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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指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作为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