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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本刊重点关注了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的问题,分别报道了《10款零收益产品逐个评》、《收益为零 浦发是否设置了理财陷阱》、《民生理财产品巨亏50%被迫清盘》、《打新产品也可能零收益》等文章。社会各界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
4月8日,银监会也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核心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银监会于4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重拳整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整改。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第一,要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例如,某商业银行命名理财产品为“招银进宝”、“陆陆发”、“安心回报”、“聚财宝”等。
第二,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投资者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三,要求建立投资者评估机制,规范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于与股票相关或者结构复杂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注意合理,科学及全方位的评估方法。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应该全面反应产品的特点及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四,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第五,商业银行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率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投资者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商业银行还应该制定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七,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该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
由此可见,银行理财产品确实存在以上“七宗罪”现象。
详解银行违规
此外,银监会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出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许多问题。本刊通过整理归纳出四大核心问题,以供投资者参考。
问题之一: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例如,民生银行于3月26日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的QDII产品。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并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民生银行在产品的管理方面出现了漏洞。
问题之二:银行未正确开展投资者评估
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投资者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关评估意见告知投资者。
例如,汇丰银行IPFD0026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挂钩 (美元款)截至4月4日,积累回报浮亏-34.08%,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挂钩 (美元款)系列中共有9个产品,自初始估值日以来的浮亏从最少的-19.82%到最多的-34.08不等。面对这样大额的浮亏比率,汇丰中国给予的评级居然只是中度风险,描述为 “风险级数一般”。并给出结论:“该产品可能适合乐于承受中度投资风险的客户。”
问题之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银行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及时的、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投资者一时间不能接受零收益,引发投资者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
浦发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浦发银行利用“法律”手段,豁免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问题之四: 销售人员管理、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监管部门还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投资者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投资者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
4月8日,银监会也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核心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银监会于4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重拳整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整改。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第一,要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例如,某商业银行命名理财产品为“招银进宝”、“陆陆发”、“安心回报”、“聚财宝”等。
第二,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投资者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三,要求建立投资者评估机制,规范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于与股票相关或者结构复杂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注意合理,科学及全方位的评估方法。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应该全面反应产品的特点及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四,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第五,商业银行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账单(产品存续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的,提供账单的频率和账单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应不低于《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投资者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商业银行还应该制定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七,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该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
由此可见,银行理财产品确实存在以上“七宗罪”现象。
详解银行违规
此外,银监会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出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许多问题。本刊通过整理归纳出四大核心问题,以供投资者参考。
问题之一: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例如,民生银行于3月26日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的QDII产品。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并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民生银行在产品的管理方面出现了漏洞。
问题之二:银行未正确开展投资者评估
监管部门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投资者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关评估意见告知投资者。
例如,汇丰银行IPFD0026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挂钩 (美元款)截至4月4日,积累回报浮亏-34.08%,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挂钩 (美元款)系列中共有9个产品,自初始估值日以来的浮亏从最少的-19.82%到最多的-34.08不等。面对这样大额的浮亏比率,汇丰中国给予的评级居然只是中度风险,描述为 “风险级数一般”。并给出结论:“该产品可能适合乐于承受中度投资风险的客户。”
问题之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银行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及时的、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投资者一时间不能接受零收益,引发投资者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
浦发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浦发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浦发银行利用“法律”手段,豁免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问题之四: 销售人员管理、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监管部门还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投资者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投资者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