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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切实发挥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决策、指导功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08年以来,共召开检委会129次,讨论研究案件311件,讨论通过重要事项18项,出台业务规范性文件12个,有力促进了全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先后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江苏省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 被南通市委市政府评为“南通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业务决策,发挥对检察工作宏观指导作用
近年来,院党组十分重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思路清、决心大。全面发挥检察委员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把宏观业务决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重大工作部署、人大报告讨论、检察业务相关决策和文件草案一律纳入检委会议事范围。一是加大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检委会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的职能地位,把加强检委会建设提高到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性措施上来。对全局性工作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定、工作机制推广施行,均提交检委会集体决策。2009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这对江苏沿海开发的发展是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为主动策应江苏沿海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及时开展了专题调研,形成了《立足检察职能,保障与服务沿海开发专题调研》、《城乡一体化语境下江苏沿海开发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等调研报告,经检委会认真研究,制定通过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保障通州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突出了检察工作主题和工作重点,为服务我区沿海开发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有力举措。2010年开展检察触角延伸工作以来,检委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延伸触角办公室专题汇报,提出了联系一个中心、两所学校、三家企业、四个村居,办好五件民生实事的“12345”工作思路,出台了《检察室、检察工作站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检察触角延伸工作起到指导促进作用。二是强化对检察业务建设的指导。将审议业务建设议案作为检委会的议事重点。逐步建立了定期听取检察业务工作专题报告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定期确定专题,听取有关业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审议意见,较好地发挥了检察委员会对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功能。如对我院公诉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检委会先后召开三次会议专门听取汇报,进行深入总结和讨论。三是加强对重大业务事项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2008年以来,先后对公诉、侦监、控申、民行等多个业务部门的10余项业务建设议案进行了审议,最终形成讨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实施意见》、《规范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实施办法》、《审查逮捕、公诉案件质量风险排除制度(试行)》、《司法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等业务性规范文件12件,有效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对检察工作研究,发挥研究决定重大案件作用
审议重大案件是各级检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往往成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机构”。一是强化重大复杂案件决策能力。我院在落实办案责任,充分发挥承办人、有关部门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检察委员会集中集体智慧,全面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如我院提请市院抗诉的陈某受贿一案,在对于是否认定原审未予认定的11万元受贿款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该案经检委会下集体讨论,决定该案提请抗诉,最终经再审对于原审未予认定的11万元受贿款全部认定,被告人陈坚也因此由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是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指导。探索建立检委会专业研究工作机制。从全院选拔了18名检察业务骨干成立了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对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相关办案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认真开展研讨活动。凡需提交检委会讨论一些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和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提交检委会讨论前,先由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进行个案研究论证,由检委办负责梳理研讨意见,与案件材料一起分发给各位委员,最后提交检委会集体决定,研讨意见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自去年以来,检委办已组织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研讨实际案例15次,编发《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动态》15期,研讨小组形成《遥控磅秤获利构成诈骗罪》、《非法收受他人存单后退回如何定性》、《非法组织或经营劳务输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等12篇案例分析先后被《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中国审判》、《检察研究》等法学刊物录用。三是积极开展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我院检委办定期收集整理检委会讨论研究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案例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发现执法办案中反映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的建议。为保证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检委会于2008年率先研究制定的《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轻缓处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有关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五条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统一执法标准,严格公正执法,提高了检调对接工作效率起到规范促进作用。2008年以来,我院先后对符合条件的152件交通肇事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检调对接,促使双方和解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我们还对上会案件中发现的盗窃机动车号牌、交通肇事后请人顶罪、非法吸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问题、盗窃罪未遂的认定等15个专题开展调研,深入研究类案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向上级院提出了法律适用请示。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工作中,我们清晰界定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的职能分工,加强集体领导和集体监督,有效地防止了个人独断专行、案件处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了严格公正执法。一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我们认真参照上级检察机关有关检委会工作的制度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修订完善了检委会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了进入检委会议题的准入条件、操作程序以及议事规则等,使检委会日常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严格检委会工作流程,对议事的范围、准备、提起、审议、讨论、表决、执行、督办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应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讨论时,各位委员在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汇报和检委办意见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全方位论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绝不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意见。二是认真落实督办制度。检委会作出决定后,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将决定事项通知承办部门执行,适时对承办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承办部门执行完毕的,均需及时填写反馈表,连同执行事项的相关材料卷宗复印件提交检委会办公室备案。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的,检委会办公室即时向承办部门开出督办单,督促執行,并定期将督办情况向检委会、检察长汇报。年底总结全年检委会上会讨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检委会决定一致率,分析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检委会的学习计划,有效保证了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树立起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三是坚持执行学习制度。一方面,针对检委会委员工作忙、时间紧的现状,将便于自学的学习内容,如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解读资料汇编成检委会学习资料,上传到内部局域网上,供委员们自学。另一方面,针对检委会委员需要掌握的法学理论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安排集中学习。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讨论学习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由检委会委员轮流进行法律法规讲座。在坚持检察委员会委员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基础上,还规定每个委员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检察理论调研文章一篇。2008年以来,检委会组织专门学习15次,编发《检委会学习参考资料》19期,有效地保证了检委会委员的知识更新和完善,为保障检委会工作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一、突出业务决策,发挥对检察工作宏观指导作用
近年来,院党组十分重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对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思路清、决心大。全面发挥检察委员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把宏观业务决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重大工作部署、人大报告讨论、检察业务相关决策和文件草案一律纳入检委会议事范围。一是加大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检委会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的职能地位,把加强检委会建设提高到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性措施上来。对全局性工作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定、工作机制推广施行,均提交检委会集体决策。2009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这对江苏沿海开发的发展是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为主动策应江苏沿海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及时开展了专题调研,形成了《立足检察职能,保障与服务沿海开发专题调研》、《城乡一体化语境下江苏沿海开发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等调研报告,经检委会认真研究,制定通过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保障通州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突出了检察工作主题和工作重点,为服务我区沿海开发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有力举措。2010年开展检察触角延伸工作以来,检委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延伸触角办公室专题汇报,提出了联系一个中心、两所学校、三家企业、四个村居,办好五件民生实事的“12345”工作思路,出台了《检察室、检察工作站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检察触角延伸工作起到指导促进作用。二是强化对检察业务建设的指导。将审议业务建设议案作为检委会的议事重点。逐步建立了定期听取检察业务工作专题报告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定期确定专题,听取有关业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审议意见,较好地发挥了检察委员会对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功能。如对我院公诉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检委会先后召开三次会议专门听取汇报,进行深入总结和讨论。三是加强对重大业务事项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2008年以来,先后对公诉、侦监、控申、民行等多个业务部门的10余项业务建设议案进行了审议,最终形成讨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实施意见》、《规范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实施办法》、《审查逮捕、公诉案件质量风险排除制度(试行)》、《司法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等业务性规范文件12件,有效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对检察工作研究,发挥研究决定重大案件作用
审议重大案件是各级检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往往成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机构”。一是强化重大复杂案件决策能力。我院在落实办案责任,充分发挥承办人、有关部门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检察委员会集中集体智慧,全面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如我院提请市院抗诉的陈某受贿一案,在对于是否认定原审未予认定的11万元受贿款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该案经检委会下集体讨论,决定该案提请抗诉,最终经再审对于原审未予认定的11万元受贿款全部认定,被告人陈坚也因此由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是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指导。探索建立检委会专业研究工作机制。从全院选拔了18名检察业务骨干成立了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对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相关办案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认真开展研讨活动。凡需提交检委会讨论一些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和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提交检委会讨论前,先由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进行个案研究论证,由检委办负责梳理研讨意见,与案件材料一起分发给各位委员,最后提交检委会集体决定,研讨意见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自去年以来,检委办已组织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研讨实际案例15次,编发《司法实践问题研讨小组动态》15期,研讨小组形成《遥控磅秤获利构成诈骗罪》、《非法收受他人存单后退回如何定性》、《非法组织或经营劳务输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等12篇案例分析先后被《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中国审判》、《检察研究》等法学刊物录用。三是积极开展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我院检委办定期收集整理检委会讨论研究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案例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发现执法办案中反映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的建议。为保证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检委会于2008年率先研究制定的《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轻缓处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有关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五条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统一执法标准,严格公正执法,提高了检调对接工作效率起到规范促进作用。2008年以来,我院先后对符合条件的152件交通肇事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检调对接,促使双方和解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我们还对上会案件中发现的盗窃机动车号牌、交通肇事后请人顶罪、非法吸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问题、盗窃罪未遂的认定等15个专题开展调研,深入研究类案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向上级院提出了法律适用请示。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工作中,我们清晰界定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的职能分工,加强集体领导和集体监督,有效地防止了个人独断专行、案件处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了严格公正执法。一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我们认真参照上级检察机关有关检委会工作的制度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修订完善了检委会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了进入检委会议题的准入条件、操作程序以及议事规则等,使检委会日常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严格检委会工作流程,对议事的范围、准备、提起、审议、讨论、表决、执行、督办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应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讨论时,各位委员在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汇报和检委办意见的基础上,畅所欲言,全方位论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绝不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意见。二是认真落实督办制度。检委会作出决定后,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将决定事项通知承办部门执行,适时对承办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承办部门执行完毕的,均需及时填写反馈表,连同执行事项的相关材料卷宗复印件提交检委会办公室备案。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的,检委会办公室即时向承办部门开出督办单,督促執行,并定期将督办情况向检委会、检察长汇报。年底总结全年检委会上会讨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检委会决定一致率,分析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检委会的学习计划,有效保证了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树立起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三是坚持执行学习制度。一方面,针对检委会委员工作忙、时间紧的现状,将便于自学的学习内容,如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解读资料汇编成检委会学习资料,上传到内部局域网上,供委员们自学。另一方面,针对检委会委员需要掌握的法学理论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安排集中学习。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讨论学习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由检委会委员轮流进行法律法规讲座。在坚持检察委员会委员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基础上,还规定每个委员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检察理论调研文章一篇。2008年以来,检委会组织专门学习15次,编发《检委会学习参考资料》19期,有效地保证了检委会委员的知识更新和完善,为保障检委会工作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