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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国农业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完备的运行模式,以专业性合作社为主,90%以上农民加入到该组织,主要分为农业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互助信贷组织三种类型,相互补充,形成完备的农业组织体系。在其发展过程中,法国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导规范、财税支持、监督管理等作用。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对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关键词:法国;农业合作社;政府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大多是根据某一产品或某一项农业功能或任务成立一种合作社,前者如牛奶合作社、小麦合作社,后者如收割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已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农业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民与市场、政府的纽带。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多方面的政策扶持,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法国是一个农业强国,“法国被视为欧盟农业经济的领导力量,欧盟农业生产近23%来自法国,……法国的小麦、大麦、玉米、油菜籽、新鲜水果和酒类的产量超过了欧盟总产量1/3”。[1]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世界第一大加工农产品出口国。
工业革命后,欧洲大陆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在19世纪80年代,法国农场主开始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以抵御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冲击。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从农业行业工会发展起来的,1888年成立的夏埃奶业合作社是法国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当时法国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十分缓慢,仅局限于少数几个部门。随着战后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趋稳和原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兴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随之加快,涉及的部门也日益增多。出现了可以控制各种各样非合作社性质公司的新型合作社联盟和合作社集团。目前,农业合作社在法国十分普及,绝大多数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合作社已成为法国农业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法国农业合作社概况
截止2006年,法国90%以上的农民约130万人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共有农业合作社3500个,职工12万多人。合作社的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25家乳品合作社占了全国最大的乳品企业的
62%,生产了47%的鲜奶。867个葡萄酒酿造合作社生产了60%的餐用葡萄酒。农业合作社既分布于农业生产的各个部门,又分布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合作社收购、生产和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根据农产品种类的不同及其经营的特点,农业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它的份额占同类产品经营的1/3-2/3。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部门以粮油奶业为主。从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要部门来看,排在首位的是粮油类,第二位是奶及奶制品,其余依次为牲畜和肉类、物资供应、饮料类、水果和蔬菜、动物饲料等。农产品的加工和转化是农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最主要部分,它占农业合作社营业额的40%,主要分布在7个部门:牲畜屠宰、奶产品加工、动物饲料、罐头加工、糖业、葡萄酒酿造、蒸馏业。这7个部门的营业额占合作社农产品的加工和转化总营业额的94%。另外,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占该类型企业总市场份额的一半。如果仅就合作社性质的企业而论,它占同类企业市场份额的30%。但若把合作社性质的企业下属管理的非合作性质的企业以及它所建立的私营子公司考虑进去的话,这一份额达到50%。
同时,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从营业额的分布来看,农业合作社的集中程度非常之高,不到10%的合作社企业实现了农业合作社营业额的2/ 3。为了占领庞大的欧洲市场和迎接世界跨国食品工业的竞争,自60年代以来,大型合作企业集团不断形成,这些合作社集团不仅营业额巨大,而且经营内容不断扩展。“1996年,法国营业额超过30亿法郎的合作社性质的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有19家,……这些合作社企业集团大多从事国际进出口业务”②。使法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加工农产品出口国
二、法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一是农业互助组织。农业互助组织分为农业互助保险和农业社会互助两种,在抵御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中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互助保险针对农业中个人和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如意外事故、火灾、雹灾、牲畜死亡、建筑保险和信贷保险等等,还担负着预防、救济和赔偿的三重使命,覆盖了80%的农场,“1978年,它的保险额达45亿法郎,占法国损失保险的第二位。”③农业社会互助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业务涵盖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支付农村社会补助、解决农村或农民的保健、社会和家庭问题等。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合作社还是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谈判的渠道。二是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法国遍布全国,几乎涵盖所有农民。“1994年,法国共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3800多个合作社性质的工商企业,营业额超过4000亿法郎,其中出口额400亿法郎,职工12万多人。”④根据业务的不同,农业合作社可分为购销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购销合作社负责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社员的产品,并通过共同采购,向社员供应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与原材料。承担了一半以上的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服务合作社是向其成员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服务,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人工授精、加工、电气化、帮助调整土壤钙含量、实验分析、提供技术和专业性资料、农业生产咨询等服务,对小农场起到了后台支撑的重要作用。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是为了集约利用农业机械而建立的,一般由多个小农场合作购买一些大型的农业机械,共同使用,既节约资金,又保证了机械的利用效率,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农业互助信贷组织。法国农业互助信贷组织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目的在于抵制高利贷和金融资本的剥削。1894年,政府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899年,建立地方金库的联合组织,即农业信贷地区金库。1920年,成立专门管理地方金库和地区金库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目前,法国已形成3000多个地方金库为基层机构,94个地区金库为中层机构,最高领导机构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其中,地方金库和地区金库是互相合作性质的,凡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会员,目前共有会员400多万。地方金库主要负责吸收存款,交其所属的地区金库使用,并对会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向地区金库提供贷款意见,地区金库负责向会员发放贷款。地区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地方金库交来的存款和农业信贷银行提供的资金,剩余的资金交由全国农业信贷银行统一调拨使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官方机构,接受农业部、经济与财政部的双重领导,是农业互助信贷组织的核心,“据1990年统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为农业企业提供了460亿法郎的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的95%。” 以上三类农业合作组织有一个共同的上级组织,即农业互助、合作与信贷全国联合会,联合会的执行机构是中央委员会,该联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有关农业合作运动、农业经济政策和农村政策的重要问题。同时,联合会是法国合作运动的最高机构——全国合作集团的一个重要成员。
三、法国政府的作用
一是引导规范。法国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引导主要通过制定法规来实现的。早在1894年,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但之后很长时间立法并不完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问题多是按照农业信贷的有关法律参照执行。直至1943年通过了第一部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全国谅解与合作委员会制定了合作总章程。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明确了要发展农业合作,并要求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1967年的《合作社调整法》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章程,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之中,与农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1972年6月27日的法律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将合作社的原则作了变通处理。法国政府通过这些法律,有效的引导规范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二是财税支持。在财政方面,政府采取对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和发放补助金等方式。政府在农业合作组织创办之初给予国家津贴,农业信贷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在进行生产性投资时,国家提供补助。如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之初,“政府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14-3万法郎的启动费”, 在购买机械时,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购买生产性用地时,农业信贷银行提供长期贷款;搞农田基本建设工程,政府提供10-20%的补贴金等等。在税收方面,农业合作组织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只要合作社的运作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即主要与会员发生业务交往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和分红等原则,农业合作组织免税;农业合作组织与其他非合作组织会员的业务,按该部分营业额纳税。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免缴地产税。三是监督管理。法国农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的企业类型,其成立时与一般企业一样,需到当地的商事法院注册登记,但手续复杂,须向农业部申请核准。农业部设有专门的跨行业合作社审计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运作机制,判断是否符合合作社的特征。核准手续大约需要一年时间,经农业部核准后,合作社才可以登记为农业合作社。
法国对合作社运行的监督管理是由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门机构负责的。这些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农业合作组织是否遵守法规,监管它们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农业合作组织需将每年的会议记要和财务账目向农业部备案,农业部根据相关的法规评价其运行状况。农业合作组织从农业信贷银行的借贷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国合作社章程规定,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审批,合作社受法国农业部长监督,农业部长可以解散农业合作组织的董事会或吊销农业合作组织的执照。同时,合作社联合会负责指派稽查员审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合作社章程,审查董事、经理履行了职责情况。财政部下属的税务稽查部门对合作社与非社员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合作社遵守利润返还原则。
参考文献:
[1] Wyn Grant.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M].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p48.
[2] 李先德:《法国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1999年第3期。
关键词:法国;农业合作社;政府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大多是根据某一产品或某一项农业功能或任务成立一种合作社,前者如牛奶合作社、小麦合作社,后者如收割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已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农业合作社成为连接农民与市场、政府的纽带。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多方面的政策扶持,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法国是一个农业强国,“法国被视为欧盟农业经济的领导力量,欧盟农业生产近23%来自法国,……法国的小麦、大麦、玉米、油菜籽、新鲜水果和酒类的产量超过了欧盟总产量1/3”。[1]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世界第一大加工农产品出口国。
工业革命后,欧洲大陆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在19世纪80年代,法国农场主开始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以抵御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冲击。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从农业行业工会发展起来的,1888年成立的夏埃奶业合作社是法国第一个农业合作社。当时法国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十分缓慢,仅局限于少数几个部门。随着战后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趋稳和原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兴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随之加快,涉及的部门也日益增多。出现了可以控制各种各样非合作社性质公司的新型合作社联盟和合作社集团。目前,农业合作社在法国十分普及,绝大多数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合作社已成为法国农业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法国农业合作社概况
截止2006年,法国90%以上的农民约130万人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共有农业合作社3500个,职工12万多人。合作社的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25家乳品合作社占了全国最大的乳品企业的
62%,生产了47%的鲜奶。867个葡萄酒酿造合作社生产了60%的餐用葡萄酒。农业合作社既分布于农业生产的各个部门,又分布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合作社收购、生产和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根据农产品种类的不同及其经营的特点,农业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它的份额占同类产品经营的1/3-2/3。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部门以粮油奶业为主。从农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要部门来看,排在首位的是粮油类,第二位是奶及奶制品,其余依次为牲畜和肉类、物资供应、饮料类、水果和蔬菜、动物饲料等。农产品的加工和转化是农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最主要部分,它占农业合作社营业额的40%,主要分布在7个部门:牲畜屠宰、奶产品加工、动物饲料、罐头加工、糖业、葡萄酒酿造、蒸馏业。这7个部门的营业额占合作社农产品的加工和转化总营业额的94%。另外,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占该类型企业总市场份额的一半。如果仅就合作社性质的企业而论,它占同类企业市场份额的30%。但若把合作社性质的企业下属管理的非合作性质的企业以及它所建立的私营子公司考虑进去的话,这一份额达到50%。
同时,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从营业额的分布来看,农业合作社的集中程度非常之高,不到10%的合作社企业实现了农业合作社营业额的2/ 3。为了占领庞大的欧洲市场和迎接世界跨国食品工业的竞争,自60年代以来,大型合作企业集团不断形成,这些合作社集团不仅营业额巨大,而且经营内容不断扩展。“1996年,法国营业额超过30亿法郎的合作社性质的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有19家,……这些合作社企业集团大多从事国际进出口业务”②。使法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加工农产品出口国
二、法国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一是农业互助组织。农业互助组织分为农业互助保险和农业社会互助两种,在抵御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中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互助保险针对农业中个人和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如意外事故、火灾、雹灾、牲畜死亡、建筑保险和信贷保险等等,还担负着预防、救济和赔偿的三重使命,覆盖了80%的农场,“1978年,它的保险额达45亿法郎,占法国损失保险的第二位。”③农业社会互助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业务涵盖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支付农村社会补助、解决农村或农民的保健、社会和家庭问题等。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合作社还是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谈判的渠道。二是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法国遍布全国,几乎涵盖所有农民。“1994年,法国共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3800多个合作社性质的工商企业,营业额超过4000亿法郎,其中出口额400亿法郎,职工12万多人。”④根据业务的不同,农业合作社可分为购销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购销合作社负责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社员的产品,并通过共同采购,向社员供应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与原材料。承担了一半以上的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服务合作社是向其成员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服务,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人工授精、加工、电气化、帮助调整土壤钙含量、实验分析、提供技术和专业性资料、农业生产咨询等服务,对小农场起到了后台支撑的重要作用。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是为了集约利用农业机械而建立的,一般由多个小农场合作购买一些大型的农业机械,共同使用,既节约资金,又保证了机械的利用效率,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农业互助信贷组织。法国农业互助信贷组织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目的在于抵制高利贷和金融资本的剥削。1894年,政府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899年,建立地方金库的联合组织,即农业信贷地区金库。1920年,成立专门管理地方金库和地区金库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目前,法国已形成3000多个地方金库为基层机构,94个地区金库为中层机构,最高领导机构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其中,地方金库和地区金库是互相合作性质的,凡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会员,目前共有会员400多万。地方金库主要负责吸收存款,交其所属的地区金库使用,并对会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向地区金库提供贷款意见,地区金库负责向会员发放贷款。地区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地方金库交来的存款和农业信贷银行提供的资金,剩余的资金交由全国农业信贷银行统一调拨使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官方机构,接受农业部、经济与财政部的双重领导,是农业互助信贷组织的核心,“据1990年统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为农业企业提供了460亿法郎的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的95%。” 以上三类农业合作组织有一个共同的上级组织,即农业互助、合作与信贷全国联合会,联合会的执行机构是中央委员会,该联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有关农业合作运动、农业经济政策和农村政策的重要问题。同时,联合会是法国合作运动的最高机构——全国合作集团的一个重要成员。
三、法国政府的作用
一是引导规范。法国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引导主要通过制定法规来实现的。早在1894年,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但之后很长时间立法并不完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问题多是按照农业信贷的有关法律参照执行。直至1943年通过了第一部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全国谅解与合作委员会制定了合作总章程。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明确了要发展农业合作,并要求由国家和农业组织共同管理农业。1967年的《合作社调整法》规定了农业合作社章程,将农业合作社置于农业综合体之中,与农村的工商活动联系在一起。1972年6月27日的法律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将合作社的原则作了变通处理。法国政府通过这些法律,有效的引导规范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二是财税支持。在财政方面,政府采取对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和发放补助金等方式。政府在农业合作组织创办之初给予国家津贴,农业信贷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在进行生产性投资时,国家提供补助。如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之初,“政府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14-3万法郎的启动费”, 在购买机械时,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购买生产性用地时,农业信贷银行提供长期贷款;搞农田基本建设工程,政府提供10-20%的补贴金等等。在税收方面,农业合作组织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只要合作社的运作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即主要与会员发生业务交往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和分红等原则,农业合作组织免税;农业合作组织与其他非合作组织会员的业务,按该部分营业额纳税。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免缴地产税。三是监督管理。法国农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的企业类型,其成立时与一般企业一样,需到当地的商事法院注册登记,但手续复杂,须向农业部申请核准。农业部设有专门的跨行业合作社审计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考察运作机制,判断是否符合合作社的特征。核准手续大约需要一年时间,经农业部核准后,合作社才可以登记为农业合作社。
法国对合作社运行的监督管理是由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门机构负责的。这些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农业合作组织是否遵守法规,监管它们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农业合作组织需将每年的会议记要和财务账目向农业部备案,农业部根据相关的法规评价其运行状况。农业合作组织从农业信贷银行的借贷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国合作社章程规定,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审批,合作社受法国农业部长监督,农业部长可以解散农业合作组织的董事会或吊销农业合作组织的执照。同时,合作社联合会负责指派稽查员审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合作社章程,审查董事、经理履行了职责情况。财政部下属的税务稽查部门对合作社与非社员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合作社遵守利润返还原则。
参考文献:
[1] Wyn Grant.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M].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p48.
[2] 李先德:《法国农业合作社》,《世界农业》,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