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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8月初,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对豫B•×××××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道路运输证》。经查,该车所属的河南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且该车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在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内。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处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学理知识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规范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本案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该公司取得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但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输,而《道路运输证》是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认定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但考虑到该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这一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定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目的,在于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能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从而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利于营运车辆的管理,也对道路运输的安全产生冲击;但是,危害性明显小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参加营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视无《道路运输证》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范的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准入这一问题;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是发生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则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已取得许可这一客观事实,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违背了“合法性”,有悖于法律公平性的价值追求。
△ 本案的实质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营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启示
结合上述学理知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营运,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河南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豫B•×××××参加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认定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运输。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是法律内在的价值追求,同一违法行为应给予同样的处罚,这首先要求违法性质的定性应一致,这是质的问题,是行政处罚应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次是在违法性质一致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则按照违章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这是量的问题,是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要解决的问题。“定性准确而裁量不当”是违背“合理性”这一法律适用的准则,而“定性有误”则违背“合法性”这一法律适用的准则。
法律适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8月初,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对豫B•×××××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道路运输证》。经查,该车所属的河南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且该车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在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内。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处认为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学理知识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规范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本案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该公司取得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但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输,而《道路运输证》是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认定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但考虑到该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这一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定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目的,在于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能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从而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利于营运车辆的管理,也对道路运输的安全产生冲击;但是,危害性明显小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参加营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视无《道路运输证》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范的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准入这一问题;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是发生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则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已取得许可这一客观事实,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违背了“合法性”,有悖于法律公平性的价值追求。
△ 本案的实质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营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启示
结合上述学理知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营运,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河南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豫B•×××××参加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认定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运输。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是法律内在的价值追求,同一违法行为应给予同样的处罚,这首先要求违法性质的定性应一致,这是质的问题,是行政处罚应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次是在违法性质一致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则按照违章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这是量的问题,是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要解决的问题。“定性准确而裁量不当”是违背“合理性”这一法律适用的准则,而“定性有误”则违背“合法性”这一法律适用的准则。
法律适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