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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备案合同之外重新订立一份“黑合同”,试图通过意思自治来规避法律强制。在波谲云诡的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呈现出多样的表现形态,但是不论是“黑合同”还是备案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意思表示项下蕴含的内容不同而已,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应得到保护。故笔者认为在对“黑白合同”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应采用动态灵活的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