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4月,多家摄影媒体和网站刊发的一则新闻在摄影界引起强烈反响,一家成立时间不长的摄影协会将做一件在我国摄影界从未有过先例的事情—向摄影家们分配百万元稿酬。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除了让众人感到兴奋和新奇之外,也使人心生疑惑,加入各种摄影协会都要交钱,如今这家协会却要给会员分钱,这是真的吗?这是不是一个花样翻新的骗局呢?然而,在中国摄影家协会2016年底举办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摄影名家乔天富、李少白、冯凯文以及老一辈摄影家徐肖冰的继承人等众多摄影家亲手领到了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分配的教科书稿酬,开篇新闻中的种种疑惑也终于尘埃落定。
那么,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中国真的出现了一个能够为摄影家分钱的协会吗?假设如此,这个协会的钱从何而来?为摄影家分钱的做法又可持续多久呢?
我们带着这些疑问走进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摄权协”)。
中摄权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初次接触,便使我们感到中摄权协的不同寻常,它的职能特殊且明确—为摄影家保护和管理作品版权,这样的协会在国内确属罕见,实际上,像这样的组织在国际上早已存在,它们通常被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版权制度的国家,而保护广大艺术家版权的组织是1777年由法国率先成立的戏剧立法局,其在欧洲已运行了240年,在它之后欧洲多国也逐渐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摄权协的负责人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在国际版权界广为流传的故事:19世纪著名作曲家乔治·比才在巴黎一家咖啡店边喝咖啡边创作时,遇到了一位喜爱他音乐作品的顾客,在攀谈中,顾客认为这家咖啡店的室内乐队演奏比才的音乐作品应向其付费,并询问比才是否收到过费用,比才表示从未得到过,便在结账时向咖啡店讨要音乐使用费并说道,喝咖啡需要向咖啡店付钱,使用音乐作品同样需要向作者付酬。雙方交涉未果后,比才将咖啡店老板起诉到法庭,经巴黎最高法院审理,最终判处咖啡店老板败诉并赔付比才音乐作品使用费。
此事在法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轰动,也成为了音乐家们维护作品版权的标志性案例,自此之后,意大利、德国、英国以及美国纷纷成立了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到目前为止,全球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有200余家,并已向美洲、亚洲延伸,逐步形成著作权管理体系全球化的趋势。
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建立相对较晚,集体管理制度形成也大大滞后。自1992年中国第一家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其中,2008年底成立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是这五大组织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中摄权协是依法由摄影家自愿发起成立的摄影版权保护和管理组织,它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十几家摄影团体和100多位著名摄影家共同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是我国第一家也是世界上少有的专门从事摄影版权保护和管理的协会。在中摄权协的章程中明确:“管理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其宗旨就是依法为摄影人争取合法权益,保护经济利益,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切重大事项都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决定,是一家名副其实保护和体现摄影人权利的协会。中摄权协不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国际化的产物,更是将科学先进的版权保护机制移植并创新于中国,致力为全国摄影界服务。
为何是教科书稿酬的分配
人们每天都能在报纸、期刊和网站等各种媒体发布的新闻上看到大量的摄影图片,使新闻传播的效果锦上添花,从某种意义上讲,照片在领衔着新闻,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读图时代”。然而,使广大摄影家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这次向摄影家分配的稿酬来自教科书?教科书里有摄影作品吗?虽然我们迫切想知道原因,但还得先了解一些著作权法的知识。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理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也就是说任何媒体在使用摄影作品时,都要向它的作者取得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然而,《著作权法》对教科书却有“法定许可”的例外规定,即对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各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一样),教科书出版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直接使用,从另一个角度释义,“法定许可”的规定是牺牲了摄影家部分权利为代价而做出的规定。不过,法律在方便教科书出版的同时也阐明了应该如何保护摄影家的权利,“法定许可”还规定:教科书在使用作者作品时,既要给作者署名,还要向作者付酬。
中摄权协在对教科书调查时发现,教科书出版社在得到了“法定许可”这一尚方宝剑后,很多出版社淡化了给作者署名和向作者付酬之事,几乎都没有遵照法律规定。教科书不予图片署名成为教材出版的普遍现象,教科书中随意修改图片、合成、拼图情况十分严重,更令人吃惊的是很少听说摄影家收到过教科书的稿酬。
中摄权协是一个管理和保护摄影家版权的组织,维护好广大摄影家的合法权益是它的职责,更何况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时给摄影家署名、向摄影家付酬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摄影家也应享有为自己署名和得到稿酬的合法权益。协会成立后,把调查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作为保护和管理摄影家版权的突破口,将此案例当作为摄影家集体维权的开篇之作。经过一年多的取证、调查和谈判,在中摄权协的主持下,终于与第一家教科书出版社签署了使用摄影作品的付酬协议,从此,教科书向摄影家付酬的冰山开始融化。
步履艰辛的索酬之路
教科书摄影作品百万稿酬分配,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摄影组织向会员分配稿酬的先河,在这光鲜耀眼的百万稿酬背后,隐藏着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索酬所经历的艰辛。 协会在最初倾注大量时间,对北京市多家教材书店和教科书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进行了深入走访,书架上摆放的各类中小学教科书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在购买后,经反复清点核查,结果令人震惊。涉查多家出版社的上千册教科书均使用了大量摄影作品,数量之多超乎想象,更为严重的是,几乎未见为作者的图片署名。之后,中摄权协还对多位知名摄影家进行了拜访,了解到在教科书中所使用的吴印咸、吕厚民、侯波等摄影家的作品,教科书出版社也没有向他们支付过稿酬。
按照法律规定,教科书出版社应当自教科书出版后的两个月内向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付酬,找不到作者的,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送交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转付给作者。但常年以来,大多数教科书出版社早已形成了使用摄影作品不怎么付酬的习惯,突然有人依法前来为摄影家索酬,他们确实有些不太适应。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出版社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不够重视,认识不足。起初,出版社还均表现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酬权,但在中摄权协完成市场调查并获得详实数据后,出版社的态度发生了较大转变,甚至个别出版社表现出无视法律的傲慢,表示其算过账,就算作者诉讼胜诉,判处一张照片按国家标准的三倍向作者进行赔偿,也比按法律规定付酬划算。在中摄权协与教科书出版社谈判过程中,还发现许多教科书出版社在编辑和出版教科书时,没有对使用的摄影作品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不能提供所使用图片的具体信息,这也使得双方的谈判变得曲折而漫长。
其实,客观而言,中摄权协与教科书出版社进行付酬商谈是帮助出版社卸下沉重包袱。法律规定,只要出版社将寻找不到作者的作品稿酬连同使用情况转交至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便可免除其法律责任,之后的工作由集体管理组织全权负责,这样出版社便可轻易解决在使用摄影作品时所遇到的种种尴尬和遗留问题,消除后顾之忧。
经过中摄权协自始至终地坚持商讨和不懈努力,终于在2011年8月与我国最大的教科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付酬协议,人教社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向摄影家集体付酬的出版社,其依法付酬在行业内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从而也终结了摄影家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
稿酬分配与国际惯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所独有的版权保护张力和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索取教科书稿酬的成功案例,已经彰显出集体管理版权这一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已经发挥出其独特作用,不过,作为个体摄影人,如何融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框架,使集体维权的光芒照耀在每一位摄影人身上,共享摄影维权成果,值得每个摄影人关注与思考。
在谈到用集体机制维权时,我们不得不赞赏欧洲最早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音乐人,他们把传播在全球各地、跨洲际使用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做到了极致,让散居在五洲四海不同肤色和种族的音乐家都可以分享到音乐创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2016年11月19日,全球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北京召开了全球创作者论坛(WORLD CREATORS FROUM),通過次会议我们了解到,CISAC每年可以为其会员收取并分配80多亿欧元的作品使用费(稿酬),这个组织的运行法则是:版权一揽子许可,使用费模糊分配。
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与音乐作品十分相似,没有作者、作品名称的现象随处可见,就如在某些快餐店中播放的背景音乐,难以确认这些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所以中外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把这些从广播电台、电视台、机场、港口乃至超市、饭店和快餐店等场所收取的音乐版权使用费(稿酬)在其会员中进行分配,形成了音乐版权的一揽子使用许可和使用费的模糊分配机制。
我们了解到,中摄权协参照国际做法,在收取教科书摄影作品使用费后,在其网站发布公告、通知等,利用各种办法寻找作者,历时两年。在这次教科书稿酬分配之前,中摄权协已经将找到作者的摄影作品稿酬进行了转付,如摄影家吕厚民、侯波以及《开国大典》作者陈正青的继承人等,都收到了该协会所转付的稿酬。对于转付不尽的稿酬,协会便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了分配方案—百万元稿酬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百万稿酬的分配已经使中摄权协稿酬转付和分配工作进入了常态化,今后还要为会员发放摄影家银行卡,让会员通过银行卡直接获得分配到的稿酬。一些加入中摄权协的会员骄傲地说,加入别的摄影协会仅得到一个会员证,而加入中摄权协,能多获一张设计精美、功能独特的摄影家银行卡。也正因如此,2016年的最后一天,在举国上下喜迎新年之际,中摄权协全体工作人员还在加班忙碌着,为协会3000多名会员邮寄摄影家银行卡。据了解,这张摄影家银行卡是由中摄权协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设计开发,只有本协会的会员才有资格申请。该银行卡片采用目前最先进和安全的单芯片工艺,能够充分保护会员金融安全。卡片设计精美,以相机形状作底衬,黑灰色相间,尽显高雅典致。该卡对持有者免收年费,且具有中国工商银行普通借记卡的一切功能。此外,摄影家银行卡除能为中摄权协会员分配稿酬之外,还能让会员们享有在我国境内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异地、跨行间的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免收手续费优惠的诸多礼遇。
个体与集体组织的力量对比
如今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被方便、自由、快捷地传播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然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摄影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每个摄影家作为一个体,很难把控瞬息万变的图片传播信息,很难应对图片被海量使用的现实,摄影家付出汗水和劳动所创作出来的摄影作品在被社会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同时,很难得到应有的精神回报和经济补偿。 我们看到的调查教科书使用图片的案例结果只是窥见一斑。中摄权协在对330册中小学教科书调查中,就发现使用了18000幅(次)的摄影作品,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布的教科书付酬标准计算,这些摄影作品可产生360万元的稿酬。中摄权协还在一家较大的教科书出版社网站上了解到,其每年出版的教科书不仅局限于小、初、高中的基础教育书籍,同时涵盖了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对外汉语教育等多个领域的教材,数量达2000余册,若按上述方式推算,这些教科书每年可产生2200万元稿酬,不禁让人瞠目结舌。据了解,在全国有各类出版社(含近百家具备教科书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共计约500余家,这些出版社每年所出版的各类图书会使用多少摄影作品·全国还有几千种报纸及各类期刊,这些传统纸媒都是使用图片作品的大户,它们每年又将会产生多少價值的摄影稿酬·用亿元为单位估量应该实不为过。
面对这样的现实,个体摄影家的力量是微弱的,必须依靠强大的集体组织,才能更好地帮助摄影家得到应有的回报。所以,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建立和使用了200多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着实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如果我们借助这种制度和方式办法来保护摄影版权,一定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解决我国摄影版权保护工作的长期困惑,为推动我国有效保护摄影家合法权益带来新的转机。
百万稿酬分配的几点思考
教科书稿酬分配是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维权工作的开篇之举,打破了摄影家常年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沉寂,唤醒了广大摄影家维权的信心,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维护摄影版权效能的同时,也让广大摄影家看到了以集体的力量来保护版权的曙光。不过,要真正改变摄影版权保护工作的状态,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
一是法律有待完善,惩戒机制要到位
从中摄权协向教科书出版社艰辛的索酬历程不难看出,集体管理制度对维护广大创作者的版权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出版教科书需给作者署名、付酬,并明确了付酬标准、付酬时限以及付酬的方法,但却缺失了对出版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加之缺少行政仲裁机制,使得“法定许可”规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未按规定或不愿付酬的出版单位,轻而易举地就钻了法律的空子,逃脱了法律责任。
二是对版权保护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
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几乎都离不开版权,说版权是摄影家赖以生存的命脉也实不为过,但摄影人还缺乏保护和行使好自身摄影版权的意识和知识,仅凭一己之力进行摄影维权实在艰难。
版权保护制度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创作活动的激励机制,促进这一特殊群体能够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化和艺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和目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让文化和艺术作品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有序传播,逐步形成依法授权、合理使用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得到持续繁荣和健康发展。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为保护好摄影版权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每个摄影人都应认识和认真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到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中,以集体的力量与作品使用方建立起平等、公正与合法的作品使用和交易秩序,用法律来捍卫摄影家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形成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摄影版权保护机制,使摄影家的版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是育人的教材应树立“纯洁”形象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和优良传统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教育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始终坚持奉行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育人理念。广大文艺工作者践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牺牲了自己应有的权益,表现出大度慷慨无私奉献的气度。然而,教科书在使用摄影作品时不给作者署名、不向作者付酬,甚至还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些恰恰隐藏在学生们每天手握的教材之中。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呼吁相关单位遵纪守法,让教材出版无愧于心,使这些育人之载体更为“洁净”,以不留“浊迹”的纯洁形象,在育人、育德、育心、育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语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家“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规划也明确提出,要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巩固我国的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版权保护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机制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文艺作品的激励机制。依法保护艺术家个体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传媒和出版秩序,遏制侵权盗版行为,是为打造文化强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摄权协依法代表摄影著作权人,向教科书出版社收取稿酬并向摄影家进行转付和分配,是贯彻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颁布了十年之久的法律规定的推动落实。同时我们还看到,保护好摄影家的版权,依法维护好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不仅会激励广大摄影家的创作热情,提升其创作积极性、主动性,还会使他们更加贴近人民贴近群众,投身到火热的社会生活之中,向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摄影作品,用生动、逼真和感人的美好影像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筑牢文化强国一方基石。
百万稿酬分配仅仅是个开始,依法使用和传播摄影作品的良好秩序正在逐渐形成,中摄权协在依法维护摄影家版权的道路上依然任重道远。
那么,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中国真的出现了一个能够为摄影家分钱的协会吗?假设如此,这个协会的钱从何而来?为摄影家分钱的做法又可持续多久呢?
我们带着这些疑问走进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摄权协”)。
中摄权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初次接触,便使我们感到中摄权协的不同寻常,它的职能特殊且明确—为摄影家保护和管理作品版权,这样的协会在国内确属罕见,实际上,像这样的组织在国际上早已存在,它们通常被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版权制度的国家,而保护广大艺术家版权的组织是1777年由法国率先成立的戏剧立法局,其在欧洲已运行了240年,在它之后欧洲多国也逐渐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摄权协的负责人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在国际版权界广为流传的故事:19世纪著名作曲家乔治·比才在巴黎一家咖啡店边喝咖啡边创作时,遇到了一位喜爱他音乐作品的顾客,在攀谈中,顾客认为这家咖啡店的室内乐队演奏比才的音乐作品应向其付费,并询问比才是否收到过费用,比才表示从未得到过,便在结账时向咖啡店讨要音乐使用费并说道,喝咖啡需要向咖啡店付钱,使用音乐作品同样需要向作者付酬。雙方交涉未果后,比才将咖啡店老板起诉到法庭,经巴黎最高法院审理,最终判处咖啡店老板败诉并赔付比才音乐作品使用费。
此事在法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轰动,也成为了音乐家们维护作品版权的标志性案例,自此之后,意大利、德国、英国以及美国纷纷成立了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到目前为止,全球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有200余家,并已向美洲、亚洲延伸,逐步形成著作权管理体系全球化的趋势。
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建立相对较晚,集体管理制度形成也大大滞后。自1992年中国第一家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其中,2008年底成立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是这五大组织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中摄权协是依法由摄影家自愿发起成立的摄影版权保护和管理组织,它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十几家摄影团体和100多位著名摄影家共同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是我国第一家也是世界上少有的专门从事摄影版权保护和管理的协会。在中摄权协的章程中明确:“管理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其宗旨就是依法为摄影人争取合法权益,保护经济利益,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切重大事项都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决定,是一家名副其实保护和体现摄影人权利的协会。中摄权协不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国际化的产物,更是将科学先进的版权保护机制移植并创新于中国,致力为全国摄影界服务。
为何是教科书稿酬的分配
人们每天都能在报纸、期刊和网站等各种媒体发布的新闻上看到大量的摄影图片,使新闻传播的效果锦上添花,从某种意义上讲,照片在领衔着新闻,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读图时代”。然而,使广大摄影家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这次向摄影家分配的稿酬来自教科书?教科书里有摄影作品吗?虽然我们迫切想知道原因,但还得先了解一些著作权法的知识。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理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也就是说任何媒体在使用摄影作品时,都要向它的作者取得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然而,《著作权法》对教科书却有“法定许可”的例外规定,即对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各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一样),教科书出版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直接使用,从另一个角度释义,“法定许可”的规定是牺牲了摄影家部分权利为代价而做出的规定。不过,法律在方便教科书出版的同时也阐明了应该如何保护摄影家的权利,“法定许可”还规定:教科书在使用作者作品时,既要给作者署名,还要向作者付酬。
中摄权协在对教科书调查时发现,教科书出版社在得到了“法定许可”这一尚方宝剑后,很多出版社淡化了给作者署名和向作者付酬之事,几乎都没有遵照法律规定。教科书不予图片署名成为教材出版的普遍现象,教科书中随意修改图片、合成、拼图情况十分严重,更令人吃惊的是很少听说摄影家收到过教科书的稿酬。
中摄权协是一个管理和保护摄影家版权的组织,维护好广大摄影家的合法权益是它的职责,更何况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时给摄影家署名、向摄影家付酬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摄影家也应享有为自己署名和得到稿酬的合法权益。协会成立后,把调查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作为保护和管理摄影家版权的突破口,将此案例当作为摄影家集体维权的开篇之作。经过一年多的取证、调查和谈判,在中摄权协的主持下,终于与第一家教科书出版社签署了使用摄影作品的付酬协议,从此,教科书向摄影家付酬的冰山开始融化。
步履艰辛的索酬之路
教科书摄影作品百万稿酬分配,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摄影组织向会员分配稿酬的先河,在这光鲜耀眼的百万稿酬背后,隐藏着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索酬所经历的艰辛。 协会在最初倾注大量时间,对北京市多家教材书店和教科书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进行了深入走访,书架上摆放的各类中小学教科书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在购买后,经反复清点核查,结果令人震惊。涉查多家出版社的上千册教科书均使用了大量摄影作品,数量之多超乎想象,更为严重的是,几乎未见为作者的图片署名。之后,中摄权协还对多位知名摄影家进行了拜访,了解到在教科书中所使用的吴印咸、吕厚民、侯波等摄影家的作品,教科书出版社也没有向他们支付过稿酬。
按照法律规定,教科书出版社应当自教科书出版后的两个月内向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付酬,找不到作者的,应当将稿酬连同邮资送交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转付给作者。但常年以来,大多数教科书出版社早已形成了使用摄影作品不怎么付酬的习惯,突然有人依法前来为摄影家索酬,他们确实有些不太适应。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出版社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不够重视,认识不足。起初,出版社还均表现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酬权,但在中摄权协完成市场调查并获得详实数据后,出版社的态度发生了较大转变,甚至个别出版社表现出无视法律的傲慢,表示其算过账,就算作者诉讼胜诉,判处一张照片按国家标准的三倍向作者进行赔偿,也比按法律规定付酬划算。在中摄权协与教科书出版社谈判过程中,还发现许多教科书出版社在编辑和出版教科书时,没有对使用的摄影作品建立相应的数据档案,不能提供所使用图片的具体信息,这也使得双方的谈判变得曲折而漫长。
其实,客观而言,中摄权协与教科书出版社进行付酬商谈是帮助出版社卸下沉重包袱。法律规定,只要出版社将寻找不到作者的作品稿酬连同使用情况转交至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便可免除其法律责任,之后的工作由集体管理组织全权负责,这样出版社便可轻易解决在使用摄影作品时所遇到的种种尴尬和遗留问题,消除后顾之忧。
经过中摄权协自始至终地坚持商讨和不懈努力,终于在2011年8月与我国最大的教科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付酬协议,人教社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向摄影家集体付酬的出版社,其依法付酬在行业内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从而也终结了摄影家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
稿酬分配与国际惯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所独有的版权保护张力和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索取教科书稿酬的成功案例,已经彰显出集体管理版权这一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已经发挥出其独特作用,不过,作为个体摄影人,如何融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框架,使集体维权的光芒照耀在每一位摄影人身上,共享摄影维权成果,值得每个摄影人关注与思考。
在谈到用集体机制维权时,我们不得不赞赏欧洲最早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音乐人,他们把传播在全球各地、跨洲际使用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做到了极致,让散居在五洲四海不同肤色和种族的音乐家都可以分享到音乐创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2016年11月19日,全球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北京召开了全球创作者论坛(WORLD CREATORS FROUM),通過次会议我们了解到,CISAC每年可以为其会员收取并分配80多亿欧元的作品使用费(稿酬),这个组织的运行法则是:版权一揽子许可,使用费模糊分配。
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与音乐作品十分相似,没有作者、作品名称的现象随处可见,就如在某些快餐店中播放的背景音乐,难以确认这些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所以中外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把这些从广播电台、电视台、机场、港口乃至超市、饭店和快餐店等场所收取的音乐版权使用费(稿酬)在其会员中进行分配,形成了音乐版权的一揽子使用许可和使用费的模糊分配机制。
我们了解到,中摄权协参照国际做法,在收取教科书摄影作品使用费后,在其网站发布公告、通知等,利用各种办法寻找作者,历时两年。在这次教科书稿酬分配之前,中摄权协已经将找到作者的摄影作品稿酬进行了转付,如摄影家吕厚民、侯波以及《开国大典》作者陈正青的继承人等,都收到了该协会所转付的稿酬。对于转付不尽的稿酬,协会便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了分配方案—百万元稿酬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百万稿酬的分配已经使中摄权协稿酬转付和分配工作进入了常态化,今后还要为会员发放摄影家银行卡,让会员通过银行卡直接获得分配到的稿酬。一些加入中摄权协的会员骄傲地说,加入别的摄影协会仅得到一个会员证,而加入中摄权协,能多获一张设计精美、功能独特的摄影家银行卡。也正因如此,2016年的最后一天,在举国上下喜迎新年之际,中摄权协全体工作人员还在加班忙碌着,为协会3000多名会员邮寄摄影家银行卡。据了解,这张摄影家银行卡是由中摄权协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设计开发,只有本协会的会员才有资格申请。该银行卡片采用目前最先进和安全的单芯片工艺,能够充分保护会员金融安全。卡片设计精美,以相机形状作底衬,黑灰色相间,尽显高雅典致。该卡对持有者免收年费,且具有中国工商银行普通借记卡的一切功能。此外,摄影家银行卡除能为中摄权协会员分配稿酬之外,还能让会员们享有在我国境内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异地、跨行间的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免收手续费优惠的诸多礼遇。
个体与集体组织的力量对比
如今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被方便、自由、快捷地传播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然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摄影版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每个摄影家作为一个体,很难把控瞬息万变的图片传播信息,很难应对图片被海量使用的现实,摄影家付出汗水和劳动所创作出来的摄影作品在被社会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同时,很难得到应有的精神回报和经济补偿。 我们看到的调查教科书使用图片的案例结果只是窥见一斑。中摄权协在对330册中小学教科书调查中,就发现使用了18000幅(次)的摄影作品,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布的教科书付酬标准计算,这些摄影作品可产生360万元的稿酬。中摄权协还在一家较大的教科书出版社网站上了解到,其每年出版的教科书不仅局限于小、初、高中的基础教育书籍,同时涵盖了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对外汉语教育等多个领域的教材,数量达2000余册,若按上述方式推算,这些教科书每年可产生2200万元稿酬,不禁让人瞠目结舌。据了解,在全国有各类出版社(含近百家具备教科书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共计约500余家,这些出版社每年所出版的各类图书会使用多少摄影作品·全国还有几千种报纸及各类期刊,这些传统纸媒都是使用图片作品的大户,它们每年又将会产生多少價值的摄影稿酬·用亿元为单位估量应该实不为过。
面对这样的现实,个体摄影家的力量是微弱的,必须依靠强大的集体组织,才能更好地帮助摄影家得到应有的回报。所以,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建立和使用了200多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着实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如果我们借助这种制度和方式办法来保护摄影版权,一定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解决我国摄影版权保护工作的长期困惑,为推动我国有效保护摄影家合法权益带来新的转机。
百万稿酬分配的几点思考
教科书稿酬分配是中摄权协为摄影家维权工作的开篇之举,打破了摄影家常年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沉寂,唤醒了广大摄影家维权的信心,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维护摄影版权效能的同时,也让广大摄影家看到了以集体的力量来保护版权的曙光。不过,要真正改变摄影版权保护工作的状态,还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
一是法律有待完善,惩戒机制要到位
从中摄权协向教科书出版社艰辛的索酬历程不难看出,集体管理制度对维护广大创作者的版权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出版教科书需给作者署名、付酬,并明确了付酬标准、付酬时限以及付酬的方法,但却缺失了对出版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加之缺少行政仲裁机制,使得“法定许可”规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未按规定或不愿付酬的出版单位,轻而易举地就钻了法律的空子,逃脱了法律责任。
二是对版权保护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
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几乎都离不开版权,说版权是摄影家赖以生存的命脉也实不为过,但摄影人还缺乏保护和行使好自身摄影版权的意识和知识,仅凭一己之力进行摄影维权实在艰难。
版权保护制度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创作活动的激励机制,促进这一特殊群体能够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化和艺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和目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让文化和艺术作品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有序传播,逐步形成依法授权、合理使用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得到持续繁荣和健康发展。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为保护好摄影版权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每个摄影人都应认识和认真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到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中,以集体的力量与作品使用方建立起平等、公正与合法的作品使用和交易秩序,用法律来捍卫摄影家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形成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摄影版权保护机制,使摄影家的版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是育人的教材应树立“纯洁”形象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和优良传统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教育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始终坚持奉行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育人理念。广大文艺工作者践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牺牲了自己应有的权益,表现出大度慷慨无私奉献的气度。然而,教科书在使用摄影作品时不给作者署名、不向作者付酬,甚至还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些恰恰隐藏在学生们每天手握的教材之中。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呼吁相关单位遵纪守法,让教材出版无愧于心,使这些育人之载体更为“洁净”,以不留“浊迹”的纯洁形象,在育人、育德、育心、育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语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家“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规划也明确提出,要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巩固我国的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版权保护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机制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文艺作品的激励机制。依法保护艺术家个体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传媒和出版秩序,遏制侵权盗版行为,是为打造文化强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摄权协依法代表摄影著作权人,向教科书出版社收取稿酬并向摄影家进行转付和分配,是贯彻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颁布了十年之久的法律规定的推动落实。同时我们还看到,保护好摄影家的版权,依法维护好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不仅会激励广大摄影家的创作热情,提升其创作积极性、主动性,还会使他们更加贴近人民贴近群众,投身到火热的社会生活之中,向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摄影作品,用生动、逼真和感人的美好影像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筑牢文化强国一方基石。
百万稿酬分配仅仅是个开始,依法使用和传播摄影作品的良好秩序正在逐渐形成,中摄权协在依法维护摄影家版权的道路上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