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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合理分配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开发“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资金流动的账户,保障其及时获得工伤救济与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
一、各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对非全日制用工就业形式单独立法,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就业安全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全日制劳动者无差别的待遇。美国规定只要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就必须为其雇员提供工伤保险。英国规定,除自雇者和部分公共事业就业人员外,所有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日本强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但不覆盖所有雇员,存在由私营保险机构经营的工伤保险项目以提供雇主责任保险和补充赔偿保险。
二、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参保方式、保险待遇等均与全日制用工等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非全日制职工发生工伤或罹患职业病时,可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现行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
(1)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举证困难。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口头确定,一旦发生工伤,口头协议完全可以为用人单位所否认。
(2)多地五险需捆绑购买,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在内的全部“五险”,不得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3)部分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按规定本应承担康复费用,但主动支付康复费用的用人单位十分稀少。
(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一般通过用人单位发放给伤残职工,易发生用人单位克扣、延迟伤残津贴发放的情况。
三、构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新设想
总体来看,上文所述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困境均是由于操作不符合实际或操作滞后而造成的,但究其深层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构建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全日制用工形式为基础: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紧密,工伤保险基金的发放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均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而非全日制劳动者由于就业灵活且流动性强,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有效联系,而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简单纳入此制度体系,势必会造成操作层面上的困难。因此,要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困难,其一可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但这在非全日制用工流动性强的前提下难以实现;其二便是建立以非全日制劳动者为主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因此,笔者有意建立“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即一种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可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个人唯一账户。
(1)覆盖范围。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待遇的落实目前均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此新制度体系在初始阶段应当只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
(2)办理方式。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绑定”,其申请主体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二为用人单位。
(3)资金缴纳。我国目前缴纳主体、数额与缴纳方式与现状基本符合不需改变,但根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特点,用人单位在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结算工资时一次性缴纳结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若结算时劳动关系存续不足15日则按实际存续时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缴纳存续期间内的工伤保险费。
(4)资金预支。根据各地实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设立一定程度的预支限额,当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受伤需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其他急需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先行支付以保障其获得及时救助,而后再由财政专户向支付户拨付,支付户再补齐个人账户预支款项。
(5)劳动关系变更处理。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变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必出具专门的证明文件,而只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名单进行登记即可。
(6)个人账户用途。个人账户至少应具有以下用途:①记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情况。②随时预支工伤医疗费用。③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④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一次性费用。
(7)个人账户销户。当个人账户失去功能时,即可以销户,具体包括:①无需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账户,非全日制劳动者死亡且补助金已领取;②需要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账户,领取人全部死亡且抚恤金已领取。
四、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优势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为构建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提供有力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模式在参保、转移、使用、取消方面都能减少探索消耗,且模式成功率较其他模式将大大增加。
(2)北京市曾进行类似项目试点工作。北京市曾试点“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手册”,主要用于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现就业后记录劳动情况,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名录及用工记录,为个人账户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长时间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世或死亡后一定期间内,其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及其中所记录的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将被保留,从而成为与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的铁证。
(4)解决部分地区用人单位不得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困境。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将有效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分离开来,从而达到为用人单位单独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便利,既有利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又避免用人单位因无法单独缴费而拒绝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
(5)为因工受伤或死亡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通过将用人单位剔除出补助发放环节、赋予工伤保险个人账户一定限额的工伤医疗费用预支功能,从而使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够支付基本医疗救助,且不会因用人单位消极配合而无法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说,此举也免除了转发工伤保险基金项目的工作成本。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
一、各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对非全日制用工就业形式单独立法,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就业安全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全日制劳动者无差别的待遇。美国规定只要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就必须为其雇员提供工伤保险。英国规定,除自雇者和部分公共事业就业人员外,所有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日本强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但不覆盖所有雇员,存在由私营保险机构经营的工伤保险项目以提供雇主责任保险和补充赔偿保险。
二、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参保方式、保险待遇等均与全日制用工等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非全日制职工发生工伤或罹患职业病时,可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现行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
(1)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举证困难。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口头确定,一旦发生工伤,口头协议完全可以为用人单位所否认。
(2)多地五险需捆绑购买,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在内的全部“五险”,不得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3)部分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按规定本应承担康复费用,但主动支付康复费用的用人单位十分稀少。
(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一般通过用人单位发放给伤残职工,易发生用人单位克扣、延迟伤残津贴发放的情况。
三、构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新设想
总体来看,上文所述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制度困境均是由于操作不符合实际或操作滞后而造成的,但究其深层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构建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全日制用工形式为基础: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联系紧密,工伤保险基金的发放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均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而非全日制劳动者由于就业灵活且流动性强,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有效联系,而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简单纳入此制度体系,势必会造成操作层面上的困难。因此,要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困难,其一可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但这在非全日制用工流动性强的前提下难以实现;其二便是建立以非全日制劳动者为主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因此,笔者有意建立“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即一种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可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个人唯一账户。
(1)覆盖范围。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待遇的落实目前均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此新制度体系在初始阶段应当只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
(2)办理方式。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绑定”,其申请主体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二为用人单位。
(3)资金缴纳。我国目前缴纳主体、数额与缴纳方式与现状基本符合不需改变,但根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特点,用人单位在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结算工资时一次性缴纳结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若结算时劳动关系存续不足15日则按实际存续时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缴纳存续期间内的工伤保险费。
(4)资金预支。根据各地实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设立一定程度的预支限额,当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受伤需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其他急需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先行支付以保障其获得及时救助,而后再由财政专户向支付户拨付,支付户再补齐个人账户预支款项。
(5)劳动关系变更处理。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变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必出具专门的证明文件,而只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名单进行登记即可。
(6)个人账户用途。个人账户至少应具有以下用途:①记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情况。②随时预支工伤医疗费用。③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④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一次性费用。
(7)个人账户销户。当个人账户失去功能时,即可以销户,具体包括:①无需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账户,非全日制劳动者死亡且补助金已领取;②需要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账户,领取人全部死亡且抚恤金已领取。
四、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优势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为构建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提供有力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模式在参保、转移、使用、取消方面都能减少探索消耗,且模式成功率较其他模式将大大增加。
(2)北京市曾进行类似项目试点工作。北京市曾试点“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手册”,主要用于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现就业后记录劳动情况,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名录及用工记录,为个人账户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长时间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世或死亡后一定期间内,其工伤保险个人账户及其中所记录的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将被保留,从而成为与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的铁证。
(4)解决部分地区用人单位不得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困境。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将有效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分离开来,从而达到为用人单位单独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便利,既有利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又避免用人单位因无法单独缴费而拒绝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
(5)为因工受伤或死亡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个人账户通过将用人单位剔除出补助发放环节、赋予工伤保险个人账户一定限额的工伤医疗费用预支功能,从而使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够支付基本医疗救助,且不会因用人单位消极配合而无法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说,此举也免除了转发工伤保险基金项目的工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