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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遭商标抢注现象频发,法院主要通过适用“在先权利”条款及“不良影响”条款加以保护。适用“在先权利”条款的关键在证明系争商标包含的文字直接、唯一地对应该名人的姓名,同时不应将抢注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发生了多次转变,有必要对其转变缘由进行梳理。我国对名人姓名遭商标抢注的保护上,存在立法空白以及抢注成风的问题,需建立形象权制度并完善现有的惩罚机制以解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