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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旨对日本的近代法律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对明治维新对日本的法制的影响进行简要的概述,其中提到了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并对日本近代民法典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日本法制;明治维新;新民法
中图分类号:K31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2-01
作者简介:王禹霖(1986-),男,汉族,吉林德惠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谨言慎行的日本法律人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通过创新和完善来服务于本国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几个法系之间相互碰撞与融合的结果。另一方面,得益于日本的法律人在对待本国法律制度上的谨慎的态度,他们从本国实际出发,在追求日本法治精神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本文主要是对日本的近代法律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近代日本有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日本的明治维新。在这段期间里,日本的国体发生了改变,逐渐由封建主义国家过渡到资本主义国家。第二个时间段是从甲午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由资本主义国家转变为以军事为主的帝国主义国家。在日本,天皇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天皇睦仁执政的期间,仅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日本的制度就不断地演变与发展以适应时代需求,并日渐成熟。成为了让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不容小觑的资本日本帝国。
在1853-1894这个时间段里,不得不提的就是日本的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是为了推翻幕府的军阀统治,再一次确立以天皇集权的中央国家为主的运动。从法制史上讲,明治维新表明日本不再依附于中华法系,而是改头换面走西方化的道路。明治维新的改革是一次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真正解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新兴的资产阶级还依赖于旧的封建势力,新的权力机构中的扺掌人物大都是旧的领主及武士,这就是日本在迈向资本主义的进程中带来了新的特点,使之成为日本军国主义,它的法制带有明显的封建军事的色彩。但是明治维新基本上完成了中央集权,标志着日本向资本主义发展,是日本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
1889年日本的第一部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以此为界限。前期的时候主要借鉴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国,并聘请一些法国知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到日本来帮助其完成本国法典的编撰。但这些法典草案并不符合日本当时的国情,同时被日本各方面人士抗议,最终无疾而终。后期,日本转换角度,吸收借鉴德国法律的精髓,最终成功编写了民法、刑法等。使得近代法的体系成形并日趋完善,同时也为日本的近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一时期,日本主要以法国和德国这两个适用大陆法系的先进国家为蓝本,并吸收和借鉴两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作为本国的立法宗旨,同时又不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最终成功的建立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日本为了维护帝国主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做到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创造了本国的民商法体系,同时刑法体系的日益完备,也为其统治本国国民打下坚实基础。
明治维新时期的立法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完成的。首先,从内部来看,当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日本国门,日本被迫与美国签订了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美亲善条约》,各种丧权辱国的条约相继产生,使得国内各种矛盾加剧,封建经济开始解体,外国资本增强,促使日本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及科学技术。其次,日本的邻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本统治阶层看到了中国的衰落,想要自救,只有掉过头来与西方合作,此时西方帝国主义为了在日的利益,提出想要废除不平等条约,必须使日本法制西方化,而这一要求又正好适合当时日本国民强烈要求建立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愿望。所以,日本接受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件,实施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日本近代法的立法主要表现在《大日本帝国宪法》、《民法典》、《明治民法》及其辅助的单行性法。明治民法主要由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构成。在经济法方面,日本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工作,在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经济法律制度后,日本本国的经济秩序稳步向前的发展。明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有《新律纲领》、《刑法》等。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的司法与诉讼制度也崭露头角。主要以成文法典为主,如宪法、民法、商法等,与此同时也适用一些判例和习惯,但是同成文法典相比较,判例和习惯的地位较低。
日本近代民法典指的是1898年编撰的《民法典》,也被后世叫做《新民法》或《明治民法》,一共有5编,由36章组成,其中共有1146条法条。它是日本近代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成文法典。前三编主要涵盖的是财产方面的法律,后二编主要涵盖的是关于家族和继承的法律。我认为:首先,新民法参照大陆法系中的两个代表国家,即德国和法国的成文法典,并予以吸收和融合。用其中的财产方面的法律来为封建主义服务,名义上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实际上还是变相的为一些封建势力服务。在家庭、继承方面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内容,如在德川幕府时期有专章对户主的特权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从属地位的规定,但新民法所采用的语言言简意赅,更容易让人理解。
日本新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借鉴和融合了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是比较法学的成果中最成功的一个,在其颁布实施后,其作用立竿见影,既维护了天皇对于本国的统治,同时也为国内外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石。日本的新民法对我国的立法也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关键词:日本法制;明治维新;新民法
中图分类号:K31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12-01
作者简介:王禹霖(1986-),男,汉族,吉林德惠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谨言慎行的日本法律人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通过创新和完善来服务于本国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几个法系之间相互碰撞与融合的结果。另一方面,得益于日本的法律人在对待本国法律制度上的谨慎的态度,他们从本国实际出发,在追求日本法治精神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本文主要是对日本的近代法律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近代日本有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日本的明治维新。在这段期间里,日本的国体发生了改变,逐渐由封建主义国家过渡到资本主义国家。第二个时间段是从甲午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由资本主义国家转变为以军事为主的帝国主义国家。在日本,天皇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天皇睦仁执政的期间,仅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日本的制度就不断地演变与发展以适应时代需求,并日渐成熟。成为了让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不容小觑的资本日本帝国。
在1853-1894这个时间段里,不得不提的就是日本的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是为了推翻幕府的军阀统治,再一次确立以天皇集权的中央国家为主的运动。从法制史上讲,明治维新表明日本不再依附于中华法系,而是改头换面走西方化的道路。明治维新的改革是一次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真正解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新兴的资产阶级还依赖于旧的封建势力,新的权力机构中的扺掌人物大都是旧的领主及武士,这就是日本在迈向资本主义的进程中带来了新的特点,使之成为日本军国主义,它的法制带有明显的封建军事的色彩。但是明治维新基本上完成了中央集权,标志着日本向资本主义发展,是日本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
1889年日本的第一部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以此为界限。前期的时候主要借鉴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国,并聘请一些法国知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到日本来帮助其完成本国法典的编撰。但这些法典草案并不符合日本当时的国情,同时被日本各方面人士抗议,最终无疾而终。后期,日本转换角度,吸收借鉴德国法律的精髓,最终成功编写了民法、刑法等。使得近代法的体系成形并日趋完善,同时也为日本的近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一时期,日本主要以法国和德国这两个适用大陆法系的先进国家为蓝本,并吸收和借鉴两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作为本国的立法宗旨,同时又不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最终成功的建立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日本为了维护帝国主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做到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创造了本国的民商法体系,同时刑法体系的日益完备,也为其统治本国国民打下坚实基础。
明治维新时期的立法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完成的。首先,从内部来看,当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日本国门,日本被迫与美国签订了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美亲善条约》,各种丧权辱国的条约相继产生,使得国内各种矛盾加剧,封建经济开始解体,外国资本增强,促使日本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及科学技术。其次,日本的邻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本统治阶层看到了中国的衰落,想要自救,只有掉过头来与西方合作,此时西方帝国主义为了在日的利益,提出想要废除不平等条约,必须使日本法制西方化,而这一要求又正好适合当时日本国民强烈要求建立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愿望。所以,日本接受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件,实施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日本近代法的立法主要表现在《大日本帝国宪法》、《民法典》、《明治民法》及其辅助的单行性法。明治民法主要由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构成。在经济法方面,日本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工作,在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经济法律制度后,日本本国的经济秩序稳步向前的发展。明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有《新律纲领》、《刑法》等。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的司法与诉讼制度也崭露头角。主要以成文法典为主,如宪法、民法、商法等,与此同时也适用一些判例和习惯,但是同成文法典相比较,判例和习惯的地位较低。
日本近代民法典指的是1898年编撰的《民法典》,也被后世叫做《新民法》或《明治民法》,一共有5编,由36章组成,其中共有1146条法条。它是日本近代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成文法典。前三编主要涵盖的是财产方面的法律,后二编主要涵盖的是关于家族和继承的法律。我认为:首先,新民法参照大陆法系中的两个代表国家,即德国和法国的成文法典,并予以吸收和融合。用其中的财产方面的法律来为封建主义服务,名义上是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实际上还是变相的为一些封建势力服务。在家庭、继承方面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内容,如在德川幕府时期有专章对户主的特权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从属地位的规定,但新民法所采用的语言言简意赅,更容易让人理解。
日本新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借鉴和融合了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是比较法学的成果中最成功的一个,在其颁布实施后,其作用立竿见影,既维护了天皇对于本国的统治,同时也为国内外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石。日本的新民法对我国的立法也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