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GZ0320160056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穗环[2016]126号为防治船舶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船舶排放采取以下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