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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称,“蜡笔小新”是日本人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原告获得了该作品的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之后,原告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及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蜡笔小新”的形象被广泛应用在食品、服装、玩具、药品等商品上。在中国,原告在“连环漫画书类”及“牙刷类”商品类别上进行了商品注册。后原告发现广州诚益眼镜公司(以下简称“诚益公司”)8年前在其它商品类别上注册了该商标。故以诚益公司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为由.向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