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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非法拘禁案。4个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一家快捷酒店的房间内,殴打、非法拘禁不满13周岁的被害人任某,并将殴打过程拍成视频,发布在QQ空间。后因群众报警,任某被救。被救时,她已被非法拘禁50多个小时。
4名嫌疑人中,年满16周岁的陈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余3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治安管理处罚。但案件并没有止步于此。
“这不是第一例未成年人在旅馆被侵害的犯罪”。2020年3月,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俊和办案团队接手办理了此案。办案的同时,他们还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梳理,结果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2019年1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阿某将两名不满15周岁的醉酒女孩带入该市杨舍镇某商务宾馆房间内进行强奸。
2019年7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赵某带着12岁的女孩范某某入住该市凤凰镇某招待所,后将范某某强奸……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然而,一些小旅馆为了吸引客人,在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方面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执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便利。如上述案件中,阿某入住登记时,冒用的是他人的身份证,宾馆对两名醉酒女孩未进行登记;赵某入住登记时称没带身份证,旅馆服务人员仍然让其入住,对外貌明显稚嫩的范某某未予登记;在陈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快捷酒店只登记了陈某的身份證,对其余4名13至15岁的未成年人未进行入住登记。涉案旅馆多为小型宾馆、旅店、招待所,分步在该市多个区镇。
经逐案核查,对涉案旅馆或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大多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但200元至500元的罚款,震慑力度相当有限。并且,受处罚的均为工作人员,旅馆经营主却“毫发不损”。
针对此类行为,是否还有更有威慑力的法律法规?
在陈俊和同事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的同时,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鹏也因为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饶某,关注到涉案旅馆的违规行为。
16岁的刘某、17岁的饶某在辍学后,由于无所事事,跟随社会上的朋友长期混迹在酒吧、KTV,夜宿宾馆等地,结识了“带头大哥”许某,并在许某指使下,以同龄人身份对多名在校学生实施套路贷。案发后,刘某和张某因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张鹏和同事梳理了2018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在12起案件中,涉案旅馆存在住宿登记不严等违规行为。经与公安机关逐案沟通,发现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已依照2019年修订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特种行业条例》)对旅馆经营主进行了处罚。
所谓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形式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旅馆业也在其中。根据《特种行业条例》,旅馆“应当严格查验服务对象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违者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们对涉案旅馆经营主适用《特种行业条例》,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前台登记人员,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昆山市公安局负责人反馈。
与只处罚旅馆工作人员的作法相比,这样的“双罚”,凸显了旅馆业主作为特种行业经营人的法定义务,更具法律威慑力。
为了更好地警示涉案旅馆业主,推动行业自律,昆山市检察院还联合公安公安机关、旅馆行业协会,对存在未实名登记、接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但未履行联系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旅馆业主开展了集中训诫。
2020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四川省广元市两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强制报告制度,引发了不少关注。
旅馆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伤害;另一方面,其辨认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因而,必须对未成年人住宿旅馆的安全予以特别保护。
2017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是国内较早关注未成年人住宿安全的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并且,对未履行联系或报告义务的旅馆业经营者,该条例规定了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从条文本身看,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然而,不仅张家港当地公安机关从未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接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却不履行联系和报告义务的旅馆业主进行处罚,在其他很多地区,该条款同样处于“休眠”状态。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江苏省检察院未检部门与专家学者的关注。
“这一条款处于休眠状态,对旅馆业主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与警示教育作用,未能达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表示。
与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后,不少民警坦言,“对《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不太熟悉,习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特种行业条例》”。
还有一些公安干警坦言“有取证难的顾虑”——很多小旅馆为吸引客人入住,不按要求登记旅客信息,在询问中往往极力推诿自己不知道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如何证实“其明知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
“法律已经明确旅馆经营者查验住客和访客身份证的义务。如果其未查验登记,说明其对自己接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入住,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检察官的答复对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张家港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生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旅馆进行全面排查,对旅馆“接纳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履行联系或报告义务,导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8月3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陈某非法拘禁案中的涉案快捷酒店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的处罚决定,并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反馈,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将充分运用该条例,全面履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职责。
“这一‘休眠’的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条款被激活,有利于督促旅馆业落实法定的强制报告义务,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和职业良知,从源头上预防旅馆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唤醒”这一条款的努力予以肯定。
4名嫌疑人中,年满16周岁的陈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余3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治安管理处罚。但案件并没有止步于此。
小旅馆成侵害未成年人的高发地
“这不是第一例未成年人在旅馆被侵害的犯罪”。2020年3月,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俊和办案团队接手办理了此案。办案的同时,他们还对近年来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梳理,结果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2019年1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阿某将两名不满15周岁的醉酒女孩带入该市杨舍镇某商务宾馆房间内进行强奸。
2019年7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赵某带着12岁的女孩范某某入住该市凤凰镇某招待所,后将范某某强奸……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然而,一些小旅馆为了吸引客人,在登记入住旅客信息方面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执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便利。如上述案件中,阿某入住登记时,冒用的是他人的身份证,宾馆对两名醉酒女孩未进行登记;赵某入住登记时称没带身份证,旅馆服务人员仍然让其入住,对外貌明显稚嫩的范某某未予登记;在陈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快捷酒店只登记了陈某的身份證,对其余4名13至15岁的未成年人未进行入住登记。涉案旅馆多为小型宾馆、旅店、招待所,分步在该市多个区镇。
经逐案核查,对涉案旅馆或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大多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处罚。但200元至500元的罚款,震慑力度相当有限。并且,受处罚的均为工作人员,旅馆经营主却“毫发不损”。
针对此类行为,是否还有更有威慑力的法律法规?
对店主和工作人员实行“双罚”
在陈俊和同事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的同时,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鹏也因为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饶某,关注到涉案旅馆的违规行为。
16岁的刘某、17岁的饶某在辍学后,由于无所事事,跟随社会上的朋友长期混迹在酒吧、KTV,夜宿宾馆等地,结识了“带头大哥”许某,并在许某指使下,以同龄人身份对多名在校学生实施套路贷。案发后,刘某和张某因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张鹏和同事梳理了2018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在12起案件中,涉案旅馆存在住宿登记不严等违规行为。经与公安机关逐案沟通,发现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已依照2019年修订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特种行业条例》)对旅馆经营主进行了处罚。
所谓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形式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旅馆业也在其中。根据《特种行业条例》,旅馆“应当严格查验服务对象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违者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们对涉案旅馆经营主适用《特种行业条例》,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前台登记人员,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昆山市公安局负责人反馈。
与只处罚旅馆工作人员的作法相比,这样的“双罚”,凸显了旅馆业主作为特种行业经营人的法定义务,更具法律威慑力。
为了更好地警示涉案旅馆业主,推动行业自律,昆山市检察院还联合公安公安机关、旅馆行业协会,对存在未实名登记、接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但未履行联系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旅馆业主开展了集中训诫。
激活 “休眠”条款
2020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四川省广元市两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强制报告制度,引发了不少关注。
旅馆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伤害;另一方面,其辨认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因而,必须对未成年人住宿旅馆的安全予以特别保护。
2017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是国内较早关注未成年人住宿安全的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并且,对未履行联系或报告义务的旅馆业经营者,该条例规定了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从条文本身看,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然而,不仅张家港当地公安机关从未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接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却不履行联系和报告义务的旅馆业主进行处罚,在其他很多地区,该条款同样处于“休眠”状态。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江苏省检察院未检部门与专家学者的关注。
“这一条款处于休眠状态,对旅馆业主不能起到应有的惩罚与警示教育作用,未能达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表示。
与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后,不少民警坦言,“对《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不太熟悉,习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特种行业条例》”。
还有一些公安干警坦言“有取证难的顾虑”——很多小旅馆为吸引客人入住,不按要求登记旅客信息,在询问中往往极力推诿自己不知道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如何证实“其明知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
“法律已经明确旅馆经营者查验住客和访客身份证的义务。如果其未查验登记,说明其对自己接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入住,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检察官的答复对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张家港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生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旅馆进行全面排查,对旅馆“接纳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履行联系或报告义务,导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8月3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陈某非法拘禁案中的涉案快捷酒店依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的处罚决定,并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反馈,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将充分运用该条例,全面履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职责。
“这一‘休眠’的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条款被激活,有利于督促旅馆业落实法定的强制报告义务,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和职业良知,从源头上预防旅馆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唤醒”这一条款的努力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