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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简述了新加坡在反腐方面采取的各项成功措施,总结了其对我国反腐工作的启示,同时指出我国要从国情出发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 新加坡 反腐措施 借鉴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理论界关于腐败的定义众多纷呈,现阶段经济学者多倾向于从寻租的角度界定腐败,政治学者则从传统的公共权力与私利的交换角度来定义腐败等。目前学术界引用较多的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即认为腐败是公共官员为了谋取私利而偏离其公共角色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亚洲国家中,新加坡是目前极少数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由于新加坡在历史、文化等方面与其他东亚国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新加坡的治理腐败的经验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新加坡反腐措施
(一)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新加坡努力建立严密的法律监督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基本上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指导手册和纪律条款》、《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防止贪污法》、《财产审核法》等,均从体制、机制和施政环节上提出防止贪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2、高薪养廉,为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提供物质基础。新加坡公务员和我国香港特区公务员一样,虽以“高薪”著称,但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务员而言的。在本国或本地区内,他们的薪水远低于一些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跨国公司、私人财团和国际组织的高级行政人员(也称“高管”)。新加坡现在给政府高官以高薪的具体做法是:本国总理和部长的工资标准,取银行家、会计师、工程师、律师、本地企业和跨国企业的高级行政人员等6个薪水最高职业的中位数。让高级公务员特别是政府主要官员享受如此高薪,不是着眼廉政,而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即保证政府能够在国内外网罗各界精英,或者把他们留在政府长期服务。
(二)廉政文化促进党内监督。
1、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新加坡从政府层面对党员形成的监督,最主要体现在贪污调查局和商业事务局的监督职能。贪污调查局长直接向总理负责,局长和特别调查员被赋予很大的监督权力,他们可以动用特别权力调查和逮捕涉嫌贪污受贿者,有权入屋搜查等。这两个机构均直接向总理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可以向任何人和机构进行监督,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这就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新加坡的另一个廉政机构审计总署,则是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汇报工作。审计总署有权审计所有的行政机构、法定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账目,其工作也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扰,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2、严格明确的管理运行规则,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新加坡在政府部门的设置上非常注意用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一些部门由于权力过大而腐败。政府指导手册对政府管理程序作了详实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政府部门怎样应用财政,这是为了有效防止公务员贪污政府的钱。同时,政府指导手册也明确了公务员的工作方式,如规定政府部门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至少要有3个投标,才能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公务员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倾向选择非最低价格的标时,必须给出足够的理由,这是为了有效杜绝回扣发生。新加坡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权力也是受到相当限制的,这便是处理权核对,即不随意授予处理权,这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因此,新加坡公务员很少有被获准个人决定事项的。
3、在党员内部培养儒家价值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在参加竞选的各党中一直保持绝对优势地位,并在连续赢得大选的情况下长期执掌政权,真正称的上“一党独大”。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党内非常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特别重视维护领导人的道德权威。在人才选拔上首先注重候选人的道德,只有廉洁和正直的人才有可能进入候选人的行列。注重廉政文化的建设,将自我监督和制度监督紧密结合。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本党的廉政意识建设,以及在全社会培育儒家的廉耻观,使党员真正接受了。“以贪为耻”的理念,自觉接受制度监督,主动保持廉洁。
(三)以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
反腐败的监督和预防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强大监督力量。广开渠道让社会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反腐败之路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对各类潜在腐败分子,以及未暴露腐败案件的事前堵漏和事发必究的方式。
1、培养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廉政意识。在廉政意识培养方面,新加坡政府不仅仅着眼于政府官员,也着眼于整个社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廉洁意识,从而对公务员形成有力监督。李光耀总结提出作为新加坡人具体行为准则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其中就有“廉耻”两德。新加坡很注意宣传“廉”观念。李光耀指出:我们要创造一种舆论,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需当受罚;什么是对的,应当发扬。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美丑不分,对文明的行为不以为美,对丑恶的行为不以为丑,那么,这个国家距离垮台已为时不远了。通过对廉政意识的培养,促进了新加坡形成一种浓厚的“以贪为耻”的廉政氛围,教育、培养公民仗义执言的观念与明辨是非的意识,使其认识同腐败进行斗争是整个社会共同的事情。
2、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通过新闻舆论宣传反腐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一方面可震慑和教育公职人员不蹈贪污贿赂犯罪的覆辙,另一方面课增强公众对国家反对腐败决心的认识,提高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以便在社会上弘扬正气,打击邪恶。在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方面,行为跟踪制度是以新加坡依法调查局为主,由广大社会公众配合执行的一种制度。对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可暗中派人跟踪,明察暗访他们的日常行动,或收到举报后派人跟踪。行为跟踪制度使部分公众直接参与到查处腐败活动的行动中来,对任何具有贪污腐败动机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无形的威慑。此项举措尽管在跟踪手段上曾招致非议,但对新加坡反腐败活动的卓有成效是功不可没的。
二、新加坡反腐启示
新加坡政府的成功经验就是把反腐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 从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监督机制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而不是只采取一项或者某几项措施。因此,新加坡反腐建设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有益启示。
(一)反腐败必须依法治理。
反腐败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立法要有利查处、有利执法。在立法上对罪名的设定、行为和贿赂的界定要严密、细致、周全。同时,明确司法原则,保证严格、公正、规范地执法。有利执法,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
(二) 反腐败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
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腐败斗争的产物,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我国应该提高纪检部门的地位,可以仿效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它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调查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法定机构、企业及社会上任何贪污腐败行为。任何阻碍贪污调查工作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
(三)反腐败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
完善已有的监督体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提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及独立性,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和法规,使政府官员不敢贸然采取腐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系统,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尽早出台新闻法和相关法律。改善行政监督,借鉴新加坡的监督制度,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特别是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离任后责任追查制度等的建立,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同时要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同时发挥政协监督、社团组织监督和公民个人监督等其他形式的作用。
(四) 反腐败必须加强社会公民的参政和监督作用,大力提倡新闻自由。
公民社会和媒体在制止公共生活中的欺诈和腐败现象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在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出现,但是还远远未来成形。因此,应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壮大公民力量,增强与政府对话和谈判的能力,使公民社会和媒体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如在重大决策之前举行听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质询等制度,就能有效地发挥公民社会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五)反腐败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官员腐败的综合成本,减少其腐败的动机。
根据部分经济学者的研究,在其他条件相似的前提下,腐败的综合成本越高(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被发现和惩治的概率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小。而继续保持打击腐败的高调姿态,就能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和被发现的可能性,从而纠正官员的腐败预期,有力地减小腐败发生的频率。
(六)反腐败必须加强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力促廉洁自律。
现阶段,要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廉洁自律,必须加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道德教育。要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等各个环节,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筑牢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根基。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看到,任何成功的经验,都有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有它自身的国情和环境。一个400万人口的新加坡和一个13亿人口的中国,国情和发展环境有很大不同,看不到这一点,囫囵吞枣、照搬照套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自身的发展道路。把握不好这一条,不仅成功的经验学不好,还可能丢掉自己的特色,影响自身的发展。我国在进行廉政建设时,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意制度建设,更加注意预防,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继续按照不敢贪、不能贪、不用贪、不想贪的次序,确立有力有效的反贪廉政目标,使全国人民必须把反腐败作为一项事业来对待。(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过程、模式与文化选择.新华出版社,1996.
关键词 新加坡 反腐措施 借鉴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理论界关于腐败的定义众多纷呈,现阶段经济学者多倾向于从寻租的角度界定腐败,政治学者则从传统的公共权力与私利的交换角度来定义腐败等。目前学术界引用较多的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即认为腐败是公共官员为了谋取私利而偏离其公共角色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亚洲国家中,新加坡是目前极少数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由于新加坡在历史、文化等方面与其他东亚国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新加坡的治理腐败的经验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新加坡反腐措施
(一)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新加坡努力建立严密的法律监督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基本上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指导手册和纪律条款》、《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防止贪污法》、《财产审核法》等,均从体制、机制和施政环节上提出防止贪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2、高薪养廉,为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提供物质基础。新加坡公务员和我国香港特区公务员一样,虽以“高薪”著称,但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务员而言的。在本国或本地区内,他们的薪水远低于一些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跨国公司、私人财团和国际组织的高级行政人员(也称“高管”)。新加坡现在给政府高官以高薪的具体做法是:本国总理和部长的工资标准,取银行家、会计师、工程师、律师、本地企业和跨国企业的高级行政人员等6个薪水最高职业的中位数。让高级公务员特别是政府主要官员享受如此高薪,不是着眼廉政,而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即保证政府能够在国内外网罗各界精英,或者把他们留在政府长期服务。
(二)廉政文化促进党内监督。
1、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新加坡从政府层面对党员形成的监督,最主要体现在贪污调查局和商业事务局的监督职能。贪污调查局长直接向总理负责,局长和特别调查员被赋予很大的监督权力,他们可以动用特别权力调查和逮捕涉嫌贪污受贿者,有权入屋搜查等。这两个机构均直接向总理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可以向任何人和机构进行监督,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这就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新加坡的另一个廉政机构审计总署,则是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汇报工作。审计总署有权审计所有的行政机构、法定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账目,其工作也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扰,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
2、严格明确的管理运行规则,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新加坡在政府部门的设置上非常注意用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一些部门由于权力过大而腐败。政府指导手册对政府管理程序作了详实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政府部门怎样应用财政,这是为了有效防止公务员贪污政府的钱。同时,政府指导手册也明确了公务员的工作方式,如规定政府部门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至少要有3个投标,才能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公务员在买卖或签订合同时,倾向选择非最低价格的标时,必须给出足够的理由,这是为了有效杜绝回扣发生。新加坡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权力也是受到相当限制的,这便是处理权核对,即不随意授予处理权,这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因此,新加坡公务员很少有被获准个人决定事项的。
3、在党员内部培养儒家价值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在参加竞选的各党中一直保持绝对优势地位,并在连续赢得大选的情况下长期执掌政权,真正称的上“一党独大”。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党内非常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特别重视维护领导人的道德权威。在人才选拔上首先注重候选人的道德,只有廉洁和正直的人才有可能进入候选人的行列。注重廉政文化的建设,将自我监督和制度监督紧密结合。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本党的廉政意识建设,以及在全社会培育儒家的廉耻观,使党员真正接受了。“以贪为耻”的理念,自觉接受制度监督,主动保持廉洁。
(三)以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
反腐败的监督和预防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强大监督力量。广开渠道让社会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反腐败之路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对各类潜在腐败分子,以及未暴露腐败案件的事前堵漏和事发必究的方式。
1、培养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和廉政意识。在廉政意识培养方面,新加坡政府不仅仅着眼于政府官员,也着眼于整个社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廉洁意识,从而对公务员形成有力监督。李光耀总结提出作为新加坡人具体行为准则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其中就有“廉耻”两德。新加坡很注意宣传“廉”观念。李光耀指出:我们要创造一种舆论,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需当受罚;什么是对的,应当发扬。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美丑不分,对文明的行为不以为美,对丑恶的行为不以为丑,那么,这个国家距离垮台已为时不远了。通过对廉政意识的培养,促进了新加坡形成一种浓厚的“以贪为耻”的廉政氛围,教育、培养公民仗义执言的观念与明辨是非的意识,使其认识同腐败进行斗争是整个社会共同的事情。
2、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通过新闻舆论宣传反腐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一方面可震慑和教育公职人员不蹈贪污贿赂犯罪的覆辙,另一方面课增强公众对国家反对腐败决心的认识,提高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以便在社会上弘扬正气,打击邪恶。在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具体制度方面,行为跟踪制度是以新加坡依法调查局为主,由广大社会公众配合执行的一种制度。对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可暗中派人跟踪,明察暗访他们的日常行动,或收到举报后派人跟踪。行为跟踪制度使部分公众直接参与到查处腐败活动的行动中来,对任何具有贪污腐败动机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无形的威慑。此项举措尽管在跟踪手段上曾招致非议,但对新加坡反腐败活动的卓有成效是功不可没的。
二、新加坡反腐启示
新加坡政府的成功经验就是把反腐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 从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监督机制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而不是只采取一项或者某几项措施。因此,新加坡反腐建设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有益启示。
(一)反腐败必须依法治理。
反腐败要靠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立法要有利查处、有利执法。在立法上对罪名的设定、行为和贿赂的界定要严密、细致、周全。同时,明确司法原则,保证严格、公正、规范地执法。有利执法,避免执法者从法外寻找途径执法而违法,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
(二) 反腐败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
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腐败斗争的产物,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我国应该提高纪检部门的地位,可以仿效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它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调查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法定机构、企业及社会上任何贪污腐败行为。任何阻碍贪污调查工作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
(三)反腐败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
完善已有的监督体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提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及独立性,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和法规,使政府官员不敢贸然采取腐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系统,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尽早出台新闻法和相关法律。改善行政监督,借鉴新加坡的监督制度,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特别是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离任后责任追查制度等的建立,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同时要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同时发挥政协监督、社团组织监督和公民个人监督等其他形式的作用。
(四) 反腐败必须加强社会公民的参政和监督作用,大力提倡新闻自由。
公民社会和媒体在制止公共生活中的欺诈和腐败现象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在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出现,但是还远远未来成形。因此,应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壮大公民力量,增强与政府对话和谈判的能力,使公民社会和媒体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如在重大决策之前举行听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质询等制度,就能有效地发挥公民社会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五)反腐败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官员腐败的综合成本,减少其腐败的动机。
根据部分经济学者的研究,在其他条件相似的前提下,腐败的综合成本越高(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被发现和惩治的概率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小。而继续保持打击腐败的高调姿态,就能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和被发现的可能性,从而纠正官员的腐败预期,有力地减小腐败发生的频率。
(六)反腐败必须加强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力促廉洁自律。
现阶段,要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廉洁自律,必须加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道德教育。要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等各个环节,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筑牢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根基。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在教育和观念培养层面上,大力倡导和培养诚实、正直的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价值观;在司法层面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使意志薄弱者不能为、不敢为,使大多数人不必为、不想为。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看到,任何成功的经验,都有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有它自身的国情和环境。一个400万人口的新加坡和一个13亿人口的中国,国情和发展环境有很大不同,看不到这一点,囫囵吞枣、照搬照套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自身的发展道路。把握不好这一条,不仅成功的经验学不好,还可能丢掉自己的特色,影响自身的发展。我国在进行廉政建设时,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意制度建设,更加注意预防,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继续按照不敢贪、不能贪、不用贪、不想贪的次序,确立有力有效的反贪廉政目标,使全国人民必须把反腐败作为一项事业来对待。(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过程、模式与文化选择.新华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