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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一词由于其自身的含混性导致了宪法理论中一系列难题的存在。为了消除语言上的误用,考察该词在宪法文本中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必要性。本文从新民主主义出发,分析了我国宪法历史上人民的诸多含义,重点分析了八二年宪法中人民的概念,同时指出了要明确人民概念,进而发挥其的优势,才能推动宪法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宪法;人民;概念变化
“人民”是一个宪法基本概念,在传统宪法文本中,人民历来指称政治共同体的全部个体,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理论上都参与立宪、都是权利义务主体,因而构成了立宪与护宪的基础。但是在中国立宪史上,国民或公民却走过了一条“统—分—统”的曲线,“人民”一度成为与“敌人”相对立的概念。人民概念的“革命化”不仅固化了社会分层,且将社会分层规范化,这对宪法的实施构成了严重障碍。对这一曲折的“人民”概念史进行描述与分析,并指出它的出路,相信对中国宪法文本的完善与宪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群众”观
在早期,民国的宪法无非是在用形式上的平等权掩盖事实上政治被少数人所掌控的事实。正如李大钊在《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中所指出资产阶级所说的“人民”并不包括妇女与占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男子。
而在左派的人民观中,只有社会底层(工农阶级)才是真正的人民,但这种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首创,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人就已经把“人民”一词定义为社会的底层。法国革命性的人民观对于马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这又进而影响到了俄国革命。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便是这个思潮之中最为重要的一支,其不仅仅认为其由社会底层(工农阶层)构成,还主张人民是不断变化的范畴,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需要被代表、需要被教育的存在。
与毛泽东不同的是,在孙中山那里,尽管其将人民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与“不知不觉”三类,但其在整个族群内部并未再做敌友区分,作为主权者的仍然是一个法秩序内的所有人。而在以毛泽东为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家那里,将功能阶层与之外的阶层做了区分,之外的阶级是否属于人民的范围需要政治权威的决断。这种区分成为了一些重要场合制宪者对人民一词的说明,不断加深了“人民等于统一战线构成”这一公式的说明力。
二、《八二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概念
由上文可知,从《共同纲领》以来,我国的宪法性文件中所使用的人民一词的含义都是这种新民主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反映,但更复杂的是,《八二宪法》中的人民的含义被扩大了,通过对《八二宪法》的理解,笔者认为宪法所称的人民有以下几种含义:1、文明共同体,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2、国家的建设者,如“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赴后继的斗争”;3、宪法的缔造者,如“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4、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如“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5、宪法的维护者,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6、政治意志的被代表者,“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7、政策收益对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就以上诸种用法而言,在用法1和用法2之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作为历史中形成的文化共同体的人民与选择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治形式作为其生活方式的人民如何衔接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理念就其根本而言是现代的政治理念,并不是在历史之中自生自发地生长出来的,因此在这两个用法人民的概念中产生了冲突。另外,针对用法6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就其他用法而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一种主动的身份,政府只有经过人民的授权才有正当性,同样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应当是理性的,作为先锋队的政党只不过是人民意志的代表者,而且人民依然保留着对所有问题最终决断的权力。而在用法6中,人民不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而且很大程度上还处于非理性的状态,需要接受公民教育,因此,如何将人民所处的主动地位与被动地位调和起来始终是现代宪法学中的一个难题。
就以上對于人民一词用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就每一种用法自身而言,都有其正当的理由存在。但是,如果把这六种用法叠加在一起就难以形成一个内在融通的意义体系,甚至在有些用法之间,如果不加以适当的解释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宪法中“人民”观念的正确理解,对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挥“全民人民”的概念优势,推进宪法实施
中国宪法实施一直处于不理想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当是与宪法精神相悖的“人民”概念作祟。但在1984年我国宣布作为敌对阶级的“四类分子”全部改造完成,使“革命人民”失去了它的对立面——敌人,从而抽掉了“革命人民”存在的价值,在宪法上构建了普及于所有中国公民的“中国人民”概念。特别是其后的宪法修正案将法治与人权入宪,实现了宪法精神由“革命”向“法治、人权”的转变,使“革命人民”失去了最终的庇护所,作为宪法概念的“全民人民”终于登场。这是一场宪法观念的伟大变革拓宽宪法实施的基础,从而推进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力量最终在于个人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但是“革命人民”的宪法概念不仅固化了社会分层,而且将社会分层规范化,人为地制造了宪法的对立面,缩小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全民人民”的宪法概念将人民的身份普及于所有人,起码在观念上承认每个人都是宪法的制定者,宪法权利的享有者,这无疑有利于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与忠诚,从而拓宽了宪法的社会支持基础。“人民”概念对宪法实施的上述正面影响,可以得到世界经验和中国经验证实。确立“人民”概念的过程,恰恰与我国宪法实施好转进程成正相关关系。当然,宪法实施的好坏是一果多因现象,要彻底解决中国宪法实施的难题,还需要全体人民付出艰巨的努力。
关键词:宪法;人民;概念变化
“人民”是一个宪法基本概念,在传统宪法文本中,人民历来指称政治共同体的全部个体,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理论上都参与立宪、都是权利义务主体,因而构成了立宪与护宪的基础。但是在中国立宪史上,国民或公民却走过了一条“统—分—统”的曲线,“人民”一度成为与“敌人”相对立的概念。人民概念的“革命化”不仅固化了社会分层,且将社会分层规范化,这对宪法的实施构成了严重障碍。对这一曲折的“人民”概念史进行描述与分析,并指出它的出路,相信对中国宪法文本的完善与宪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群众”观
在早期,民国的宪法无非是在用形式上的平等权掩盖事实上政治被少数人所掌控的事实。正如李大钊在《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中所指出资产阶级所说的“人民”并不包括妇女与占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男子。
而在左派的人民观中,只有社会底层(工农阶级)才是真正的人民,但这种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首创,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人就已经把“人民”一词定义为社会的底层。法国革命性的人民观对于马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这又进而影响到了俄国革命。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学说便是这个思潮之中最为重要的一支,其不仅仅认为其由社会底层(工农阶层)构成,还主张人民是不断变化的范畴,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需要被代表、需要被教育的存在。
与毛泽东不同的是,在孙中山那里,尽管其将人民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与“不知不觉”三类,但其在整个族群内部并未再做敌友区分,作为主权者的仍然是一个法秩序内的所有人。而在以毛泽东为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家那里,将功能阶层与之外的阶层做了区分,之外的阶级是否属于人民的范围需要政治权威的决断。这种区分成为了一些重要场合制宪者对人民一词的说明,不断加深了“人民等于统一战线构成”这一公式的说明力。
二、《八二宪法》文本中的人民概念
由上文可知,从《共同纲领》以来,我国的宪法性文件中所使用的人民一词的含义都是这种新民主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反映,但更复杂的是,《八二宪法》中的人民的含义被扩大了,通过对《八二宪法》的理解,笔者认为宪法所称的人民有以下几种含义:1、文明共同体,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2、国家的建设者,如“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赴后继的斗争”;3、宪法的缔造者,如“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4、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如“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5、宪法的维护者,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6、政治意志的被代表者,“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7、政策收益对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就以上诸种用法而言,在用法1和用法2之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作为历史中形成的文化共同体的人民与选择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治形式作为其生活方式的人民如何衔接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理念就其根本而言是现代的政治理念,并不是在历史之中自生自发地生长出来的,因此在这两个用法人民的概念中产生了冲突。另外,针对用法6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就其他用法而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一种主动的身份,政府只有经过人民的授权才有正当性,同样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应当是理性的,作为先锋队的政党只不过是人民意志的代表者,而且人民依然保留着对所有问题最终决断的权力。而在用法6中,人民不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而且很大程度上还处于非理性的状态,需要接受公民教育,因此,如何将人民所处的主动地位与被动地位调和起来始终是现代宪法学中的一个难题。
就以上對于人民一词用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就每一种用法自身而言,都有其正当的理由存在。但是,如果把这六种用法叠加在一起就难以形成一个内在融通的意义体系,甚至在有些用法之间,如果不加以适当的解释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宪法中“人民”观念的正确理解,对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挥“全民人民”的概念优势,推进宪法实施
中国宪法实施一直处于不理想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当是与宪法精神相悖的“人民”概念作祟。但在1984年我国宣布作为敌对阶级的“四类分子”全部改造完成,使“革命人民”失去了它的对立面——敌人,从而抽掉了“革命人民”存在的价值,在宪法上构建了普及于所有中国公民的“中国人民”概念。特别是其后的宪法修正案将法治与人权入宪,实现了宪法精神由“革命”向“法治、人权”的转变,使“革命人民”失去了最终的庇护所,作为宪法概念的“全民人民”终于登场。这是一场宪法观念的伟大变革拓宽宪法实施的基础,从而推进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力量最终在于个人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但是“革命人民”的宪法概念不仅固化了社会分层,而且将社会分层规范化,人为地制造了宪法的对立面,缩小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全民人民”的宪法概念将人民的身份普及于所有人,起码在观念上承认每个人都是宪法的制定者,宪法权利的享有者,这无疑有利于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与忠诚,从而拓宽了宪法的社会支持基础。“人民”概念对宪法实施的上述正面影响,可以得到世界经验和中国经验证实。确立“人民”概念的过程,恰恰与我国宪法实施好转进程成正相关关系。当然,宪法实施的好坏是一果多因现象,要彻底解决中国宪法实施的难题,还需要全体人民付出艰巨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