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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原告甲公司诉称:甲公司根据其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丙酒店承包经营权并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却以甲公司内部人员有矛盾为借口,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03年11月28日擅自收取丙酒店每日营业款,并于2003年12月5日晚突然通知甲公司解除承包经营权,次日在甲公司强烈反对和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乙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自行经营。故向法院诉请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返还抵押金10万元等。
被告乙公司辩称:代收营业款和终止合同事先征得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至于钱物返还问题,乙公司愿意据实结算,但甲公司应付清承包经营期间相关费用。
被告乙公司同时反诉称: 甲公司逾期支付承包费,拖欠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擅自将丙酒店经营权转包给第三者,私刻丙酒店公章,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致使乙公司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财务和经营状况监督权。故向法院诉请判令:终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担经营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甲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刻制公章是甲公司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即使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等情况,也是乙公司代收营业款及提前强行解除合同造成的。因违约方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故不同意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经营中产生的水电费等愿意据实结算,不存在财产损害故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争议焦点
1.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应当终止履行?
2.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
原告甲公司诉称:甲公司根据其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丙酒店承包经营权并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却以甲公司内部人员有矛盾为借口,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03年11月28日擅自收取丙酒店每日营业款,并于2003年12月5日晚突然通知甲公司解除承包经营权,次日在甲公司强烈反对和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乙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自行经营。故向法院诉请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返还抵押金10万元等。
被告乙公司辩称:代收营业款和终止合同事先征得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至于钱物返还问题,乙公司愿意据实结算,但甲公司应付清承包经营期间相关费用。
被告乙公司同时反诉称: 甲公司逾期支付承包费,拖欠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擅自将丙酒店经营权转包给第三者,私刻丙酒店公章,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致使乙公司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财务和经营状况监督权。故向法院诉请判令:终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担经营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甲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刻制公章是甲公司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即使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等情况,也是乙公司代收营业款及提前强行解除合同造成的。因违约方是乙公司而非甲公司,故不同意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经营中产生的水电费等愿意据实结算,不存在财产损害故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争议焦点
1. 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应当终止履行?
2.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