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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以及搁浅、漂浮物体的打捞、清除,一直是困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难题。长期以来,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为维护航道畅通、保障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每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沉船沉物定位、标志和清除,但在对“单船公司”、“方便旗船公司”进行追偿时,上述费用往往因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而得不到偿付。因此,为保证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强制清除职责的费用得到及时偿付,扫清追偿障碍,确保航道畅通、航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