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罚是一个学理概念,对应《行政强制法》中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意义上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该符合“基础行为—执行行为”标准和义务反复课予标准.从整体主义的视角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保障错位、其余义务保障缺位的适用难题.这一规定,既不符合行政强制效能原则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与宪法上的人权保障原则、平等原则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违背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之虞.因此,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审慎适用,需要建立双重决定、双重执行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