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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在对待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待遇。我国现行的现行三部外资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规定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三部外资法应制定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