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有关方面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工会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安全都是生产工作的相关主体,但由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履行的职责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他们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要性的认识及态度也有较大的差异。而在上述的各个主体中,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认识及态度是至关重要、起关键性作用的,因为当前对于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考核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发展方面的,而发展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当一个地方企业的数量多、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时,该地方的经济总量及增长速度也就快,政府及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也就突出。问题在于,现有发展阶段中的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时常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对于这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这些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利益并让他们感到一定的压力,在全国各地的招商 “竞先优惠”及引资“极度饥渴”的状态下,有些企业为寻求更“优惠”的待遇,可能因为受到处罚便认为投资环境“不好”而将企业转到其他地方,这样,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会被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是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时会面临着某种无形的压力,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得罪一些自己根本不敢得罪、不能得罪的人,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难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2、动力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地方、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动力与国家整体依法推动行政处罚的动力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在我国,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基本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即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并不是完全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是可能来自某一级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当政府及其主要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较为正常,反之则相反。从国家的角度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发展大局、事关政府形象、事关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问题,特别是某些时期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了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加大了对重特大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国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心。但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地方来说,可能由于某一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较少、安全生产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而让一些主要领导感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相对较小,因而对于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对于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必要性、紧迫性也相对较小。这样,全国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并不完全等同于各地也会同时、同等地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此产生了“整体不等于各部分之和”的问题,这也就是在全国日益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最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3、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并不宽松,对正常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正常、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总体环境并不宽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还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所生产的法律关系中,生产经营单位毕竟属于被约束、被查处、被制裁的地位,当其自身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时,有时会“本能”地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或态度,或者通过各种关系来减轻、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最终也常使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反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二是社会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不理解。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制中,众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提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而安监部门则属于“后来者”、属于“综合监管部门”,所行使的是综合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其可行使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不尽明确和清晰,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都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处罚,由此引起部门之间对“处罚权”认定的相互摩擦甚至矛盾。三是一些领域、行业、企业尤其一些非公企业业主与一些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的“官商结合”利益关联机制,是阻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正常开展最为顽固、最为强大的阻力。以上三个方面,也使得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难度加大。
4、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最基本和直接的依据,它们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决定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整体力度及安监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上处于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体系的阶段,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也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需要的力度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整体配套性仍然有待加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最为明确的法律,自实施以来仍缺乏较为配套、可行的法规或规章,加之《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限定的条件较多,特别是对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整改的同时就直接给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不尽衔接甚至不一致。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基本上是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出台在先,而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出台在后,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均有非常明确的具体执法部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地位,但在法律有关条文的表述与规定中却又规定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际上包括了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容易引起对执法主体理解与把握上的争议和矛盾,导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敢轻易执法,不敢轻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由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变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已由原来劳动部门划出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承担,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并没有随体制及职能的变动而相应调整。此外,安全生产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小,也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有效开展。
5、安监队伍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监队伍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力量之一,队伍的总体素质及能力状况直接关系着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与效能。总体上看,我国安全监管队伍逐步壮大、总体素质也不断提高,并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方面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看的是安监队伍现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安监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队伍人数上与结构上的不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一项集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极强需要运用多方面知识与技能的工作,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来说,经验与知识的积累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经验与知识的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全国安监系统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结构性问题上存在“四少四多”的现象,即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及积累者少,对安全生产工作了解不多或不甚了解者多;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或经历者少,只掌握一般管理原理、从事事务性工作者多;既懂技术专业又懂管理的人少,只具有某一方面知识及单一技能者多;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与训练的人少,对法律知识只有一般了解或极少了解的人多。这“四少四多”是当前制约安监系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直接因素。二是安监系统的装备及技术手段不适应。目前一些地方安监部门还缺乏开展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所必备的一些装备、设备及技术手段,有些地方安监机构没有交通工具、没有现代化通讯设施甚至连进行调查取证的照相机都没有,出现“徒步徒手”执法的情况。三是安监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于提高、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与开展行政处罚的能力还不强。不少地方的安全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只满足于自己能指出或找出一些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发现并负责解决的细小、表面、直接和技术方面的具体问题,而不善于结合并利用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深度、有力度和较为系统的监督监察,从而在实际上割断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应有的内在联系,导致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两张皮”的奇怪现象,以致有些领导、部门认为安监部门的工作就是“喳呼喳呼”、替企业进行一般性的日常检查而没有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职能。这一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会直接影响整个安监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也会影响领导、企业及社会对安监部门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工作定位的正确评价。
三、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想法
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当然,搞好这一工作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也需要政府及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从近期看,必须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尽快提高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学习是提高整个系安监统行政执法水平的唯一途径和必然选择,就现有安监队伍的情况看,学习必须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善于用法,在工作思路上要有“法”的理念、工作决策中要有“法”的地位、日常监管要有“法”的内容、行政处罚要有“法”的依据,切实将法律意识贯穿、体现并落实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二是转变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思路及重点,即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谋划及综合协调的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明确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目标、方向、内容、重点及措施,真正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机、合理地衔接起来;三是系统地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可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员进行“补课”和“充电”。在学习的组织上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多种方式推进:一是分批组织培训,按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二是从安监系统中选送部分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优秀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参加法律专业的学习或较为系统的法律课程班学习;三是每年在各省范围内组织以更新知识或专业类安全监察内容为主的专题学习或继续教育。四是培育若干个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样榜”市或县(市、区)安监局,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型经验引导、规范面上的行政处罚工作。五是在全国安监系统内逐步选派部分干部进行纵向或横向的交流或挂职,推进安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经验的交流。
2、建章立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鉴于目前安监系统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将建章立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作为整个安监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重点及要求进行集中归纳并加以条理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使之成为安全监管系统干部开展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指南和行动依据,以减少或消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失误和随意性。制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快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内容加以集中和条理化,框住安监部门可以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区域”;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适应的、补充性的调整与修改,及时融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三是编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表或指南表,即以“行为监察”为重点,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内容及监督检查程序与要求加以整理,形成项目具体、内容全面、要求明确、程序规范、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察表,编印安全生产监察员手册。四是出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规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的各项内容及监察员的行为规范加以明确,使之成为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实事求是,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是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抓以下方面:一是系统地研究并逐步出台《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或规章,重点是两条线,一条是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及具体化,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可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其监管职责范围制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据此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细则。另一条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有关内容加以明确,解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二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其他负有专项监管职责部门之间在监管工作上的职责边界划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关领域监管的主要职责、具体内容、参与程度及应负责任,消除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尤其介行政处罚上可能存在的重复与交叉,同进也解决对有关领域或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上可能出现的“空白”与“缺位”状态。三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款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一些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体现加大处罚力度的思路,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边际成本”。四是尽快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即按照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工作格局要求,对《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安全生产方面执法主体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
4、积极有为,逐步改善与净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环境是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各种有形或无形因素,包括人们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认识、态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及机制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条件等等。总体而言,我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安全生产执法环境作为整个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改善及净化是一个相当长期和复杂的过程,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本身又是构成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一个内在要素。设想一步到位达到最纯最优的环境只是“真空”或纯理论分析下才可能出现的情况,也是改善与净化环境所无法达到的目标与境界。因此,现实和可行的选择是针对影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最为突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逐步改善、逐步到位: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内容、种类及幅度的普及性宣传,特别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整理、解释并收集有关的典型案例编印成专门的宣传资料,进行反复和不间断的宣传。二是建立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将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公布,以警示教育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逐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应由财政予以充分的保障,避免出现因经费不足而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出现。四是落实好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中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与威慑力。
5、严格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规范、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目的在于强化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的责任意识,消除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不公平及不规范现象,有效地规范与约束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这既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方面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应突出以下方面:一是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即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使职权必须负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由于不负责任或随意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使执法者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二是必须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错案,除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三是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对行政处罚错案的种类、程度、追究原则、责任种类、档次及处理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便于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对照执行。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举报制度,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对安监系统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进行举报,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五是加大反腐力度,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官商勾结,严肃查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有关方面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工会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安全都是生产工作的相关主体,但由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履行的职责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他们对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要性的认识及态度也有较大的差异。而在上述的各个主体中,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认识及态度是至关重要、起关键性作用的,因为当前对于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考核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发展方面的,而发展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主体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当一个地方企业的数量多、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时,该地方的经济总量及增长速度也就快,政府及主要领导的业绩及政绩也就突出。问题在于,现有发展阶段中的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企业时常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对于这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这些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利益并让他们感到一定的压力,在全国各地的招商 “竞先优惠”及引资“极度饥渴”的状态下,有些企业为寻求更“优惠”的待遇,可能因为受到处罚便认为投资环境“不好”而将企业转到其他地方,这样,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会被一些地方的领导认为是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时会面临着某种无形的压力,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得罪一些自己根本不敢得罪、不能得罪的人,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难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2、动力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地方、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动力与国家整体依法推动行政处罚的动力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在我国,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基本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即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并不是完全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是可能来自某一级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当政府及其主要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较为正常,反之则相反。从国家的角度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发展大局、事关政府形象、事关执政党的执政能力问题,特别是某些时期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了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加大了对重特大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国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心。但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地方来说,可能由于某一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较少、安全生产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而让一些主要领导感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相对较小,因而对于各类事故隐患的治理、对于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必要性、紧迫性也相对较小。这样,全国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并不完全等同于各地也会同时、同等地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此产生了“整体不等于各部分之和”的问题,这也就是在全国日益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最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3、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并不宽松,对正常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正常、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总体环境并不宽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还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所生产的法律关系中,生产经营单位毕竟属于被约束、被查处、被制裁的地位,当其自身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时,有时会“本能”地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或态度,或者通过各种关系来减轻、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最终也常使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反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二是社会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不理解。在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制中,众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提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而安监部门则属于“后来者”、属于“综合监管部门”,所行使的是综合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其可行使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不尽明确和清晰,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都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处罚,由此引起部门之间对“处罚权”认定的相互摩擦甚至矛盾。三是一些领域、行业、企业尤其一些非公企业业主与一些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的“官商结合”利益关联机制,是阻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正常开展最为顽固、最为强大的阻力。以上三个方面,也使得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难度加大。
4、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最基本和直接的依据,它们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决定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整体力度及安监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上处于不断完善并逐步形成体系的阶段,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也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需要的力度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整体配套性仍然有待加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最为明确的法律,自实施以来仍缺乏较为配套、可行的法规或规章,加之《安全生产法》中对于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限定的条件较多,特别是对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整改的同时就直接给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不尽衔接甚至不一致。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基本上是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出台在先,而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出台在后,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均有非常明确的具体执法部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地位,但在法律有关条文的表述与规定中却又规定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际上包括了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容易引起对执法主体理解与把握上的争议和矛盾,导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敢轻易执法,不敢轻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由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变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已由原来劳动部门划出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承担,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并没有随体制及职能的变动而相应调整。此外,安全生产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小,也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有效开展。
5、安监队伍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安监队伍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是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力量之一,队伍的总体素质及能力状况直接关系着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与效能。总体上看,我国安全监管队伍逐步壮大、总体素质也不断提高,并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方面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看的是安监队伍现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安监部门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队伍人数上与结构上的不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一项集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极强需要运用多方面知识与技能的工作,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来说,经验与知识的积累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经验与知识的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全国安监系统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结构性问题上存在“四少四多”的现象,即有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及积累者少,对安全生产工作了解不多或不甚了解者多;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或经历者少,只掌握一般管理原理、从事事务性工作者多;既懂技术专业又懂管理的人少,只具有某一方面知识及单一技能者多;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与训练的人少,对法律知识只有一般了解或极少了解的人多。这“四少四多”是当前制约安监系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直接因素。二是安监系统的装备及技术手段不适应。目前一些地方安监部门还缺乏开展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所必备的一些装备、设备及技术手段,有些地方安监机构没有交通工具、没有现代化通讯设施甚至连进行调查取证的照相机都没有,出现“徒步徒手”执法的情况。三是安监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于提高、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与开展行政处罚的能力还不强。不少地方的安全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只满足于自己能指出或找出一些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发现并负责解决的细小、表面、直接和技术方面的具体问题,而不善于结合并利用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深度、有力度和较为系统的监督监察,从而在实际上割断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应有的内在联系,导致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两张皮”的奇怪现象,以致有些领导、部门认为安监部门的工作就是“喳呼喳呼”、替企业进行一般性的日常检查而没有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职能。这一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会直接影响整个安监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也会影响领导、企业及社会对安监部门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工作定位的正确评价。
三、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想法
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当然,搞好这一工作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也需要政府及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从近期看,必须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尽快提高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学习是提高整个系安监统行政执法水平的唯一途径和必然选择,就现有安监队伍的情况看,学习必须紧紧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善于用法,在工作思路上要有“法”的理念、工作决策中要有“法”的地位、日常监管要有“法”的内容、行政处罚要有“法”的依据,切实将法律意识贯穿、体现并落实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二是转变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思路及重点,即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谋划及综合协调的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明确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目标、方向、内容、重点及措施,真正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机、合理地衔接起来;三是系统地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可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员进行“补课”和“充电”。在学习的组织上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多种方式推进:一是分批组织培训,按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二是从安监系统中选送部分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优秀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参加法律专业的学习或较为系统的法律课程班学习;三是每年在各省范围内组织以更新知识或专业类安全监察内容为主的专题学习或继续教育。四是培育若干个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样榜”市或县(市、区)安监局,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型经验引导、规范面上的行政处罚工作。五是在全国安监系统内逐步选派部分干部进行纵向或横向的交流或挂职,推进安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经验的交流。
2、建章立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鉴于目前安监系统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将建章立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作为整个安监系统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重点及要求进行集中归纳并加以条理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使之成为安全监管系统干部开展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指南和行动依据,以减少或消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失误和随意性。制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快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内容加以集中和条理化,框住安监部门可以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区域”;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适应的、补充性的调整与修改,及时融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三是编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表或指南表,即以“行为监察”为重点,将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内容及监督检查程序与要求加以整理,形成项目具体、内容全面、要求明确、程序规范、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察表,编印安全生产监察员手册。四是出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规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的各项内容及监察员的行为规范加以明确,使之成为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实事求是,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是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抓以下方面:一是系统地研究并逐步出台《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或规章,重点是两条线,一条是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及具体化,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可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其监管职责范围制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据此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细则。另一条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有关内容加以明确,解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问题。二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其他负有专项监管职责部门之间在监管工作上的职责边界划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关领域监管的主要职责、具体内容、参与程度及应负责任,消除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尤其介行政处罚上可能存在的重复与交叉,同进也解决对有关领域或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上可能出现的“空白”与“缺位”状态。三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款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一些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体现加大处罚力度的思路,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边际成本”。四是尽快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即按照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工作格局要求,对《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安全生产方面执法主体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
4、积极有为,逐步改善与净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环境是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的各种有形或无形因素,包括人们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认识、态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及机制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条件等等。总体而言,我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安全生产执法环境作为整个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改善及净化是一个相当长期和复杂的过程,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本身又是构成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一个内在要素。设想一步到位达到最纯最优的环境只是“真空”或纯理论分析下才可能出现的情况,也是改善与净化环境所无法达到的目标与境界。因此,现实和可行的选择是针对影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最为突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逐步改善、逐步到位: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内容、种类及幅度的普及性宣传,特别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整理、解释并收集有关的典型案例编印成专门的宣传资料,进行反复和不间断的宣传。二是建立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将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公布,以警示教育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逐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应由财政予以充分的保障,避免出现因经费不足而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出现。四是落实好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中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由公安、检察机关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与威慑力。
5、严格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规范、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目的在于强化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的责任意识,消除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不公平及不规范现象,有效地规范与约束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这既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方面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应突出以下方面:一是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即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使职权必须负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由于不负责任或随意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使执法者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二是必须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错案,除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三是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对行政处罚错案的种类、程度、追究原则、责任种类、档次及处理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便于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对照执行。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错案举报制度,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对安监系统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进行举报,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五是加大反腐力度,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官商勾结,严肃查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