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失信惩戒举措作为惩治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既未在我国政务处分领域实现充分推广,也未能在曾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中得到应有体现。由于我国政务处分存在处分方式单一、惩罚力度不足、预防功能缺失的固有症结,故有必要将该举措引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并将其法治化。通过明确失信惩戒举措规范地位、修改政务处分方式、增设操作性规定等措施,使公职人员失信惩戒的内容有效融入未来的政务处分法制体系,以实现政务处分科学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