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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康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之一,是人类发展中最基本和最首要的维度。我国虽然没有将健康权明文规定在宪法内,但是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具有概括性、平等性,每个人都应平等的享有健康权利,国家和政府作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应尽到自己的责任。
关键词健康权 法律特征 责任构成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5-01
一、健康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我国人身权法的理论研究中,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一般系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者,应认定为身体损害抑或认定为健康损害,不无疑问。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安全性受到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损害。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整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健康权与自由权都保护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但健康权保护的人是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体自身的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去思维。自由权所保护的人的自主运动、自主思维,是指人的行为、意志不受外来的非法拘束。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从侵害行为的角度考查,可以看得更清楚。
二、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
确定侵害健康权责任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构成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在一般场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项。
(一)违法行为
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其客观的行为要件,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
作为的侵害健康权行为,是主要的行为方式。最主要的作为的健康权行为,是殴打,另外,各种肇事、食源性疾患、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也是重要的侵害健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违反了保护他人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
2、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是直接行为。行为人虽未亲自实施,但由其管束、监护、隶属下的人实施的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物件致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是侵害健康权的间接行为。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多数是直接行为,但间接行为在侵害健康权中,亦占相当重要的地位。
3、行为的违法性,须违反民事立法关于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规定。
4、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二)损害事实
侵害健康权所致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包括三个层次:
1、健康受损的事实。这表现为公民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损害,因而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包括器质性的损害和功能性损害,如致外伤、内伤、疾患、精神病等。
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而致的其他财产损失,诸如因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转院治疗的差旅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健康受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健康受损所赔偿的费用,即指此种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以此种财产利益的损失范围大小确定。
3、精神痛苦的损害。健康权受损害,必然造成受害人精神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计算其损失价值,但予以金钱适当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平复其精神创伤。因而,健康受损所致精神痛苦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三)因果关系
确定侵害健康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依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判断。违法行为与健康损害结果之间依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判断,能够发生因果联系,在客观上该种行为又确实引发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应确认其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在违法行为直接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要件较易判断。
在违法行为间接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的场合,违法行为只是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中还有其他原因与违法行为相互作用,引起损害的发生。在这种场合,因果关系要件的确定,较为困难。具体地说,有四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与自然原因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二是违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三是违法行为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四是违法行为致受害人伤害后,第三人的行为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这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事实,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分为两类,一是助成,二是扩大。无论助成还是扩大,均为健康权损害的共同原因。凡是因共同原因致健康权损害事实发生者,判断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则。
(四)主观过错
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其要件。在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时,过错应由受害人证明;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时,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无过错,由加害人证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要求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杨忠伟.人类健康概念解读.体育学刊,2004,(1).
关键词健康权 法律特征 责任构成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5-01
一、健康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我国人身权法的理论研究中,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一般系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者,应认定为身体损害抑或认定为健康损害,不无疑问。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安全性受到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损害。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整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健康权与自由权都保护人的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但健康权保护的人是自主运动和自主思维,是指人体自身的功能,这种功能决定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去思维。自由权所保护的人的自主运动、自主思维,是指人的行为、意志不受外来的非法拘束。这两种权利的区别,从侵害行为的角度考查,可以看得更清楚。
二、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
确定侵害健康权责任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构成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在一般场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项。
(一)违法行为
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其客观的行为要件,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
作为的侵害健康权行为,是主要的行为方式。最主要的作为的健康权行为,是殴打,另外,各种肇事、食源性疾患、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也是重要的侵害健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违反了保护他人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
2、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是直接行为。行为人虽未亲自实施,但由其管束、监护、隶属下的人实施的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物件致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是侵害健康权的间接行为。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多数是直接行为,但间接行为在侵害健康权中,亦占相当重要的地位。
3、行为的违法性,须违反民事立法关于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规定。
4、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二)损害事实
侵害健康权所致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包括三个层次:
1、健康受损的事实。这表现为公民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损害,因而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包括器质性的损害和功能性损害,如致外伤、内伤、疾患、精神病等。
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而致的其他财产损失,诸如因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转院治疗的差旅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健康受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健康受损所赔偿的费用,即指此种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以此种财产利益的损失范围大小确定。
3、精神痛苦的损害。健康权受损害,必然造成受害人精神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计算其损失价值,但予以金钱适当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平复其精神创伤。因而,健康受损所致精神痛苦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三)因果关系
确定侵害健康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依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判断。违法行为与健康损害结果之间依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判断,能够发生因果联系,在客观上该种行为又确实引发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应确认其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在违法行为直接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要件较易判断。
在违法行为间接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的场合,违法行为只是引起健康权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中还有其他原因与违法行为相互作用,引起损害的发生。在这种场合,因果关系要件的确定,较为困难。具体地说,有四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与自然原因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二是违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三是违法行为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相互配合,致受害人伤害;四是违法行为致受害人伤害后,第三人的行为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这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事实,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分为两类,一是助成,二是扩大。无论助成还是扩大,均为健康权损害的共同原因。凡是因共同原因致健康权损害事实发生者,判断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则。
(四)主观过错
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其要件。在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时,过错应由受害人证明;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时,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无过错,由加害人证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要求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杨忠伟.人类健康概念解读.体育学刊,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