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自2012年5月起泰州市高港区院就采取先学先试先行的方法,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通过关注案情发展、加强沟通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到制定措施等方面开展和规范该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8名捕后犯罪嫌疑人及时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