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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一本久负盛名的杂志。它以匡正汉语言文字时弊为己任,咬作家,咬名人,咬报章,甚至咬“春晚”,咬得名家口服心服。它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所作的努力,令人钦佩!
香港有句俗话:“剃人眼眉被人剃。”意指你挑剔别人,月旦人家,一旦不慎,到头来反被人家抓到痛处。《咬文嚼字》既以“咬”语言时弊为己任,就必须记住一个“风险”——随时会被敌人“反咬一口”;因此,务必做到己之“咬”是无懈可击的,一字一词,乃至一个标点符号,都经得起“咬”。可惜,该刊亦有“能医不自医”之嫌,不乏可“咬”之处。
笔者长居海外,不无孤陋寡闻之憾,兼之是超级“电脑盲”,以致该刊问世10多年之后,才弄到两册(分别为2006、2007年合订本,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得以一睹其庐山真面目。下面之所“咬”,其例盖出于斯;每例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手民之误”,而应是“时弊”之一,有某种代表性。
先看2006年合订本。
例一,第7期第16页右栏第2行:“……报道了‘长江三鲜’的一些讯息。”“信息”属现代汉语新词,唯港澳地区还因“信”“讯”粤语发音相同而有人误用“讯息”。
例二,第1期第35页上篇右栏第3行和第4行:“通常情况下,一提‘羽毛’,人们通常不会想到……”这个句子连用两个“通常”,是作者之失,还是编辑、校对之失?
例三,第5期封二《车辆转向何处》:“北京东城区某建筑工地。工地上有一条醒目的标语……”既然开宗明义道出“工地”,有必要紧接着又来个“工地上”吗?直话直说:“北京东城区某建筑工地上有一条醒目的标语……”不是很直接吗?
例四,第1期第46页《谁与谁通电话》篇,作者指《新闻晚报》报道“神舟六号”升天后航天员费俊龙和聂海胜分别与自己的家属通电话时所配发的图片文字说明“让人费解”,例如“费俊龙的妻子、儿子与父亲通电话”,有顾此失彼的语病。批评者把它改成“费俊龙与妻子、儿子通电话”。岂料,他也犯了“顾此失彼”的毛病——照片显示的人物是费俊龙的妻子和儿子,而不是费俊龙。以照片上并无出现的“费俊龙”作为照片的陈述对象(主语),是谓“喧宾夺主”。最恰切的说明只能是:“费俊龙的妻子和儿子与他通电话。”
例五,第9期第6页左栏第1行:“以至有家报纸‘恶搞’了一则标题……”请注意,“以至”和“以致”是两个既相同又不完全相同的词,它们都有用在下半句的开头以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但“以致”多指不好的结果。上述引文从上文下理看,应该用“以致”。
至于该刊2007年合订本,令人惊讶的是,仅第1期第5页就有3处可“咬”之语病:
例六,该页左栏第12行,有“凸显出”一词。既然“凸显”了还不“出”吗?这“出”字与“涉及到”的“到”一样,是画蛇添足。
例七,该页右栏第16行:“一个人懂的再多……”现代汉语早已区分“的”“地”“得”了,请问到底是“懂的再多”还是“懂得再多”?
例八,该页文章的最后一句:“不知怡先生以为然否?”最后用的标点符号是问号,但这不是个疑问句,而是个陈述句;删去“不知”两字,句子才是个疑问句。翻阅报章,但见凡有疑问代词出现的句子便用问号的现象比比皆是,标点符号的失范和混乱可见一斑。
以上可“咬”之例,其形成除未能严谨实践咬文嚼字之外,还有一点不妨提请所有文字工作者遵行——鲁迅先生在《答北斗杂志社问》中告诫人们:“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本文所引例二、例三和例六,如果作者能“写完后至少看两遍”,就决不会出现那样的问题!
拙文用意无他,希望《咬文嚼字》是名副其实的咬文嚼字、无懈可击耳!
香港有句俗话:“剃人眼眉被人剃。”意指你挑剔别人,月旦人家,一旦不慎,到头来反被人家抓到痛处。《咬文嚼字》既以“咬”语言时弊为己任,就必须记住一个“风险”——随时会被敌人“反咬一口”;因此,务必做到己之“咬”是无懈可击的,一字一词,乃至一个标点符号,都经得起“咬”。可惜,该刊亦有“能医不自医”之嫌,不乏可“咬”之处。
笔者长居海外,不无孤陋寡闻之憾,兼之是超级“电脑盲”,以致该刊问世10多年之后,才弄到两册(分别为2006、2007年合订本,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得以一睹其庐山真面目。下面之所“咬”,其例盖出于斯;每例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手民之误”,而应是“时弊”之一,有某种代表性。
先看2006年合订本。
例一,第7期第16页右栏第2行:“……报道了‘长江三鲜’的一些讯息。”“信息”属现代汉语新词,唯港澳地区还因“信”“讯”粤语发音相同而有人误用“讯息”。
例二,第1期第35页上篇右栏第3行和第4行:“通常情况下,一提‘羽毛’,人们通常不会想到……”这个句子连用两个“通常”,是作者之失,还是编辑、校对之失?
例三,第5期封二《车辆转向何处》:“北京东城区某建筑工地。工地上有一条醒目的标语……”既然开宗明义道出“工地”,有必要紧接着又来个“工地上”吗?直话直说:“北京东城区某建筑工地上有一条醒目的标语……”不是很直接吗?
例四,第1期第46页《谁与谁通电话》篇,作者指《新闻晚报》报道“神舟六号”升天后航天员费俊龙和聂海胜分别与自己的家属通电话时所配发的图片文字说明“让人费解”,例如“费俊龙的妻子、儿子与父亲通电话”,有顾此失彼的语病。批评者把它改成“费俊龙与妻子、儿子通电话”。岂料,他也犯了“顾此失彼”的毛病——照片显示的人物是费俊龙的妻子和儿子,而不是费俊龙。以照片上并无出现的“费俊龙”作为照片的陈述对象(主语),是谓“喧宾夺主”。最恰切的说明只能是:“费俊龙的妻子和儿子与他通电话。”
例五,第9期第6页左栏第1行:“以至有家报纸‘恶搞’了一则标题……”请注意,“以至”和“以致”是两个既相同又不完全相同的词,它们都有用在下半句的开头以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但“以致”多指不好的结果。上述引文从上文下理看,应该用“以致”。
至于该刊2007年合订本,令人惊讶的是,仅第1期第5页就有3处可“咬”之语病:
例六,该页左栏第12行,有“凸显出”一词。既然“凸显”了还不“出”吗?这“出”字与“涉及到”的“到”一样,是画蛇添足。
例七,该页右栏第16行:“一个人懂的再多……”现代汉语早已区分“的”“地”“得”了,请问到底是“懂的再多”还是“懂得再多”?
例八,该页文章的最后一句:“不知怡先生以为然否?”最后用的标点符号是问号,但这不是个疑问句,而是个陈述句;删去“不知”两字,句子才是个疑问句。翻阅报章,但见凡有疑问代词出现的句子便用问号的现象比比皆是,标点符号的失范和混乱可见一斑。
以上可“咬”之例,其形成除未能严谨实践咬文嚼字之外,还有一点不妨提请所有文字工作者遵行——鲁迅先生在《答北斗杂志社问》中告诫人们:“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本文所引例二、例三和例六,如果作者能“写完后至少看两遍”,就决不会出现那样的问题!
拙文用意无他,希望《咬文嚼字》是名副其实的咬文嚼字、无懈可击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