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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出现是适应福利国家和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由指令性计划经济到服务型有限性政府的社会定位的转变,行政合同即区别于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传统的行政措施的绝对的强制性,又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民事合同的合意性,混合这两者特性,优益权则是使它与众不同的地方。而且行政合同是当今社会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优益权则是行政合同的最为突出的特点。但是我国当前对于行政优益权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缺失、实践中的滥用及救济途径的缺失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立法完善、程序控制、事后救济以及专家评审等角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