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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建国后,曾采用1948年苏联制定的肺结核病"十大分类法"。后经1978年在广西柳州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首次制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我国肺结核分类法。近年,随着结核病控制研究的发展,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观点与概念。为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于1998年修改、制定本分类法。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代号:Ⅰ型) 原发型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