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目的比较下的“行刑”区界与出罪路径——以“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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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量(程度)的区别说”占据主流,这种区分理论在实践中难免会遭遇说理上的障碍且不利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教义学规则的形成.规范目的 系以目的 解释为中心,又容纳了客观解释、体系解释的优势,相较单纯的法益理论,能够为司法出罪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和更坚实的理据,也有助于从内、外双层视角确定具体法益的性质,进而更好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将“行刑”两法置于体系性比较下才能更好地诠解各自的规范目的 指向,在内部封闭的视阈下理解刑法规范,容易陷入“唯分类论”的形式泥沼从而对规范目的 作出不妥适的解读.通过外围视角的横向比对可以得出结论,规制“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两法”存在规范目的 上的“质”的差异,行政规范目的 在于维护某种既成的行政管理秩序,而刑法规范则意在保护该秩序背后的与人相关的具体权益;罪状文义所描述的行为类型如果没有形成对这种具体权益的抽象危险,便缺乏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应当据此排除构成要件该当.在“秩序”与这种具体权益处于重叠状态的个别情形下,便应从“可罚的违法”及“可罚的有责”上寻找“行刑”区分的“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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