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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重庆特色文化,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