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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控制的角度上讲,道德与法律地位的置换上恰恰是我国古老文明向近代乃至现代的一种努力——从泛道德化的传统文化氛围中解脱出来,向崇尚科学民主的现代法治社会迈进。法律规范应当占据社会控制的主导性地位。道德建设应当为之服务,起到保障和弥补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否则,法律制度的完善就会在认同传统的目光反照中徒劳无功,法治国家也只能是海市蜃楼式的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