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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第158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该条的理解一直存有争议。结合《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一国两制”原则,笔者认为:《基本法》的解释权首先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享有全面的最终的解释权。在此前提下,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对《基本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主体的双重性和解释权的分割是“一国两制”在《基本法》解释权上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