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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这是我们亟需研究和探讨的。
一、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其余场合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大量的案例显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智能性、职业性,有较强的反侦查、审判能力,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模糊司法人员的审查视线,籍此表明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多样,各种诈骗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越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认定的难度。因此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面临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践中,司法人员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刑事推定方法的必要性。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基于某一确定的事实,而推断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其中,已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未查明、需要推定的事实为推定事实。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刑事推定的法律实质就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结论。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难,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实践中,推定的适用早已被肯定。如英国著名法学教授克罗斯和琼斯指出,事实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运用推定转换思路,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一系列外化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是可取的,符合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
二、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探究
(一)探究外化行为要素的刑法意义。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而言,基础事实的范围和情形的确定,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外化行为要素作为基础事实。对外化行為要素的确定,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结论。据此,如果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越多、越全面,则推定的准确度自然越高。由此可见,对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探究,不仅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基础,更是保证推定结论摆脱自然性达致唯一性、真实性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的刑法意义。
(二)外化行为要素的主要表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点,而应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所致的例外情况。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外化行为要素:
1、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协议主体具有按协议约定适当、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签订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可以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其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从一开始就有风险转嫁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简单地看行为人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履行协议的实际条件。有的情况下,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同样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所以,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
2、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协议,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完全有履行能力,但没有履行协议的任何实际行动,显然仍表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仅看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还无法说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协议时或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协议的诚意,目的在于利用签订协议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协议的实际行为或为履行协议作出努力。
4、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协议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单独提出的必要。协议生效后,如果行为人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协议最终未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行为人在协议生效后不作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5、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不同的心理态度则对财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不是按借款时所说进行处置,而是隐匿或任意处分,即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或挪作他用,或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或携款潜逃,拒不归还或无法归还,这些均属于对取舍的主观选择,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6、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和行为,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其余场合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大量的案例显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智能性、职业性,有较强的反侦查、审判能力,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模糊司法人员的审查视线,籍此表明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多样,各种诈骗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越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认定的难度。因此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面临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践中,司法人员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刑事推定方法的必要性。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基于某一确定的事实,而推断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其中,已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未查明、需要推定的事实为推定事实。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刑事推定的法律实质就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结论。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认定事实的环节,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难,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实践中,推定的适用早已被肯定。如英国著名法学教授克罗斯和琼斯指出,事实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运用推定转换思路,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一系列外化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是可取的,符合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
二、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探究
(一)探究外化行为要素的刑法意义。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而言,基础事实的范围和情形的确定,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外化行为要素作为基础事实。对外化行為要素的确定,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结论。据此,如果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越多、越全面,则推定的准确度自然越高。由此可见,对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探究,不仅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基础,更是保证推定结论摆脱自然性达致唯一性、真实性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的刑法意义。
(二)外化行为要素的主要表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点,而应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所致的例外情况。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外化行为要素:
1、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协议主体具有按协议约定适当、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签订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可以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其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从一开始就有风险转嫁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简单地看行为人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履行协议的实际条件。有的情况下,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同样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所以,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
2、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协议,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完全有履行能力,但没有履行协议的任何实际行动,显然仍表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仅看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还无法说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协议时或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协议的诚意,目的在于利用签订协议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协议的实际行为或为履行协议作出努力。
4、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协议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单独提出的必要。协议生效后,如果行为人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协议最终未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行为人在协议生效后不作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5、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不同的心理态度则对财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不是按借款时所说进行处置,而是隐匿或任意处分,即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或挪作他用,或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或携款潜逃,拒不归还或无法归还,这些均属于对取舍的主观选择,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6、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和行为,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