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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是在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中央制定的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意见》紧紧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这一要求,着眼于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并更好发挥对普通农户引领带动作用这一方向,提出了一系列指向明确、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既明确了发展的目标,也强调了基本原则;既有扶持性政策,也有引导性措施;既反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诉求与期待,也体现了对普通农户权益的保护与发展,必将进一步激发农村改革发展的活力,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注入新动力、增添新动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農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兴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粮食规模经营户不少面临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加剧的挑战。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人工及租地费用上涨,特别是受到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条件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不少困难,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带农助农能力不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正确引导。《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六个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当前,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不断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正确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握好加大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导向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的规模要与发展的能力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多用市场的力量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要坚持健康为先,协调数量与质量、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加快发展态势。但是,在一些地区,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很高,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在这种时刻,越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注重数量,也要提高质量;既要扶持发展,又要引导规范。根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措施。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意见》落实,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来源:农民日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農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兴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到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粮食规模经营户不少面临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加剧的挑战。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人工及租地费用上涨,特别是受到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条件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不少困难,需要政策扶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带农助农能力不强、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正确引导。《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六个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当前,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不断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积极有序推进。
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正确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情决定的。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同时也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也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通过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就业吸纳等多种模式,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
要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握好加大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导向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的规模要与发展的能力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多用市场的力量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努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要坚持健康为先,协调数量与质量、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加快发展态势。但是,在一些地区,家庭农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很高,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在这种时刻,越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注重数量,也要提高质量;既要扶持发展,又要引导规范。根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措施。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意见》落实,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