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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国足坛,裁判受贿已经成为公开秘密,2010年3月6日和7日,先后传出陆俊、黄俊杰、周伟新和沈黄颖(女)4名裁判被沈阳专案组带走协查的消息。反黑的枪口终于对准了裁判,这场风波震动了中国足协,震动了亿万球迷,也成为社会和广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时间黑哨现象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我们应该怎样认识黑哨问题,怎样才能杜绝黑哨?本文针对这一系列现象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中国足坛 足球 黑哨 根治措施
一、中国足坛黑哨事件
“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
我们先看一下中国足坛的“黑哨”事件:
1.1998年,隋波事件。
2.1999年,渝沈假球。
3.2001年,“甲B五鼠”。
4.2002年,“黑哨”事件,龚建平当“替罪羊”。
5.2010年,南勇、杨一民、张建强被依法逮捕。
6.2010年,“金哨”陆俊和国际级裁判黄俊杰、周伟新被警方带走调查。
2002年,“龚建平事件”是轰动一时的新闻,并且引爆了中国足球隐藏在表象下的重重黑幕。他是中国足球历史上第一个因为黑哨问题而入狱的裁判,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龚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受贿罪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龚建平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那么,黑哨有没有明确的定义呢?众说纷纭,据调查,在2003年5月6日的《中国法制报》中写到,在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黑哨”问题专门下发通知,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通知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刑法问题。这是高检对黑哨现象做出的一个定性。
二、黑哨现象的影响及危害
1.黑哨现象对社会的影响与危害。
自从黑哨现象多次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后,报纸、电视对黑哨裁判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黑哨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如何实现足球比赛场上公正更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黑哨是一种行业腐败行为,也是一种有失职业道德的行为。黑哨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危害。
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如今有些俱乐部为了赢球和自己的利益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让自己的俱乐部获益,以至于发展到赤裸裸、明目张胆地给裁判送钱,吃喝嫖赌一条龙。如果比赛场上经常出现“黑哨”、“假球”现象,广大球迷看不到精彩的足球比賽,也看不到公正公平的裁判执法,很容易导致球迷出现不满,由于球迷对裁判的不满,就会引起球迷滋事,球场动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如2000年“7.15”西安球迷骚乱给中国足球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直接导致比赛收入降低,极大地影响了中国足协的收入和开支,影响了国家对中国足球事业的投入。那么足球比赛的公平竞争的口号就不复存在了,可想而知黑哨现象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有多大。与此同时我们也相信新一届的韦迪领导的中国足协会对黑哨现象投入大量的精力,对黑哨现象进行强有力的整治,还广大球迷一个干净的球场。
2.黑哨现象对裁判自身的影响。
裁判原本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但如今已在亿万球迷的“黑哨”声中消失殆尽。问题裁判通常又被分成黑哨、官哨等多种。黑白难辨,真假难辨,只会进一步加剧现状的混乱。从龚建平事件,陆俊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的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从而也说明裁判员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裁判员一旦吹黑哨,那么他就把自己的裁判事业给毁了,名声败劣了,给裁判员队伍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根治黑哨现象的措施
足协是管理裁判的,管理者都参与假赌黑中,那么裁判能好吗?中国足球上层领导落马事件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解决吹黑哨的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社会经济处于无序的、非理性竞争的条件下,新闻机构起到了发掘信息、监督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其次,要细化体育竞技的裁判规则。把有意、无意、过高等主观性概念客观化、标准化,减少裁判工作的主观性。建立裁判工作的复议机制。在赛场配备摄像系统,并将整个赛事拍摄下来。一旦比赛双方球队对裁判的判决提出异议,相关的临场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录像作出终审裁决。再次,要建立有充足数量的足球裁判队伍。在国内裁判数量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可以考虑雇佣外籍裁判执法国内联赛。最后,要建立高透明度的裁判评议制度和罢祛机制。裁判之所以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冒天下之大不韪,原因在于他们有存在主观性判定的借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评议制度和罢祛机制。如果建立起相关的裁判评议制度,及时对不敬业、不守法的裁判处以警告、罚款、罢祛和起诉等,使裁判违规成本加大,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黑哨裁判就不会得寸进尺,吹黑哨也就不会变本加厉。
四、结论和建议
1.体制机制上的缺陷是导致腐败的根源。
我认为必须在足协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管办”应该分开。“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不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再不改革,就有可能成为足球市场化发展的阻力,在管理和市场开发方面应该从社会上招聘专业人才,中国足协要从半实体化向实体化转变。
2.足坛内部和新闻媒体舆论两方面强有力的监督。
3.黑哨现在可以判了,足球不再是法律的死角,这是反黑运动的成果。
关键是要立法,把足球纳入法制轨道。没有健全的法制和法规,各种问题还会出现,建议制定足球法,在法律的制约尽可能保证足球俱乐部的公平竞争。足球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引入司法监督,使联赛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杜绝假球、黑哨等丑恶现象,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对足球环境进行净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2]布坎南.寻求租金与寻求利润.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112-127.
[3]维拉潘.腐败和黑哨可能会毁掉中国足球.中国新闻网,2004.8.9.
关键词: 中国足坛 足球 黑哨 根治措施
一、中国足坛黑哨事件
“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
我们先看一下中国足坛的“黑哨”事件:
1.1998年,隋波事件。
2.1999年,渝沈假球。
3.2001年,“甲B五鼠”。
4.2002年,“黑哨”事件,龚建平当“替罪羊”。
5.2010年,南勇、杨一民、张建强被依法逮捕。
6.2010年,“金哨”陆俊和国际级裁判黄俊杰、周伟新被警方带走调查。
2002年,“龚建平事件”是轰动一时的新闻,并且引爆了中国足球隐藏在表象下的重重黑幕。他是中国足球历史上第一个因为黑哨问题而入狱的裁判,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龚建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受贿罪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龚建平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那么,黑哨有没有明确的定义呢?众说纷纭,据调查,在2003年5月6日的《中国法制报》中写到,在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黑哨”问题专门下发通知,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通知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刑法问题。这是高检对黑哨现象做出的一个定性。
二、黑哨现象的影响及危害
1.黑哨现象对社会的影响与危害。
自从黑哨现象多次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后,报纸、电视对黑哨裁判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黑哨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中心话题,如何实现足球比赛场上公正更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黑哨是一种行业腐败行为,也是一种有失职业道德的行为。黑哨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危害。
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如今有些俱乐部为了赢球和自己的利益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让自己的俱乐部获益,以至于发展到赤裸裸、明目张胆地给裁判送钱,吃喝嫖赌一条龙。如果比赛场上经常出现“黑哨”、“假球”现象,广大球迷看不到精彩的足球比賽,也看不到公正公平的裁判执法,很容易导致球迷出现不满,由于球迷对裁判的不满,就会引起球迷滋事,球场动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如2000年“7.15”西安球迷骚乱给中国足球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直接导致比赛收入降低,极大地影响了中国足协的收入和开支,影响了国家对中国足球事业的投入。那么足球比赛的公平竞争的口号就不复存在了,可想而知黑哨现象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有多大。与此同时我们也相信新一届的韦迪领导的中国足协会对黑哨现象投入大量的精力,对黑哨现象进行强有力的整治,还广大球迷一个干净的球场。
2.黑哨现象对裁判自身的影响。
裁判原本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但如今已在亿万球迷的“黑哨”声中消失殆尽。问题裁判通常又被分成黑哨、官哨等多种。黑白难辨,真假难辨,只会进一步加剧现状的混乱。从龚建平事件,陆俊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职的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从而也说明裁判员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裁判员一旦吹黑哨,那么他就把自己的裁判事业给毁了,名声败劣了,给裁判员队伍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根治黑哨现象的措施
足协是管理裁判的,管理者都参与假赌黑中,那么裁判能好吗?中国足球上层领导落马事件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解决吹黑哨的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社会经济处于无序的、非理性竞争的条件下,新闻机构起到了发掘信息、监督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其次,要细化体育竞技的裁判规则。把有意、无意、过高等主观性概念客观化、标准化,减少裁判工作的主观性。建立裁判工作的复议机制。在赛场配备摄像系统,并将整个赛事拍摄下来。一旦比赛双方球队对裁判的判决提出异议,相关的临场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录像作出终审裁决。再次,要建立有充足数量的足球裁判队伍。在国内裁判数量不足的情况下,短期内可以考虑雇佣外籍裁判执法国内联赛。最后,要建立高透明度的裁判评议制度和罢祛机制。裁判之所以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冒天下之大不韪,原因在于他们有存在主观性判定的借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评议制度和罢祛机制。如果建立起相关的裁判评议制度,及时对不敬业、不守法的裁判处以警告、罚款、罢祛和起诉等,使裁判违规成本加大,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黑哨裁判就不会得寸进尺,吹黑哨也就不会变本加厉。
四、结论和建议
1.体制机制上的缺陷是导致腐败的根源。
我认为必须在足协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管办”应该分开。“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不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再不改革,就有可能成为足球市场化发展的阻力,在管理和市场开发方面应该从社会上招聘专业人才,中国足协要从半实体化向实体化转变。
2.足坛内部和新闻媒体舆论两方面强有力的监督。
3.黑哨现在可以判了,足球不再是法律的死角,这是反黑运动的成果。
关键是要立法,把足球纳入法制轨道。没有健全的法制和法规,各种问题还会出现,建议制定足球法,在法律的制约尽可能保证足球俱乐部的公平竞争。足球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引入司法监督,使联赛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杜绝假球、黑哨等丑恶现象,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对足球环境进行净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2]布坎南.寻求租金与寻求利润.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112-127.
[3]维拉潘.腐败和黑哨可能会毁掉中国足球.中国新闻网,200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