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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一条有关圆明园文物拍卖的新闻再次占据各大媒体的重要位置——国际艺术品拍卖巨头佳士得公司宣布将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国巴黎大皇宫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专场拍卖,拍品中包括1860年英法联军自圆明园掠走。流失海外多年的鼠首和兔首铜像。
消息一经宣布,便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强烈关注和中国民众的愤怒。中国国家文物局对此作出明确表态:
一、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文物原属国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文化权利。鼠首和兔首铜像作为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从圆明园劫掠的中国珍贵文物,应当归还中国。我们坚决反对拍卖鼠首和兔首铜像,并认为这种拍卖行为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也有违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的基本精神,希望佳士得公司等有关方面对此予以慎重考虑。
二、我们不赞成国内各博物馆购买因被盗窃、盗掘、劫掠等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以及借拍卖之机炒作、哄抬被劫掠文物价格的行为。我们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依法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同时,我们也欢迎和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或机构,通过捐赠、归还等方式促成中国流失文物的回归。
三、我们积极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流失出境的文物相关原则的努力,并认为国际社会应当依据相关原则,进一步重视和加快解决因战争原因被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我们愿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相关的合作和探索,推动这一问题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09年1月16日,律师刘洋、牛宪锋等人在北京发起成立“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诉讼律师志愿团”,敦促拍卖行取消拍卖并归还文物。
2月9日,律师团向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和收藏人正式发出律师函和律师声明,表明了反对拍卖的立场,阻止拍卖一事进入法律程序。
2月1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慎重予以考虑。”
2月17日,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佳士得公司,明确要求撤拍有关文物,并希望有关当事人能够理解和尊重中国人民的正当要求。
2月19日,律师团委托旅法华裔律师任晓红及其合伙人代表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APACE)向巴黎大事法庭递交了诉状,紧急要求法庭中止佳士得公司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免首、鼠首铜像的拍卖。
2月24日,巴黎大事法庭针对中国追索文物律师团提交的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禁拍令申请作出正式裁决,驳回原告关于要求停止拍卖,禁止拍卖的诉讼请求。
2月25日,佳士得拍卖如期举行,两个兽首分别以1400万欧元的落槌价被一电话买家买走。
3月2日,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拍下两尊兽首的神秘买家就是该基金会“国宝工程”的收藏顾问、厦门商人蔡铭超。
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远未结束,由此引发的对中国文物流失与追索问题的深刻反思也才刚刚开始……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基本情况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拥有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蕴藏。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百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散失毁坏难以计数。
“英法联军”对“万园之园”圆明园进行的野蛮掠夺和焚烧; “八国联军”在北京对皇室珍宝的疯狂劫掠;斯坦因、斯文·赫定、伯希和、大谷光瑞等人打着“文化考察” “地理探险”的幌子,对我国西北地区的石窟、壁画和古文化遗址进行的肆意盗窃和非法挖掘,加之敌寇劫掠,战火损毁、奸商盗运,使中华文物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浩劫。
辛亥革命之后,末代皇帝溥仪又携大量珍贵的宫廷藏品北上,途中的变卖加上在伪满皇宫中被士兵哄抢致使1200余件宫廷文物精品绝大部分流失海外。
1928年,清东陵陵寝被军阀孙殿英率部野蛮盗掘,墓中所聚国之瑰宝被洗劫一空,绝大部分被孙殿英用于购买军火而散佚异域他乡。
日军侵华战争给我国的文化遗产带来了一场浩劫。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是北京猿人头盖骨的失踪。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日军侵华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规法令,逐步建立起一套以文物部门为主,公安、海关、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的文物安全保卫和流通秩序维护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结束了我国文物大量流失的历史。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牟取暴利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盗窃文物,非法交易并将其走私海外的犯罪行为,对我国的文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了新一轮的文物非法流失。
国际社会的努力和成绩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所以,国际社会作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被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的权利。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为了弥补上述公约无追溯力的 缺陷,近年来教科文组织又积极倡导提出了二战文物返还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成为今后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基础。据了解,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文物流失受害国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一些进展。例如,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艺术品。2005年,意大利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墨索里尼掠走的阿克苏姆方尖碑归还给了埃塞俄比亚。
当前我国促进非法流失
海外文物返还的基本情况
文物流失是民族文化遗产的悲剧。特别是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除具备常规意义上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之外,还因为它们与民族的盛衰荣辱的密切关联而格外牵动人们的情感。
新中国成立伊始,周恩来总理即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殉《伯远帖》;数十年来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等单位面向社会及海外征集了大量铜器、瓷器、金银器等文物珍品。1998年上海图书馆斥资450万美元从嘉德拍卖公司购回了早年流散在海外的《翁氏藏书》;2002年起,国家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国家文物局征集境内外特别是境外具有重大价值的、急需由国家收藏的早年流失文物。例如,当年国家就斥资2999万元购回了早年流失到日本的米芾《研山铭》。通过国家专项征集的方式,2006年4月,流失海外近百年的中国青铜瑰宝“子龙鼎”也终于回归祖国怀抱。大部分专项征集的流失文物已经进入博物馆充实馆藏,并进行了重点展示。
为了保护文物,打击非法贩运,我国积极寻求在文物返还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响应并加入了上述国际公约。近年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框架下,我国与秘鲁、意大利、印度、菲律宾等国签署了打击文物走私、保护文化遗产的双边协定。依据国际公约,通过法律、外交等多种手段,在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协作下,一大批被走私出境的流失文物相继成功返还我国。如1988年11月,中国有关方面发现纽约苏富比拍卖行公开拍卖的东周青铜敦系湖北秭归县屈原纪念馆当年6月所失,遂以完备的证明资料向美方索回,1998年6月末,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从美国追索回了河南巩义宋永泰陵前的客使头像;1998年5月国家文物局从英国一次索回3000多件(套)走私文物,这是首次以法律武器为主、辅以外交等手段与国际走私团伙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2000年,当获悉在美国佳士得拍卖行将要上拍我国河北曲阳王处直墓被盗浮雕之后,国家文物局会同河北省文物局仅用了1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大量的取证调查工作,从而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成功地将被盗文物追索回国。
近几年,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随着中国拍卖业的迅速崛起,很多流失在海外的艺术珍品开始纷纷回到国内的拍卖场中。此外,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返还义举也促成了一大批文物回归祖国。例如,全国政协常委、港澳知名爱国人士何鸿燊先生2007年将其购得的流失海外珍贵文物圆明园海晏堂马首铜像捐赠给国家。促进流失文物回归依旧任重道远
虽然在国内国际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文物回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应看到目前仍面临很多难以逾越的困境:
首先,日益疯狂的文物走私活动使得文物回流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1983年至1999年,全国共发生馆藏文物失窃案750余次,被盗文物7400余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均为走私海外。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田野石刻和寺庙文物又成为走私分子窥视的重要对象。1997年5月,天津海关一次性截获包括石狮、石马等大型石刻文物33件。至于田野地下文物盗掘现象更为触目惊心,重庆海关缉私局出台的调研报告——《三峡库区文物走私现状及其应对策略》中提到,1995-2005年,重庆海关共查获走私文物192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40件。三峡库区文物贩子将文物非法出土后,先运输到河南洛阳、陕西西安和甘肃这几个内陆文物集散地,再从这些地方通过铁路运往广州、深圳、福建等地,最后经过海路和航空货运抵达香港和台湾地区,然后流向韩国、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有的已经形成集收、购、运、销一条龙的文物走私团伙,货一到手,立刻通过该市或者宜昌转运到广东再出境,仅需几天时间。尽管我国政府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采取了种种措施,但由于文物盗窃案件证据收集困难、量刑定罪较轻,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活动时更加肆无忌惮。进入21世纪以后,一些电视与平面媒体开播大量充斥铜臭味道的鉴宝栏目,媚俗表演,将很多普通民众歪曲吸引至以收藏文物进行资本炒作的角度,对文物盗掘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中国文物价格在海内外市场相差迥异,一般瓷器、陶器和金属器皿倒卖到广州可以翻几倍,出境后又可以翻几倍甚至上百倍,巨额利润足以令走私分子铤而走险、猖獗作案,并将这些文物最终走私至海外市场。
笫二,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诸多问题。为打击劫掠和走私文物现象,保护文化遗产,便于受损国成功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国际社会和各国际组织先后签订了《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三个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专门制定了针对“考古和历史文物”的第149条法规。然而,与各国流失文物总量相比,依据公约成功追索的文物实在微不足道。比如,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明确对武装冲突中破坏文物的行为提出了约束条款,但五十年来,发生在阿富汗、前南斯拉夫、柬埔寨、伊拉克等地区的武装冲突,还是使当地的大量珍贵文物惨遭劫掠和盗运,而1970年公约通过至今的近四十多年中,世界范围内文物被盗及非法出口数量也是不降反升。其原因就在于目前所构建的国际法律制度缺乏溯及力和约束力。比如,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0年公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有无溯及力的条款,依国际法原则与惯例,通常认为该两项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文物劫掠和非法出口没有溯及力。1995年公约虽有所补充,但却又同时明确公约被盗文物的返还只适用于公约对请求返还被盗文物的国家生效后从该国盗走的文物或位于某一公约已生效的缔约国境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只适用于公约已在请求归还 的国家和被请求国家均生效后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此外,公约的有效约束力也非常有限。目前,虽然公约缔约国以中国、埃及等为代表的文物出口国为主体,而文物进口国中仅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国加入该公约。英国、德国、北欧国家和日本等主要文物进口国的“缺席”,使缔约国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约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
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则只是简单规定了“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这样一条无任何可操作性的法规。由于在国际法层面没有有效的强制和监督机制让这些国家自动接受有关公约的约束,承担归还文物的义务,因此这些国家的走私文物持有者更加有恃无恐。2002年12月,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官博物馆、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公开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给流失文物的原产地国家,继续制造文物回流的国际壁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于1995年提出一项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中国政府也Tq996年签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时对公约的实施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的权利。但由于各国对该原则态度尚不一致,实践中缺乏长期重复的行为。因此,藉由现行国际公约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在没有赋予其溯及力的现实情况下,极大部分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我国还有相当部分文物的流失是在清末民初无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以名为买卖,实以无偿或极低价贩运海外的。此类文物的追索,既无法依靠上述国际公约实现,又没有相关的国际法原则的约束,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鉴于国际法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曾有人提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对那些买卖文物“赃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以惩戒。但是,按照法律不诉及既往的原则,1979年才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大量解放前流失海外的文物追索无任何溯及力。
第三,以资本回购的形式回购流失文物的力。法值得商椎。近年来,民间资本渐渐涉足海外流失文物回购,如2000年春,中国保利集团出资购回遭英法联军劫掠的圆明园牛首、虎首、猴首铜像。2007年秋,何鸿燊先生斥6910万港币,将圆明园马首铜像购回,无偿捐赠给国家。而在一定时期内,一些媒体甚至地方政府部门也将这些买卖行为视为“爱国”行为。
回购海外流失文物的案例引发了全国关注,也引来许多专家的忧虑。由于圆明园生肖铜像文物世间独有,不像其他文物可通过横向比较作出真伪判断,即使再有经验的文物专家也很难判断出真假。其实,圆明园兽首文物已经失踪多年,但在近年来随着价格的逐步高升,兽面文物一个个蹦进公众视野。更令人不敢想象的是,同为圆明园海晏堂御制十二生肖铜像里的一个组成元素,从2000年见诸人们视野的7件兽首铜像文物,其价格总体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专家们忧虑的是,流失文物交易价格节节攀升的现状,是否会在将来成为一种惯性。这种惯性一旦形成,中国要想收回流散全球的各种珍贵文物,付出的代价就会更大;而付出的经济代价越大,越容易刺激文物拥有者的胃口,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文物成功回收的可能性越小。
目前而言,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的主渠道,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还应是我们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主要努力方向。总而言之,促进流失文物回归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和条件,多管齐下,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抢救祖国珍贵文物的氛围,让全社会都能够有意识地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来,这是我们当今乃至以后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工作的最终目标。
消息一经宣布,便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强烈关注和中国民众的愤怒。中国国家文物局对此作出明确表态:
一、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文物原属国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文化权利。鼠首和兔首铜像作为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从圆明园劫掠的中国珍贵文物,应当归还中国。我们坚决反对拍卖鼠首和兔首铜像,并认为这种拍卖行为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也有违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的基本精神,希望佳士得公司等有关方面对此予以慎重考虑。
二、我们不赞成国内各博物馆购买因被盗窃、盗掘、劫掠等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以及借拍卖之机炒作、哄抬被劫掠文物价格的行为。我们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依法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同时,我们也欢迎和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或机构,通过捐赠、归还等方式促成中国流失文物的回归。
三、我们积极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流失出境的文物相关原则的努力,并认为国际社会应当依据相关原则,进一步重视和加快解决因战争原因被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我们愿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相关的合作和探索,推动这一问题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09年1月16日,律师刘洋、牛宪锋等人在北京发起成立“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诉讼律师志愿团”,敦促拍卖行取消拍卖并归还文物。
2月9日,律师团向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和收藏人正式发出律师函和律师声明,表明了反对拍卖的立场,阻止拍卖一事进入法律程序。
2月1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慎重予以考虑。”
2月17日,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佳士得公司,明确要求撤拍有关文物,并希望有关当事人能够理解和尊重中国人民的正当要求。
2月19日,律师团委托旅法华裔律师任晓红及其合伙人代表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APACE)向巴黎大事法庭递交了诉状,紧急要求法庭中止佳士得公司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免首、鼠首铜像的拍卖。
2月24日,巴黎大事法庭针对中国追索文物律师团提交的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禁拍令申请作出正式裁决,驳回原告关于要求停止拍卖,禁止拍卖的诉讼请求。
2月25日,佳士得拍卖如期举行,两个兽首分别以1400万欧元的落槌价被一电话买家买走。
3月2日,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拍下两尊兽首的神秘买家就是该基金会“国宝工程”的收藏顾问、厦门商人蔡铭超。
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远未结束,由此引发的对中国文物流失与追索问题的深刻反思也才刚刚开始……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基本情况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拥有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蕴藏。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百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散失毁坏难以计数。
“英法联军”对“万园之园”圆明园进行的野蛮掠夺和焚烧; “八国联军”在北京对皇室珍宝的疯狂劫掠;斯坦因、斯文·赫定、伯希和、大谷光瑞等人打着“文化考察” “地理探险”的幌子,对我国西北地区的石窟、壁画和古文化遗址进行的肆意盗窃和非法挖掘,加之敌寇劫掠,战火损毁、奸商盗运,使中华文物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浩劫。
辛亥革命之后,末代皇帝溥仪又携大量珍贵的宫廷藏品北上,途中的变卖加上在伪满皇宫中被士兵哄抢致使1200余件宫廷文物精品绝大部分流失海外。
1928年,清东陵陵寝被军阀孙殿英率部野蛮盗掘,墓中所聚国之瑰宝被洗劫一空,绝大部分被孙殿英用于购买军火而散佚异域他乡。
日军侵华战争给我国的文化遗产带来了一场浩劫。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是北京猿人头盖骨的失踪。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日军侵华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规法令,逐步建立起一套以文物部门为主,公安、海关、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的文物安全保卫和流通秩序维护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结束了我国文物大量流失的历史。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牟取暴利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盗窃文物,非法交易并将其走私海外的犯罪行为,对我国的文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了新一轮的文物非法流失。
国际社会的努力和成绩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所以,国际社会作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被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的权利。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为了弥补上述公约无追溯力的 缺陷,近年来教科文组织又积极倡导提出了二战文物返还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成为今后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基础。据了解,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文物流失受害国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一些进展。例如,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艺术品。2005年,意大利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墨索里尼掠走的阿克苏姆方尖碑归还给了埃塞俄比亚。
当前我国促进非法流失
海外文物返还的基本情况
文物流失是民族文化遗产的悲剧。特别是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除具备常规意义上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之外,还因为它们与民族的盛衰荣辱的密切关联而格外牵动人们的情感。
新中国成立伊始,周恩来总理即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殉《伯远帖》;数十年来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等单位面向社会及海外征集了大量铜器、瓷器、金银器等文物珍品。1998年上海图书馆斥资450万美元从嘉德拍卖公司购回了早年流散在海外的《翁氏藏书》;2002年起,国家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国家文物局征集境内外特别是境外具有重大价值的、急需由国家收藏的早年流失文物。例如,当年国家就斥资2999万元购回了早年流失到日本的米芾《研山铭》。通过国家专项征集的方式,2006年4月,流失海外近百年的中国青铜瑰宝“子龙鼎”也终于回归祖国怀抱。大部分专项征集的流失文物已经进入博物馆充实馆藏,并进行了重点展示。
为了保护文物,打击非法贩运,我国积极寻求在文物返还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响应并加入了上述国际公约。近年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框架下,我国与秘鲁、意大利、印度、菲律宾等国签署了打击文物走私、保护文化遗产的双边协定。依据国际公约,通过法律、外交等多种手段,在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协作下,一大批被走私出境的流失文物相继成功返还我国。如1988年11月,中国有关方面发现纽约苏富比拍卖行公开拍卖的东周青铜敦系湖北秭归县屈原纪念馆当年6月所失,遂以完备的证明资料向美方索回,1998年6月末,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从美国追索回了河南巩义宋永泰陵前的客使头像;1998年5月国家文物局从英国一次索回3000多件(套)走私文物,这是首次以法律武器为主、辅以外交等手段与国际走私团伙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2000年,当获悉在美国佳士得拍卖行将要上拍我国河北曲阳王处直墓被盗浮雕之后,国家文物局会同河北省文物局仅用了1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大量的取证调查工作,从而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成功地将被盗文物追索回国。
近几年,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随着中国拍卖业的迅速崛起,很多流失在海外的艺术珍品开始纷纷回到国内的拍卖场中。此外,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返还义举也促成了一大批文物回归祖国。例如,全国政协常委、港澳知名爱国人士何鸿燊先生2007年将其购得的流失海外珍贵文物圆明园海晏堂马首铜像捐赠给国家。促进流失文物回归依旧任重道远
虽然在国内国际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文物回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应看到目前仍面临很多难以逾越的困境:
首先,日益疯狂的文物走私活动使得文物回流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数据,1983年至1999年,全国共发生馆藏文物失窃案750余次,被盗文物7400余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均为走私海外。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田野石刻和寺庙文物又成为走私分子窥视的重要对象。1997年5月,天津海关一次性截获包括石狮、石马等大型石刻文物33件。至于田野地下文物盗掘现象更为触目惊心,重庆海关缉私局出台的调研报告——《三峡库区文物走私现状及其应对策略》中提到,1995-2005年,重庆海关共查获走私文物192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40件。三峡库区文物贩子将文物非法出土后,先运输到河南洛阳、陕西西安和甘肃这几个内陆文物集散地,再从这些地方通过铁路运往广州、深圳、福建等地,最后经过海路和航空货运抵达香港和台湾地区,然后流向韩国、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有的已经形成集收、购、运、销一条龙的文物走私团伙,货一到手,立刻通过该市或者宜昌转运到广东再出境,仅需几天时间。尽管我国政府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采取了种种措施,但由于文物盗窃案件证据收集困难、量刑定罪较轻,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活动时更加肆无忌惮。进入21世纪以后,一些电视与平面媒体开播大量充斥铜臭味道的鉴宝栏目,媚俗表演,将很多普通民众歪曲吸引至以收藏文物进行资本炒作的角度,对文物盗掘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中国文物价格在海内外市场相差迥异,一般瓷器、陶器和金属器皿倒卖到广州可以翻几倍,出境后又可以翻几倍甚至上百倍,巨额利润足以令走私分子铤而走险、猖獗作案,并将这些文物最终走私至海外市场。
笫二,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诸多问题。为打击劫掠和走私文物现象,保护文化遗产,便于受损国成功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国际社会和各国际组织先后签订了《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三个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专门制定了针对“考古和历史文物”的第149条法规。然而,与各国流失文物总量相比,依据公约成功追索的文物实在微不足道。比如,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明确对武装冲突中破坏文物的行为提出了约束条款,但五十年来,发生在阿富汗、前南斯拉夫、柬埔寨、伊拉克等地区的武装冲突,还是使当地的大量珍贵文物惨遭劫掠和盗运,而1970年公约通过至今的近四十多年中,世界范围内文物被盗及非法出口数量也是不降反升。其原因就在于目前所构建的国际法律制度缺乏溯及力和约束力。比如,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0年公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有无溯及力的条款,依国际法原则与惯例,通常认为该两项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文物劫掠和非法出口没有溯及力。1995年公约虽有所补充,但却又同时明确公约被盗文物的返还只适用于公约对请求返还被盗文物的国家生效后从该国盗走的文物或位于某一公约已生效的缔约国境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只适用于公约已在请求归还 的国家和被请求国家均生效后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此外,公约的有效约束力也非常有限。目前,虽然公约缔约国以中国、埃及等为代表的文物出口国为主体,而文物进口国中仅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国加入该公约。英国、德国、北欧国家和日本等主要文物进口国的“缺席”,使缔约国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约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
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则只是简单规定了“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这样一条无任何可操作性的法规。由于在国际法层面没有有效的强制和监督机制让这些国家自动接受有关公约的约束,承担归还文物的义务,因此这些国家的走私文物持有者更加有恃无恐。2002年12月,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官博物馆、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公开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给流失文物的原产地国家,继续制造文物回流的国际壁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于1995年提出一项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中国政府也Tq996年签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时对公约的实施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的权利。但由于各国对该原则态度尚不一致,实践中缺乏长期重复的行为。因此,藉由现行国际公约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在没有赋予其溯及力的现实情况下,极大部分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我国还有相当部分文物的流失是在清末民初无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以名为买卖,实以无偿或极低价贩运海外的。此类文物的追索,既无法依靠上述国际公约实现,又没有相关的国际法原则的约束,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鉴于国际法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曾有人提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对那些买卖文物“赃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以惩戒。但是,按照法律不诉及既往的原则,1979年才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大量解放前流失海外的文物追索无任何溯及力。
第三,以资本回购的形式回购流失文物的力。法值得商椎。近年来,民间资本渐渐涉足海外流失文物回购,如2000年春,中国保利集团出资购回遭英法联军劫掠的圆明园牛首、虎首、猴首铜像。2007年秋,何鸿燊先生斥6910万港币,将圆明园马首铜像购回,无偿捐赠给国家。而在一定时期内,一些媒体甚至地方政府部门也将这些买卖行为视为“爱国”行为。
回购海外流失文物的案例引发了全国关注,也引来许多专家的忧虑。由于圆明园生肖铜像文物世间独有,不像其他文物可通过横向比较作出真伪判断,即使再有经验的文物专家也很难判断出真假。其实,圆明园兽首文物已经失踪多年,但在近年来随着价格的逐步高升,兽面文物一个个蹦进公众视野。更令人不敢想象的是,同为圆明园海晏堂御制十二生肖铜像里的一个组成元素,从2000年见诸人们视野的7件兽首铜像文物,其价格总体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专家们忧虑的是,流失文物交易价格节节攀升的现状,是否会在将来成为一种惯性。这种惯性一旦形成,中国要想收回流散全球的各种珍贵文物,付出的代价就会更大;而付出的经济代价越大,越容易刺激文物拥有者的胃口,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文物成功回收的可能性越小。
目前而言,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的主渠道,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还应是我们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主要努力方向。总而言之,促进流失文物回归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和条件,多管齐下,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抢救祖国珍贵文物的氛围,让全社会都能够有意识地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来,这是我们当今乃至以后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工作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