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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環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作为良好环境的享受者和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公众对自己周边的生活环境最了解也最关心,因此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共同抵制环境污染。然而,由于我国公众尚未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观念,对自己的生存权或者说环境权缺乏一定的认识,因而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本文从笔者家乡四川省泸州市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说起,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一定的分析,并针对相关的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完善措施
一、案例背景
何某于2013年年初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箭竹苗族自治乡前丰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无任何资质的炼锌厂,由于当时锌市场行情不好,从重庆购进废渣炼锌的成本过高,该炼锌厂倒闭。然而,该工厂在倒闭后,将约100吨含铅冶炼废渣露天堆放了数月之久。①期间并没有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而是在数月后古蔺县环保局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对该非法炼锌厂进行查处,以及对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进行了科学的填埋处理。2014年7月,何某因涉嫌污染环境在批捕一年后于重庆璧山区被抓捕归案。
当地民众由于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任由工厂废渣露天堆放数月之久也未进行制止或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这不仅会对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也会对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环境保护的行动中积极推动和鼓励公众参与已经迫在眉睫。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及其内涵
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味着政府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环境法的实施、处理污染事故等。
单靠政府进行环境保护是不行的,政府的决策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失灵,可能错误地判断一项工程的环境可行性,也可能对一些环境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另外,环境问题自身也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一个环境问题其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广大的,涉及的民众是众多的,因此这些都要求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在法律层面上,新的环保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且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在政府层面上,我国的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许多政府文件中完善和发展了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也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在公众层面方面,这些年来我国民间的各种环保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环保理念普及和环境监督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对于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仍然没有太大积极性,因此公众相比较政府而已,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公众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还有待提高,且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因此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在较低的水平。还有相当数量的人都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的工作所在,与普通老百姓无关。公众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都态度中庸,对于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也不愿意主动地获取和接受环境知识。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尽管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高,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强,但是他们却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参与到环保行动中,例如对于北京恶劣的天气状况,政府实施了小汽车限号、工厂搬迁等一系列措施,而公众所能做的,除了在外出时加强自我防护工作以外别无其他,也并不存在一个实际有效的渠道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之中去。
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
从上文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普遍不强,因此,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努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通力合作,使公众从小树立责任感和环保意识,也使得其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全面认识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具体的制度以确保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并使之固定化,将环保意识渗透到社会实践之中,而不能单凭空洞的宣传和活动。此外,在公众环保意识的教育中,也应当看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力量及其在公众参与意识提高过程中的作用。
六、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环境问题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公众的积极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保证。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逐渐觉醒,但是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并促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以实现环境问题的更好解决和环境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注释:
①孟飞.《泸州配合查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载《华西都市报》,2014年8月22日.
②韩广,杨兴,陈维春等著.《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参考文献:
[1]韩广,杨兴,陈维春等著.《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卢莎,刘颖辉,李铁新,石昌智,高栗.“当前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四川环境》,2011年第4期.
[4]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法学家》,2005年第1期.
[5]胡红玲.“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2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完善措施
一、案例背景
何某于2013年年初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箭竹苗族自治乡前丰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无任何资质的炼锌厂,由于当时锌市场行情不好,从重庆购进废渣炼锌的成本过高,该炼锌厂倒闭。然而,该工厂在倒闭后,将约100吨含铅冶炼废渣露天堆放了数月之久。①期间并没有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而是在数月后古蔺县环保局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对该非法炼锌厂进行查处,以及对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进行了科学的填埋处理。2014年7月,何某因涉嫌污染环境在批捕一年后于重庆璧山区被抓捕归案。
当地民众由于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任由工厂废渣露天堆放数月之久也未进行制止或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这不仅会对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也会对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环境保护的行动中积极推动和鼓励公众参与已经迫在眉睫。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及其内涵
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味着政府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环境法的实施、处理污染事故等。
单靠政府进行环境保护是不行的,政府的决策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失灵,可能错误地判断一项工程的环境可行性,也可能对一些环境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另外,环境问题自身也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一个环境问题其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广大的,涉及的民众是众多的,因此这些都要求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在法律层面上,新的环保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且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在政府层面上,我国的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许多政府文件中完善和发展了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也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在公众层面方面,这些年来我国民间的各种环保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环保理念普及和环境监督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对于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仍然没有太大积极性,因此公众相比较政府而已,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公众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还有待提高,且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因此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在较低的水平。还有相当数量的人都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的工作所在,与普通老百姓无关。公众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都态度中庸,对于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也不愿意主动地获取和接受环境知识。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尽管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高,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强,但是他们却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参与到环保行动中,例如对于北京恶劣的天气状况,政府实施了小汽车限号、工厂搬迁等一系列措施,而公众所能做的,除了在外出时加强自我防护工作以外别无其他,也并不存在一个实际有效的渠道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之中去。
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
从上文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普遍不强,因此,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努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通力合作,使公众从小树立责任感和环保意识,也使得其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全面认识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具体的制度以确保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并使之固定化,将环保意识渗透到社会实践之中,而不能单凭空洞的宣传和活动。此外,在公众环保意识的教育中,也应当看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力量及其在公众参与意识提高过程中的作用。
六、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环境问题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公众的积极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保证。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已经逐渐觉醒,但是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并促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以实现环境问题的更好解决和环境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注释:
①孟飞.《泸州配合查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载《华西都市报》,2014年8月22日.
②韩广,杨兴,陈维春等著.《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参考文献:
[1]韩广,杨兴,陈维春等著.《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卢莎,刘颖辉,李铁新,石昌智,高栗.“当前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四川环境》,2011年第4期.
[4]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法学家》,2005年第1期.
[5]胡红玲.“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