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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缺乏的对小额赔偿方面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结束了“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历史。本文就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原因、范围、条件以及产品的保质措施谈一下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