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对儿童心理成长的重要作用及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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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幼师在儿童早期启蒙和教育阶段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近期却有幼师虐童现象被频频曝光。幼师虐童行为对儿童的心理和生理成长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提高幼师素质成为教育行业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阐述幼师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展现幼师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对实际中发生的虐童行为进行思考,并联系法学教学实践中所见所得,从自身专业出发,提出在法律层面应该采取的规制虐童行为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幼师的虐童行为;幼师责任;法律的相关规制措施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为人们所不耻的现象。2012年10月,我国浙江省发生了一起幼师虐童事件,事件一经爆出,很快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幼儿园教师竟然对年纪只有几岁大的幼儿园学生施以虐待,并将揪住幼童耳朵向上提起的视频和用胶带贴住幼童嘴巴、将幼儿倒插垃圾桶等记录其恶劣行径的照片传至网上。人们不仅开始质疑幼师的师德,甚至开始质疑人类的人性道德。其实不仅是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虐童行为都时有发生。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还有许多儿童仍然忍受着别人无法想象的痛苦和虐待。
  也许,在走出他们成长的这片幼儿园时他们会摆脱曾经老师的伤害给他们留下的阴影,但是,大部分情况下,这种伤害可能会终生相伴,甚至成为无法摆脱的阴影,成为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无法愈合的伤疤,对他的一生产生影响。
  尽管幼师只是每一个人成长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环节,但是幼师却可以认为是教育行业里最重要、地位最崇高的职业。这与其工作时接触对象的特殊性有关。
  一个婴儿从胚胎开始即与母亲产生联结,之后母亲十月怀胎,将其生下之后,他便在母亲的哺育下开始认识这个世界,母亲是他认识的第一个人,之后在母亲的带领下开始接触周围的人,大部分都仅局限在家人这个圈子里,并且基本都有最亲近的人陪伴在身边。然而到三岁左右,一个孩子要看到更大的世界,必然要走出家庭,去接受更大的世界,进入幼儿园开始与老师和其他小朋友相处开始自己独立的生活。这对每一个孩子的成长来说是一件重大事件,孩子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开始直面这个社会,开始接受社会化的洗礼。在此期间他的经历、认知、感受会对他的性格的形成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会对他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塑造健康的儿时心理状态意义重大。
  而在这个期间,幼师的言传身教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二、幼师的职责
  幼师必须要把一个从各方面刚刚开始发育的小孩子在三年间变成一个懂事、礼貌、聪明、有长远发展潜力的孩子,因此责任不可谓不重。从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儿童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强。也就是说,在幼儿园期间的发展对儿童的人生会产生重要影响,若发展良好,则为他以后的人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每一个幼儿在三岁左右踏入幼儿园的时候,只是一个几乎没有经过任何调教的孩子,他们具有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人之初性本善,而幼师作为一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要求每一个孩子做到最好,他们只是一个个没有经过调教的未入社会的孩子,需要幼师认认真真地作为一个朋友、老师去教会他们。这是每一个幼师身负的责任。幼师作为具有崇高社会地位的职业,教师虐童行为的出现,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幼师的重要性要求他们能够做到:
  第一,作为一个幼儿教师,应热爱工作,友善地进行教育工作。在孩子做错事情的时候,不能过分严厉地训斥他们,因为这只会使他们产生恐惧心理。我们曾经做过一些调查,许多孩子或多或少地遭遇过老师的训斥,或者是打骂,可能没有在身体上留下疤痕,可是心理上的伤痕是无法治愈甚至是永久性的。在刚刚走进幼儿园开始接触这个社会的时候,老师可以说是每一个孩子又敬又怕的人。孩子在家里有父母和祖父母的疼爱,自然会对他们少一些惧怕多一些亲近,而老师作为一个刚刚接触的人,在孩子的心中是最有权威性的人。他们会认为老师说的都是对的。因此,一旦受到老师严厉的批评,他不仅会对自己产生怀疑,还会对自己的人生是去了希望,对以后的发展极为不利。
  第二,每一个孩子在初入社会的时候他的情感观念是极为单纯的,因此老师需要认真处理对待孩子的感情。他们极容易去相信一个人。一旦他们认为一个人是真诚对待自己的,那么他们会很相信对方,他们的喜欢和不喜欢如此的单纯。如果一旦受到了老师的否定,或者是伤害,那么他会受到影响对一个老师产生不良印象,对老师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对老师这个角色开始产生厌恶,最严重的甚至对他以后人生中遇到的老师都持否定态度,从而因为不喜欢老师而不喜欢学习,最后使自己的受教育生涯也蒙受了阴影。
  第三,老师不能总是去否定每一个孩子。相反,老师必须适时、适当地去引导、鼓励每一个孩子。老师的权威在每一个孩子心中无法替代的。而老师的肯定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到孩子,孩子在获得肯定的基础上会更加努力,认识到自己的闪光点和不足之处,从而快乐地成长。然而,不管孩子的行为是正确或者错误的,一旦受到老师的否定甚至是惩罚,不论是过激行为、伤害性的语言或者画面可能都会长期的占据孩子的内心,不经心理干预可能会愤恨、郁结一生、噩梦连连。孩子同时也会把老师放在敌对面,不信任老师,同时否定自己,觉得自己什么都干不成,无法获得他人的肯定,对以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第四,老师应该给每一个孩子正确的定位,不能以过高的标准去要求孩子。当孩子努力做到一件事情的时候,需要的是老师的肯定。同样,老师和家长不能过分严苛地要求孩子们事事争第一。在幼儿园中,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心理成长,只要在那个阶段里孩子能够快乐的成长,这就足够了。如果事事要求孩子争第一,不仅会给孩子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很多时候还会造成孩子性格中的一种孤僻,事事要争第一,不能取得的话,就攻击得第一的同学,不被允许后,就开始否定自己。即使在冷静的情况下,他也孤独一人,不与其他同学来往,因为这种孩子在老师和家长的高期望下已经变得孤傲,从心底认为自己比别人优秀,跟他们玩不来。这种错误的观念和不良行为模式,对孩子自身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和他们的健康成长。他们的智商很高,心理却不健康,内心的孤傲、孤独、孤僻会让他们走上错误的道路。因此,顺其自然由着孩子的天性健康成长,不要在孩子还很小的时候给他们施加太大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从幼儿园的生活中有更多成长的收获,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幼师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理解、爱和尊重。因为人的成长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心理成长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智力成长的过程。智力成长过程是附着在心理成长过程中的。爱和尊重是教育的基础,肯定和支持孩子按照天性来发展,尊重他们的自然成长,为他们提供温馨的健康的精神和物质环境。站在与孩子平等的地位上与他们去相处,让他们在遵循天性的发展中得到快乐,使他们认识到世界的美好,心存感恩和希望,这对于孩子建立良好的品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铺垫辉煌的人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六,幼师和儿童在相处过程中应该保持着平等的地位,努力减少因年龄差距而产生的距离感,以及由此树立的“可怕”的教师形象,鼓励孩子们喜欢学习、喜欢老师,能以正确的态度处理与老师的关系,成为真正的朋友。
  第七,幼师面对每一个幼儿,需要很多耐心。幼师面对的幼儿是3至6岁的孩子,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幼稚单纯,思想活跃,对刚刚认识的世界有极大的好奇心,会提出很多不着边际或者是在大人看来不值得回答甚至是很可笑的问题,而这种想法在相当程度上也会反映出儿童的兴趣爱好偏向。幼师要注意理解观察到孩子们的动向,因材施教,采用引导的方式进行教育过程。对于他们提出的很小的问题,也要耐心地解释和回答,用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去教导,从而了解他们的心理,融入他们的生活。在满足每个孩子好奇心的基础上又不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挖掘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健康的兴趣特长,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从而为以后的成长开辟正确的方向和道路。
  第八,老师需要对所有的孩子一视同仁。虽然孩子在这个时期心智还不是很成熟,但是却极其敏感,一旦自己和别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别人得到夸奖而自己却没有得到,或者做错了事情别人安然无事但自己却受了批评时,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而因父母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家长和孩子的行为更应受到谴责。幼师在批评孩子的时候也要注意说话的方式,语言积极、规范,对事不对人,不能牵扯到人格问题。或者是先给予他肯定在找出存在的问题,比如“你能积极活跃地参与到课堂中来,老师很高兴,但是以后记得要遵守纪律,这样别的小朋友也会觉得你很有礼貌啦”之类的话。
  除此之外,幼师对儿童心理成长的作用还表现在很多方面。总之,幼师在儿童成长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是别人无可替代的。
  三、法律工作者建议
  从上文所述可知,幼师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了虐童行为,儿童所受到的创伤之重可想而知。联系当今社会实际,在虐童行为多发的情况下,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惩罚,以及能否对孩子所受伤害进行准确评估就成为了一个比较重要的技术性问题。
  对此,笔者利用在检察院实习的机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咨询了多位检察官,得到了有关上述问题的一些建议。
  首先,多数检察官认为需要对孩子受到的伤害进行检查。而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如果检查结果达到一定轻伤标准,就可以从刑法上追究老师的责任,以定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构成犯罪,就只能靠舆论来进行谴责了。但是舆论谴责并不能够达到实质上的惩罚作用和警示效果,从影响程度来说,远没有达到令全社会引以为戒的程度,也不能够完全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其次,刑法作为一种底线性、原则性的法律,无论是从定罪还是量刑层面而言,其犯罪情节都是比较严重的,而幼师的虐童行为如果按照刑法现有法条中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来定罪量刑的话,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检察官们建议,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还可以从行政规范和监督方面入手。如健全和完善《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严格的关于幼儿园资质的审查和幼师资格证的取得程序,在出现违反行政法规虐童行为时,对幼儿园及教师做出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细化有关幼儿园设施配备的要求,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要求安装全方位无死角的摄像头,并且定期向家长开放或者定期向教育局上交监控录像进行审查。
  最后,在社会实际中,受虐儿童身体上所受伤害尚未达到可以入刑的轻伤标准,但是心理上却受到极大的伤害,可能导致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或心理疾病。对于儿童身体上的创伤,尚可进行医学上的估量;而对于心理上的创伤,由于缺少准确的认定标准而很难得到准确的衡量,有关精神伤害方面的认定比较困难。
  多数检察官认为最好建立一个具有资质的权威性的儿童心理评估机构,来认定儿童心理受伤害的程度。一旦此类评估机构得到建立,并且得到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评估结果经过审核,就可以作为精神伤害的法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但是,检察官们也提出,在实践中,建立这样一个重要且合理的评估机构仍有很大难度,需要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及相应社会经济基础作保障,才能将这一构想变为现实。
  四、结语
  通过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对我国司法现状的新的认识,笔者也意识到在法律层面规范幼师行为的困难性。这是一项需要引起立法者、司法部门、政府、学者、教育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的大命题,我国只有对当前的立法、司法和管理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够为儿童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树立和谐的社会风尚。笔者希望,在对虐童行为进行正确定位并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和社会治理建议后,能够合理有效地填补法律和社会上对于这一问题的空白,从而使虐童行为的处理不会如当下如此棘手。
  除了作为外部因素的法律规制,幼儿教师自身更应该认识到自己承担的责任,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素质,明确幼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要求,真正热爱和投入幼儿教育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个孩子,指引他们健康地成长,做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优秀幼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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