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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商标的品牌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立品牌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与商标正向假冒行为相比,这种行为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且损害了商标标示来源、品质保障、广告宣传、消费维权等四大基本功能,是一种变异的商标侵权行为。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时,将该侵权行为纳入调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