市场行为更为规范;对于政府而言,监管部门的出现,有利于政府加强对自身的管理,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加强各主体对政府的信任。
(三)个人征信意识缺乏方面
对于我国个人征信意识缺乏的现状,应加强征信信息的宣传,提高民众的个人信用意识,使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识得到提高,从而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三、结论
我国征信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积极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为完善。(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于泽(1996.12),女,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