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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维持水生态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