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争端的在线解决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xi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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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摘 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随之产生的争端也日益增多。本文比较分析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在线争端解决平台(ODR)如网上仲裁、调解等,从而更高效地解决电子商务争端。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仲裁;ODR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然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務研究层次还处于一个起步的状态,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的特性为通过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造成了一定困难。例如,若当事人双方诉诸法院,诉讼管辖法院将难以确定,因为电子商务多采用网上虚拟交易,何为被告住所地、何为网络根服务器所在地都可能发生歧义。
  此外,巨大的争端解决成本会让中小企业难以维权。若在异国起诉,跨国交通费、聘请外籍法律服务人员、证人出庭费等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更遑论因各国诉讼程序差异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
  这些劣势从最近发生在中国商户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之间的诉讼纠纷可见一斑。该案立案后不久,法院就下令冻结中国商户的PayPal账户及资金。而根据中国商户在与Paypal签订服务协议时的约定,如果中国商户不在180天之内应诉并使法院撤销冻结令,其账户内所有资金甚至有可能被清零。最终部分中国商户不得已选择了放弃了通过应诉来维权,因为这些商户规模较小,难以承担远赴美国参与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也难以承担诉讼久拖不决而产生的时间成本。
  在这样的困境下,在线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应运而生。它自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演变而来,指的是通过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帮助当事方在法庭外远程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电商方兴未艾之际,ODR以区别于ADR的更高效便捷、契合电商发展特点等优势迅速成为解决跨境电商争端的一味良方。以下简介两种目前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模式。
  一、网上仲裁
  2014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该规则特别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一方面,网上仲裁的审理时间较短,可提高结案效率。另一方面,网上仲裁可为当事人节省一定的仲裁费用,特别适用于为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电商案件。
  除此之外,采用网上审案还可省却诸如往返于仲裁地的交通费等其他话费,以更低的成本解决纠纷。
  裁决完毕,网上仲裁有相应的手段可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网上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同样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如胜诉方可请求法院通过网络发布指令,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强制执行赔款等。
  二、在线调解、和解
  一些电商设定了对交易争议进行调解或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机制。不同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经营者有异议的,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如果交易各方达成和解方案,可以探索参照《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取得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现在,网络技术的运用,让自发的调解和和解更加便捷高效。一些发展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争端解决平台或机制。
  例如,某知名购物网站自2013年6月24日起成立了一个名为“判定中心”的争端解决平台,试点由大众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依据自制的《大众评审公约》对会员违规行为及交易纠纷进行集体判定。它的基本规则是:一定时间内支持一方的评审员不少于十六人,则构成有效判定。判定支持率超过总盘定人数半数的一方获胜。如支持任何一方的评审员均不足十六人,则构成无效判定,淘宝网将人工介入对该违规行为及交易纠纷的判定处理。评审员的评审裁决为一裁终局。自评审裁决生效之日起,该购物网站的系统将执行评审员判定结果,自动完成对卖家违规行为及交易纠纷的纠正和处理。
  由于这种争端解决方式基于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往往能使当事人更加和平地化解积怨,维持商业往来,故一经推出便广受好评。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争端也日益高发。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关系着电商的未来。从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实务中反馈的信息来看,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各有优劣。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争议各方的协商、当事人的财力精力、相关国家的法律环境等诸方面的因素。在这个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大有可为之处,值得我们更加深入的研究。当然,电子商务争端不可能完全依赖于某一种解决方式,须得综合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方得到圆满解决。
  参考文献:
  [1]参见新华网.大量中国跨境电商PayPal账户被冻结.[EB/OL].[2015-06-13].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01/27/c_127424540.htm.
  [2]参见贸仲《仲裁规则》第48条;贸仲《网上仲裁规则》第38,44,50条;贸仲《仲裁规则》附件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一);贸仲《网上仲裁规则》附件二——涉外案件收费表.
  [3]薛源.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J].国际商务,2014,(4).
  [4]参见淘宝判定中心官网——《淘宝大众评审公约》.[EB/OL].[2015-06-16].http://pan.taobao.com/?spm=0.0.0.0.5POTzE.
  [5]Scott J. Shackelford, Anjanette H. Raymond. Building The Virtual Courthouse: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or Design,Implementation, And Regulation In The World Of ODR[J].Wisconsin Law Review, 2014.
  作者簡介:
  麦慧(1990.3~),女,四川成都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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