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帝制中国的廉政监察制度实为两种“公”的价值或目标的混合:一是君主及其王朝利益之“公”,一是“民本”和民族共同体利益之“公”。这些制度确曾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也蕴含着宝贵的智慧,但由于“人治”政治及狭隘利益的局限,使得君主专制制度本身又有纵容乃至依赖腐败、摧毁廉政道德基础的一面,在惩治腐败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国家机会主义特点,加上缺乏广泛的参与和外部挑战,使其治理腐败的动力和效果注定十分有限。只有现代民主法治才能走出这一困境.并激活传统制度中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