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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管理费(9项)(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人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人的08%(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作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人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