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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审执分离的改革任务,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工作已经被提到日程上来。本文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入手,着重针对二者间的有效分离提出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民事执行权;审执分离
引言: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成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民事权利的科学合理配置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发挥了重要意义。
一、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解析
民事审判权的任务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民事执行权的使命则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性质上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均具有司法性的特点,是司法权作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权力类型[1]。
二、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具体建议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界限不明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执行权的不完善,要想促进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重点在于民事执行权的完善与独立。
(一)通过立法保证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执行权由于缺乏明确的界限划分与立法规范,导致其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界限模糊不清而无法发挥真正效用。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的立法问题讨论已久,在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背景之下,通过加快实施强制执行立法,可以有效的将民事执行权从民事诉讼法中脱离出来,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成功分离提供前提保障。同时,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等多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系统性修改,因此在强制执行法的确立之前,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执行机构与人员的具体配置情况,从而确保立法基础完备,增添执行权的独立性,为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奠定基础。
(二)强化执行权的内部分离
1.确保执行裁决权独立,设置执行裁决庭
我国现有执行权存在执行难、管理乱的问题,导致执行机构无法单独完成裁决审判事项,加剧了民事审判机构的工作压力与负担,进而造成执行效率低下,案件被大量积压。而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要点在于执行权中裁决权从审判权中的彻底独立,可以通过法院设立裁决庭的方式进行落实,赋予裁决庭执行裁决事项与审判事项的权利。法院应先对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民事权利列举清单,明确划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然后通过裁决庭来处理所需裁决的案件及相应诉讼审判事项,将具体实施工作交由执行局全权负责,从而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提供借鉴前提。此外,还可以借助裁决庭的设立与执行局形成有效的平衡与制约,裁决庭在行使裁决权之前要考虑实施的可行性,而执行局工作的具体落实要在裁决机构的监督下完成,二者间形成有力制约、紧密连接,从而最大限度杜绝越权与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1.确保执行实施权独立,明确执行局工作范围
在设立裁决庭后,执行裁决权获得了独立,执行局也仅需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规范权责、减轻工作负担,促进了执行实施权的独立。执行局的工作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涉及各种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司法拍卖等。通过完善执行局配置,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配合度高的、高效运行的执行实施工作制度,确保执行实施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运行,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执行公正,保障司法权威[2]。在执行实施权独立的前提下,执行机构能够更好的整合内部力量,实现执行资源的统一调配与合理应用,借助信息化与现代化手段辅助执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克服执行阻碍。
(三)完善专业执行团队构建
当前由于我国执行体系与制度不完善,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极易导致执行机构不作为,执行人员尸位素餐,造成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管控,不仅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样也破坏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与口碑。因此,只有完善专业的执行团队构建,才能够增强执行有效性。具体来讲,可以由法院组建执行团队,配备法官、书记员和助理等具体执法人员,制定详尽清晰、权责分明的执行任务清单,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员的身上。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可以增强执行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促进执行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双重提高。在专业执行团队的构建中一定少不了优秀执行官的领导,要求执行官能够拥有极强的管理能力,在操作具体事物时一定要兼具灵活性与严谨性。同时由于具体事务的执行活动夹杂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这就要求执行官具有极强的组织分配能力与随机应变能力,这样才能够确立执行任务的正确实施方向与整体优化布局,更好的将具体分工下达给书记员进行实施,确保执行团队在精准设置、有力传达与高效配合中顺利完成执行工作。
(四)建立有效制约监督机制
要想确保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进行有效分离,促进执行权的规范化,建立相应的制约监督体制必不可少。首先,法院方面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能够在有效监督下顺利进行。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立法对具体监督内容及处理方式加以明确,当下级法院出现执法不力或违法行为时,允许上级法院对其进行直接的处理。也要完善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之间的制约监督,当发现执行局在使用执行实施权时存在不正当现象,允许由当事人向裁决庭提出异议,经过裁决庭的审查做出处理,从而保证实施权受裁决权监督;同样裁决权的使用也要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及相关人有无申请,杜绝裁决权的越级使用与滥用现象,实现实施权对裁决权的监督。其次,要健全检察院的监督机制,由人民检察院派遣专业人员监督民事执行的全过程,避免出现執法不当、执法混乱的现象,确保执行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最后,还要赋予当事人监督的权利,保证当事人拥有执行知情权,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与途径,借助当事人与社会舆论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有力监督,从而提高民事执行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民事执行权从审判权中有效脱离、独立。
结论:总而言之,当前社会已经意识到将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以上措施不断完善民事执行权,才能够确保其完善、独立,深化我国法律体制改革的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02):39-49.
[2]王世瑶.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应文涯,男,江苏省宜兴市人,1986年2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破产与执行的探讨。
吴超英,女,江苏省宜兴市人,1987年1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破产与执行的探讨。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民事执行权;审执分离
引言: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成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民事权利的科学合理配置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发挥了重要意义。
一、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解析
民事审判权的任务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民事执行权的使命则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性质上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均具有司法性的特点,是司法权作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权力类型[1]。
二、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具体建议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界限不明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执行权的不完善,要想促进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重点在于民事执行权的完善与独立。
(一)通过立法保证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执行权由于缺乏明确的界限划分与立法规范,导致其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界限模糊不清而无法发挥真正效用。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的立法问题讨论已久,在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背景之下,通过加快实施强制执行立法,可以有效的将民事执行权从民事诉讼法中脱离出来,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成功分离提供前提保障。同时,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等多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系统性修改,因此在强制执行法的确立之前,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执行机构与人员的具体配置情况,从而确保立法基础完备,增添执行权的独立性,为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奠定基础。
(二)强化执行权的内部分离
1.确保执行裁决权独立,设置执行裁决庭
我国现有执行权存在执行难、管理乱的问题,导致执行机构无法单独完成裁决审判事项,加剧了民事审判机构的工作压力与负担,进而造成执行效率低下,案件被大量积压。而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要点在于执行权中裁决权从审判权中的彻底独立,可以通过法院设立裁决庭的方式进行落实,赋予裁决庭执行裁决事项与审判事项的权利。法院应先对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民事权利列举清单,明确划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然后通过裁决庭来处理所需裁决的案件及相应诉讼审判事项,将具体实施工作交由执行局全权负责,从而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提供借鉴前提。此外,还可以借助裁决庭的设立与执行局形成有效的平衡与制约,裁决庭在行使裁决权之前要考虑实施的可行性,而执行局工作的具体落实要在裁决机构的监督下完成,二者间形成有力制约、紧密连接,从而最大限度杜绝越权与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1.确保执行实施权独立,明确执行局工作范围
在设立裁决庭后,执行裁决权获得了独立,执行局也仅需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规范权责、减轻工作负担,促进了执行实施权的独立。执行局的工作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涉及各种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司法拍卖等。通过完善执行局配置,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配合度高的、高效运行的执行实施工作制度,确保执行实施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运行,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执行公正,保障司法权威[2]。在执行实施权独立的前提下,执行机构能够更好的整合内部力量,实现执行资源的统一调配与合理应用,借助信息化与现代化手段辅助执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克服执行阻碍。
(三)完善专业执行团队构建
当前由于我国执行体系与制度不完善,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极易导致执行机构不作为,执行人员尸位素餐,造成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管控,不仅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样也破坏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与口碑。因此,只有完善专业的执行团队构建,才能够增强执行有效性。具体来讲,可以由法院组建执行团队,配备法官、书记员和助理等具体执法人员,制定详尽清晰、权责分明的执行任务清单,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员的身上。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可以增强执行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促进执行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双重提高。在专业执行团队的构建中一定少不了优秀执行官的领导,要求执行官能够拥有极强的管理能力,在操作具体事物时一定要兼具灵活性与严谨性。同时由于具体事务的执行活动夹杂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这就要求执行官具有极强的组织分配能力与随机应变能力,这样才能够确立执行任务的正确实施方向与整体优化布局,更好的将具体分工下达给书记员进行实施,确保执行团队在精准设置、有力传达与高效配合中顺利完成执行工作。
(四)建立有效制约监督机制
要想确保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进行有效分离,促进执行权的规范化,建立相应的制约监督体制必不可少。首先,法院方面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能够在有效监督下顺利进行。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立法对具体监督内容及处理方式加以明确,当下级法院出现执法不力或违法行为时,允许上级法院对其进行直接的处理。也要完善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之间的制约监督,当发现执行局在使用执行实施权时存在不正当现象,允许由当事人向裁决庭提出异议,经过裁决庭的审查做出处理,从而保证实施权受裁决权监督;同样裁决权的使用也要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及相关人有无申请,杜绝裁决权的越级使用与滥用现象,实现实施权对裁决权的监督。其次,要健全检察院的监督机制,由人民检察院派遣专业人员监督民事执行的全过程,避免出现執法不当、执法混乱的现象,确保执行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最后,还要赋予当事人监督的权利,保证当事人拥有执行知情权,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与途径,借助当事人与社会舆论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有力监督,从而提高民事执行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民事执行权从审判权中有效脱离、独立。
结论:总而言之,当前社会已经意识到将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以上措施不断完善民事执行权,才能够确保其完善、独立,深化我国法律体制改革的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02):39-49.
[2]王世瑶.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应文涯,男,江苏省宜兴市人,1986年2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破产与执行的探讨。
吴超英,女,江苏省宜兴市人,1987年1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破产与执行的探讨。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