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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完全从商业诽谤犯罪实行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没有重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特点,实际上导致难以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商业诽谤违法犯罪中的责任。在商业诽谤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而且由于其在信息监管责任缺位,必须对其设置责任追究的机制,从而推动其履行商业诽谤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