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立法概况
(一) 嚴惩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大明律》中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一贯以下,杖七十。……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两千里。……八十贯,绞。”而《大浩》进一步加重了《大明律》惩贪的力度。如《大浩续编》第五十五条规定,官物起解卖富差贫,当处族诛,而依《大明律》仅是杖一百,足以见其用刑之重。《铁榜》中也对公侯犯赃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刑法:“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者……三犯准免死一次”,如此针对公侯贪赃枉法的罪刑实为史上罕见,也最突出地体现了朱元璋整顿官纪的决心和勇气。
(二)严惩官员擅权失职
在惩治文武官员失职犯罪方面,《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所有规避从重论。”文官在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过官吏”罪;在职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等等。对官吏失职犯罪及其刑罚可谓面面俱到,非常完善严苛。
(三) 严禁朋党为奸
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为巩固王权,在《大明律》中首立“奸党”罪,对“奸党”罪处罚甚严。此外,明律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太祖鉴于历史上宦官擅权祸国之事频发而下令“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其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类似的命令。可惜,明朝中后期的宦官擅权却是历朝最为严重的。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官员的教化和法律素养的培养,重视法律宣传
朱元璋十分重视对官吏的从政道德教化,运用儒家学说来约束官吏的行为。《明史》列传第169《循吏》记载:“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府州县吏来朝,陛辞,谕曰:‘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拔其根。然唯廉者能约己而爱人,……尔等戒之。’”①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十分注意法律的传播和普及。他规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级官吏、士大夫及民间老百姓都要聚在一起,宣读讲解律令。他还把《大明律》、《大浩》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乡村也要求请私塾老师讲授教之。朱元璋还将贪官污吏罪行昭示天下,以此教化劝导官员,从而达到预防官员犯罪的效果,从思想上给予警诫。
(二)建立严密的监督和特务制度
1、行政监察
朱元璋建立了一系列监察官员的制度,十分严密。该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监察机关有督察院和六科,其中督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其监察御史具有对结党营私擅权乱政官吏的弹劾权,对任何存在威胁的官员都有监视权。六科主要负责监督六部的管理。地方监察机构为各提刑按察使。
2、“民拿害民官”的举报制度
《明大律》中明确规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念有德耄民率精装拿赴来”,还规定,凡布政司、州府、县耄民人等,拿害民该吏赴京面奏者,“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即时放行,不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②
3、建立特务统治网对官员进行有效控制
朱元璋的特务网主要由检校和锦衣卫组成,朱元璋不信任官员,自然无法十分信任官员对官员的监督,为防止行政监督的官员与被监督官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朱元璋通过特务从事缉访、逮捕、讯狱等任务,几乎无孔不入。
三、朱元璋“重点治吏”的启示
(一)完善立法,建立完善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成体系,凌乱并时有冲突。因此,可以借鉴《铁榜》,就官员腐败问题制定一部专门法。并且,加大惩罚力度,刑上高官。
(二)重视预防腐败,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
单纯利用制度来打击腐败,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腐败的源头下手,才能真正解决腐败的问题。明初重典治吏的效果昙花一现,其根本原因是封建制度自有缺陷造成的。所以只有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重视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三)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强化权力监督
明朝虽有完备的法律监察体系,但是作为权力中心的皇帝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朱元璋经常法外用刑,造成了法律执行实施的混乱。所以,廉政的实现必须要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强化权力监督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官员腐败就要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制度,允许并且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官员提供方便,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注释:
①王世谊,丁守卫.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探析[J].历史学研究,2006(6).
②赵玉环.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小考[J].政法论丛,1994(1).
(作者简介:魏玥,女,南京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 嚴惩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大明律》中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一贯以下,杖七十。……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两千里。……八十贯,绞。”而《大浩》进一步加重了《大明律》惩贪的力度。如《大浩续编》第五十五条规定,官物起解卖富差贫,当处族诛,而依《大明律》仅是杖一百,足以见其用刑之重。《铁榜》中也对公侯犯赃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刑法:“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者……三犯准免死一次”,如此针对公侯贪赃枉法的罪刑实为史上罕见,也最突出地体现了朱元璋整顿官纪的决心和勇气。
(二)严惩官员擅权失职
在惩治文武官员失职犯罪方面,《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所有规避从重论。”文官在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过官吏”罪;在职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等等。对官吏失职犯罪及其刑罚可谓面面俱到,非常完善严苛。
(三) 严禁朋党为奸
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为巩固王权,在《大明律》中首立“奸党”罪,对“奸党”罪处罚甚严。此外,明律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太祖鉴于历史上宦官擅权祸国之事频发而下令“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其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类似的命令。可惜,明朝中后期的宦官擅权却是历朝最为严重的。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官员的教化和法律素养的培养,重视法律宣传
朱元璋十分重视对官吏的从政道德教化,运用儒家学说来约束官吏的行为。《明史》列传第169《循吏》记载:“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府州县吏来朝,陛辞,谕曰:‘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拔其根。然唯廉者能约己而爱人,……尔等戒之。’”①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十分注意法律的传播和普及。他规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级官吏、士大夫及民间老百姓都要聚在一起,宣读讲解律令。他还把《大明律》、《大浩》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乡村也要求请私塾老师讲授教之。朱元璋还将贪官污吏罪行昭示天下,以此教化劝导官员,从而达到预防官员犯罪的效果,从思想上给予警诫。
(二)建立严密的监督和特务制度
1、行政监察
朱元璋建立了一系列监察官员的制度,十分严密。该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监察机关有督察院和六科,其中督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其监察御史具有对结党营私擅权乱政官吏的弹劾权,对任何存在威胁的官员都有监视权。六科主要负责监督六部的管理。地方监察机构为各提刑按察使。
2、“民拿害民官”的举报制度
《明大律》中明确规定:“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念有德耄民率精装拿赴来”,还规定,凡布政司、州府、县耄民人等,拿害民该吏赴京面奏者,“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即时放行,不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②
3、建立特务统治网对官员进行有效控制
朱元璋的特务网主要由检校和锦衣卫组成,朱元璋不信任官员,自然无法十分信任官员对官员的监督,为防止行政监督的官员与被监督官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朱元璋通过特务从事缉访、逮捕、讯狱等任务,几乎无孔不入。
三、朱元璋“重点治吏”的启示
(一)完善立法,建立完善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成体系,凌乱并时有冲突。因此,可以借鉴《铁榜》,就官员腐败问题制定一部专门法。并且,加大惩罚力度,刑上高官。
(二)重视预防腐败,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
单纯利用制度来打击腐败,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腐败的源头下手,才能真正解决腐败的问题。明初重典治吏的效果昙花一现,其根本原因是封建制度自有缺陷造成的。所以只有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重视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三)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强化权力监督
明朝虽有完备的法律监察体系,但是作为权力中心的皇帝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朱元璋经常法外用刑,造成了法律执行实施的混乱。所以,廉政的实现必须要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强化权力监督也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官员腐败就要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制度,允许并且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官员提供方便,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注释:
①王世谊,丁守卫.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探析[J].历史学研究,2006(6).
②赵玉环.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小考[J].政法论丛,1994(1).
(作者简介:魏玥,女,南京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