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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也是一个乡村社会结构由私人领域向社会公共领域变迁的过程。而伴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一方面乡村传统伦理感召力不足且逐渐式微,另一方面具有现代公共精神的伦理价值体系尚未建构,这就造成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伦理困境,表现为价值观念、人际关系、制度规范等多重断裂。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对于回应农村社区治理的伦理困境具有积极意义,其内在的伦理意蕴为农村社区治理伦理的重构标定了方向。基于这一理念,应当建构以公共性为前提、以公共精神为内容、以尊重人性为核心的共享伦理价值体系,从而有力推动农村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共享发展;农村社区;治理伦理;共建共享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共享发展理念,指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①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共享作为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内容之一,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② 作为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共享发展意味着劳动创造的成果由人人共同享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共享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可用于共享的充实的物质积累;二是有利于共享的社会伦理精神。就前者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经济发展中事实上长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未真正改变,经济财富、劳动成果的分配格局至今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反映在不同地域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差异上。要实现共享发展,必须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确保物质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并在深刻的社会转型中重塑人与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就后者而言,任何理念的背后都蕴含着伦理价值,共享发展始终围绕人民,即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享发展是以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为终极关怀的,而要实现这一结果,其前提在于共享伦理的建构。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现代化转型较晚,更深受以家庭为本位的传统伦理的影响,往往缺乏共享的伦理精神。并且,随着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价值观念冲突、传统伦理道德失效等问题也层出不穷。面对农村社会传统伦理文化消解、现代多元价值观念冲击等造成的乡村伦理秩序混乱问题,迫切需要探寻一条农村治理伦理的重构路径,从文化价值层面激励农村社会共建共享的实现。
一、公共性缺失:农村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伦理的式微
我国农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也是一个乡村社会结构由私人领域向社会领域变迁的过程。传统乡村社会强调以“礼”来规定社会秩序和规约个人行为,其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家庭这一私人领域为基本单位的差序格局。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这种传统乡村社会结构渐渐解体。此时要重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则需要處理好国家权威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当前,随着国家治理的不断下沉,农村社区作为公共领域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在重塑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以一种现代化的组织方式重构国家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文化价值层面而言,公共领域治理需要公共性精神作为价值支持。然而我国农村传统伦理价值以“私德”为主,恰恰缺乏公共性精神。如此一来,在治理的实践层面,就出现了治理手段和治理伦理之间的断裂,造成治理秩序混乱、社会道德失效、个人行为和价值观念悖离等问题,并最终导致农村社会集体认同感缺失、集体向心力不足。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种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③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性表现为一种普遍性,意味着“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④,“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人造世界中的人类事物相连”⑤。哈贝马斯和汉娜·阿伦特都把公共性放在公共领域这个抽象的空间概念中来讨论,并且都把公共领域视为介于国家权力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社会领域,它既摆脱政治和国家的干扰,同时也不受个体利益的影响。公共性对个人生存而言意味着在共同的活动中交换和展现自己的价值观念,“通过个体自由言论,形成对国家公共事务或是集体利益的公共舆论”⑥。由此可见,公共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在公共领域中以理性精神作为行为逻辑,参与讨论社会与政治事务,与国家形成有效的互动关系。二是以尊重人的自由为前提。这也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精神内核。共享发展理念与公共精神的契合之处在于,共享中首先以“共”为前提或基础,表现为一种共同性、公共性。对于社区而言,人只有走出家庭私人领域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才能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分享共同的伦理精神,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享”作为结果或目标,就是要让社区内每一个成员都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有资源和公共服务等。
纵观我国农村从传统村落向现代社区变迁的历程,传统伦理的“乡土性”明确标示了农民生产生活的边界与价值取向。其中“土”呈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土地作为农业文明中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决定了人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而“乡”则说明了人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生活空间,其中家庭是生活的最基本单位。从价值取向看,传统伦理凸显出以家庭为本位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亲缘判定亲疏,以“人情”、“面子”作为行为逻辑。从道德规范角度来看,传统伦理延续着梁启超所说的“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即偏私德而缺乏公德。就结果而言,一方面,模糊的群己界限限制了个人的自主性,个人的本质是被放置在族群关系中予以定位的,个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依托于特定的族群关系才可以实现。另一方面,私德拉远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更注重独善其身、修身养性的个人内在超越,没有公共性道德建设的要求和意向。
建国初期,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进入了政社合一的阶段。国家政权通过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彻底摧毁了介于国家与农村基层之间的“经纪型”中介——士绅阶级,完成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直接管控和财政汲取。国家在这样的结构性变化基础上建立起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生产、交易、消费、分配的直接延伸,形成了一种集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一体的全能型政治组织模式。一方面,这种形式作为治理手段会造成“农业集体化最终导致生产力的衰竭和社会竞争活力的丧失,以及无尽的剥夺和人的尊严的一败涂地”⑦。另一方面,虽然这种组织形式体现出“公”的价值取向,但是这个“公”和前面所说的公共精神却完全不同,那个时代没有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描述的公共领域,更没有个人的独立人格。它所突出甚至夸大的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伦理价值,个人行为逻辑受到集体的限制,个人自由也受到集体主义的伤害。与此同时,政社合一的组织结构割裂了传统伦理中以地缘、血缘结成的社会关系,农村传统伦理从那个时候开始渐渐消解。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集中生产、集中经营、集中分配的集体经济时代终结,国家权力渐渐从农村社会退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人的生产和生活再度回归家庭,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再不能回到原点,反而趋向于情感淡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快现代化转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的驱动对农村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家庭伦理渐渐被多元化、复杂化的价值观念所消解。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弥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真空和满足农村现代化转型的需求,社区成为农村地区的新生活共同体和自治组织。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来看,社区建设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基层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并且不断通过有效手段提高对农村基层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现在,农村社区作为基层社会的载体,与重视家庭私人领域的传统农村社会不同,更接近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说的公共领域,即介于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如前所述,这个公共空间作为社会领域在伦理层面以公共性伦理精神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语境中,传统农村的伦理价值观念趋于消解,同时也没有培育农村社区的公共性伦理精神。面对现代化浪潮席卷而来的多元化价值观念,农村地区大多被动接受,缺乏甄别。由此造成了一系列后果,如伦理的失序、价值观的混乱等问题凸显,既不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也阻碍了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治理格局的实现。
二、断裂的生活: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的伦理困境
社区这一概念最早源起于西方现代社会,指的是不受政府干预、不受私人领域影响的人际交往共同体。推进社区建设,意在培养公民主动参与、自主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并推动国家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治理转型。在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建设农村社区,试图重新建构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联系、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等。然而,从伦理角度考量,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1. 价值观念的断裂
价值观念是农村社区治理背后重要的伦理精神支撑。纵观我国农村现代化历程,传统农村伦理以家庭为本位,个人自身价值往往依托于所在家族,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家庭为原点建立起来的血缘、亲缘关系网,而传统的“忠”、“孝”、“悌”等观念更是进一步将个人与其所在的家族群体牢牢捆绑在一起。可见,我国传统伦理价值观念中缺乏独立的个人价值,在社会范围内又常常以“熟人社会”的“私德”作为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在国家权力的震慑下,个人独立人格进一步受到以集体为核心的伦理价值的压抑。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改革开放的展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个人从集体的束缚中脱离出来。同时受到工业化、城鎮化、市场化的影响,多元化的价值观带来了农村地区在伦理层面的震荡,尤其是“经济人”理性不断冲击着农村传统伦理观念。现代社会的巨大进步表现为物质的丰盈和财富的积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现代精神越来越精于计算”⑧。这是乔治·西美尔对现代生活的描述,意思是在货币经济带来财富的同时,面对市场的瞬息万变,每个人都要独立面对和适应,因而不得不学会计算和算计。虽然西美尔论述的是城市生活,但是现代化浪潮的不断扩散也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造成了农村价值观念的断裂。具体体现为:一方面,个体从传统血缘、亲缘关系的束缚中脱离,个体利益得失在市场化影响下被放大,个体独立、崇尚个人自由等观念也越来越被农民所接受。从结果上看,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对传统家庭造成冲击,农民的个人意识苏醒,传统的伦理规范已经无法界定农民个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无法完全规约农民个体行为。另一方面,当农村原生家庭已经不能满足个体的多元需求时,他们便抽离家庭,诉诸社会,而农村社会尚未构建体现公共性精神的价值体系,这就造成了个体利益冲突和道德困惑等问题。从实际表现上看,在一系列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上,偷窃、欺诈、作伪、失信、违约等种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层出不穷,造成人与人之间彼此失去信任,农村社会诚信愈来愈缺失等,阻碍了农村社区伦理建设。
2. 人际关系的断裂
人际交往活动往往形成一定的伦理关系,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效产生重要影响。从伦理学角度考察社区人际关系,原本存在于农村“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影响下被更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所替代。虽然在联系上更加紧密,但又在情感上日趋淡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现断裂。
首先,从家庭关系来看。家庭是农村传统伦理最重要的关系范畴,也是人际关系的起点。在农村现代化变迁过程中,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家庭对于个人的凝聚作用已经不似从前,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口流动造成情感疏离。在工业化、市场化的影响下,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已经日渐衰微,而城镇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农村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流动,家庭成员间的长期分离必然引发情感上的矛盾。二是价值多元造成婚恋观的裂变。现代社会发展带动思想的解放,性观念开放等问题已不是瞬息万变的城市所独有的特质,也同样对农村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极大地松动了农村传统家庭关系结构。
其次,从社会人际交往来看。传统乡村社会人际交往主要是在家庭交往基础上,基于地缘因素而形成的“熟人社会”,以“人情”、“面子”作为行为逻辑。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这种社会人际交往逐渐在现代化过程中被蚕食和消解。具体表现为:一是私人利益凸显。从土地家庭承包的体制改革开始,分户独立经营模式破坏了社区成员的公共联系纽带,共同经济基础和共同利益被消解。加之市场化的影响,私人利益关系成为主要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共空间矛盾增多。公共空间既指地域结构、人口结构、生产结构、文化结构相同的物理空间,也指空间内所有人的公共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空间。随着地缘关系的松散,农村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现代农村社区人际关系过渡,但是由于公共精神的缺失和私人利益为主的价值导向,现代社区内人际交往的容忍度下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契约伦理疏远情感关系。为了化解公共空间私人利益的矛盾和纠纷,社区内不断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来划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和规约人的行为。契约伦理的形式虽然可以建立起人际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忽视了人际交往的情感维度。社会越来越依赖于契约来规定人的交往行为,而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缺失,并可能造成现代社会人情的冷漠。 3. 制度规范的断裂
制度建设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手段,以社区内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从伦理视角来看,面对社区内愈加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制度性地引入和构建“权利法治”,符合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逻辑,同时也会对农村原有伦理规范的效果产生影响。制度作为人类语言符号系统是一个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在社区治理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村地区本身具有的非正式制度,主要表現为农村伦理规范。它以血缘、宗亲为原则,规约农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定人对善恶的道德评判标准,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另一个是基于国家治理需要的正式制度,包括各类法律法规。它通过强制性手段维持农村社区的稳定,维护社区发展的基本秩序。就社区建设来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应该形成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在农村实际生活中,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个体化的凸显,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的实践层面,以明确的正式制度划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从制度建构的特点来看,它虽然具有确定性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着不可避免的现代性困境,即“使得人受制于自己所生存的语言结构、文化结构的局限”⑨。一方面,正式制度规范建构强制要求达到同一性目的,却也造成技术理性对个人情感的压制,忽略个体的差异。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建构以不证自明的普遍性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但难以提升人的内在自觉。由于社区正式制度与传统伦理规范之间的错位,过度强调建构前者来规定人的生活同时也就意味着伦理规范的失效。其直接表现就是,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在正式制度范围内恪守规则,但不一定在伦理道德层面表现优良。可见,个人之间的情感疏离、信任缺失仅仅在正式制度建构层面是难以弥合的。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着伦理困境,传统伦理不足以解决现代农村社区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纠纷,这影响了农村社区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进入深度转型时期,重构社区伦理成为社区治理不可回避的难题之一。解决这一治理难题需要在原有伦理体系基础上建构具有超越性的伦理价值体系,既克服农村传统伦理的弊端,同时又展现现代公共精神的内容,既尊重农民作为主体的自由特性,同时又强调社区内的公共生活,将农村社区个体联系成为真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这一点出发,国家及时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与农村治理在伦理层面的实际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尝试建构以共享为核心价值取向的伦理价值体系,既符合国家提出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也是解决农村社区治理伦理困境的现实需要。
三、共享伦理:农村社区治理伦理的重构路径
共享从伦理层面上说是一种重要的德性,对于国家而言它要求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由每个人共同享有。对我国农村社区而言,重塑以共享为核心的伦理价值体系,既是对传统伦理的超越,同时也是对构建农村现代社区伦理价值体系的尝试。
1. 以公正性为重要前提
显然,共享不是少数人的共享,而是国家范围内的人人享有,其中享有的对象是各种社会资源和国家发展成果,可见共享是一个与发展成果分配紧密联系的范畴。伴随着国家发展在农村地区取得重要成果,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与此同时,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影响下,农民的需求趋向于多元,引起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因此,对农村社区而言,治理道德问题与化解道德冲突的现实需求呼吁共享伦理价值体系的建构。从共享与利益分配的关系出发,要实现社区内共享伦理价值体系的建构,首先要在发展成果和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中坚持公平和正义原则。分配的正义作为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现为关心他人、关心公共的善,本身就蕴含对公共利益实现共享的伦理诉求。无论是平均分配原则,还是少数人占有大部分成果和资源,都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原则与共享伦理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在农村社区构建共享伦理,关键在于在分配农村社会发展成果和农村社区公共资源时,强调公正性原则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共享性,处理好农村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实践层面看,以公正性作为共享伦理的前提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公正性落实到农村社区的每项工作中,让社区中的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分配规则的正义性、共享体系建设的合理性,激励个人不断提高创造和争取幸福的能力。二是加强对农村地区各类弱势群体的帮扶,体现分配制度的“兜底”功能,培养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使其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发展,受到同样的尊重。
2. 以公共精神为内容
在我国农村,社区作为介于国家权力和农村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农村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但是在伦理道德层面围绕私德展开的传统伦理关系与农村现代化转型形成了一定的张力。而共享伦理的建构恰好可以弥合文化断裂在价值观念层面造成的混乱,突破传统伦理偏于私人领域的局限,从而充分体现出“共同”、“公共”的精神价值,实现人人共享的治理局面,这是公共精神与共享伦理价值的高度契合。并且,将公共精神作为内植于共享伦理的重要价值精神,也意味着对现代政治冷漠和现代陌生人社会作出了积极回应。
首先,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看。公共精神对农村社区的影响首先表现为个人不再因为地缘、政治等因素而被裹挟在绝对的集体价值中,难以展现独立的人格。公共精神要求在具体的社会发展逻辑中充分考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尊重个人独立和自由为前提。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个人主义的膨胀和利己主义的放纵。恰恰相反,适当的集体价值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和限度。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合理安排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帮助农村社区个体维护和认同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并通过倡导对话协商推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耦合,实现农村社区的共建共享。
其次,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公共精神表现为农村社区利益分配关系的公正性、权力义务关系的确定性,以规则和制度建设来明确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边界。公共精神强调克服现代社会的人际冷漠,突出现代社会的“他者”关怀。列维纳斯认为,超越性决定了“我”与“他者”注定不能相互吞噬,差异性意味着“他者”拒绝“我”的客体化和对象化。在社会生活中,只有通过与“他者”共享,才能彰显“我”的意义。在具体实践中,“他者”伦理要求社区现代人对自我占有性霸权进行反思,既肯定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同时强调“我”与“他者”共同存在对个体产生的约束,呼吁人性结构中对他人关爱的情感复归。 3. 以人性完善为核心
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解决“为什么人,由谁享有”这个根本问题。因为只有人有着实现共享的伦理诉求,所以共享问题归根结底是关于人性的问题,共享伦理强调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物质层面,而是以人为本。
首先,尊重人性。这一点直接体现为对人的自由的尊重。自由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質,人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创造行为,我们只有在人的行为中才有了道德讨论的空间。如果缺乏对自由人格的尊重,那么共享伦理就无从谈起。对人性的尊重还体现为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人既然具有独立而自由的人格,那么就有维护人格的需求,当这种需求得到满足的时候才是彰显人的尊严的时候。尊严来自于一种获得感,而这种获得感既来自于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也来自于生产成果在利益分配上的正义性。共享发展理念“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符合共享价值理念对人性的尊重。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对人性的尊重体现为:一是对农民主体性的尊重。这种主体性来自于农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就意味着既要在农村民生事业上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尊重农民的意愿表达、保障农民的合法合理权益,也要在农村社区共建、共治的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满足其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二是使社区内每个人感受到获得利益的满足感,既包括强化民生建设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满足感,又包括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保障每个人应该具有的同等权利和机会,满足每个人实现其精神利益的需要。
其次,激励人性。对人性的激励首先体现为对人的活动能力的肯定。作为人的本质,自由是具备活动能力的前提。这种活动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个人的完善,因为“人的一生就是在通往未来的道路上自己自由地造就自己的过程”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共享理念是对社会发展成果的肯定,而发展成果离不开人的创造能力和创造活动。阿玛蒂亚·森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逻辑在个人层面表现为生产素质积累的过程,“通过教育、学习以及技能的提高,人们可以逐渐变得更具生产力,这对经济扩展的过程作出极大贡献。”{11} 共享对人性的激励还表现为对人活动能力的培养。共享理念离不开共建,共建作为发展的前提离不开人的活动能力。共建扩大了共享的范围,共享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共建。共建共享不是一个静态的理念,社会发展遵循着“共建—共享—再共建……”的逻辑。这一过程不是自发的,只有人的活动能力的不断提高才能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就意味着国家应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建构等方式不断创造机会来培养人的活动能力。共享伦理对人性的激励中包含着对人的活动能力的肯定和培养的价值内涵,其最终目的离不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关怀。对于农村社区治理实践而言,共享伦理要求培养社区成员的活动能力,创造更多机会让每个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同时让更多的农民从中获得精神价值层面的自我满足。
再次,约束人性。虽然共享伦理体现了对人的自由的尊重,但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没有边界。共享伦理对人性的约束体现为处理好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从个人自由的内涵上看,一方面,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对普遍性的绝对排斥。每个人的自由都具有不可替代、不可重复的特性,而这种特性本来就是人性中最普遍、最有规律性的东西。{12} 所以自由的内涵本身就具有普遍性结构,人的自由必须以承认人性中所共有的本质为前提,否则自由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对秩序的排斥。自由不代表放纵,在康德看来“自我立法”才是自由的真正含义,而法则的内涵实则包含了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交互性,所以那种不受边界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对自由的道德约束体现为公共道德建设,对于农村社区而言,公共道德建设具体体现为:一是对社区公共生活作出规定,体现社区内所有成员的道德共识;二是对社区内所有成员适用,反对精英道德,体现对个人自由、平等的尊重;三是聚焦农村地区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解决好农民美好生活愿望与农村社区治理现实之间的各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面对功利主义和德性追求两种道德范式,共享伦理更倾向于后者,既重视对农村地区传统伦理的超越,也呼吁对社会深度转型时期所面临的现代性困境的深刻反思。农村社区共享伦理的建构,归根结底是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人性的充分思考,强调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不是达到发展目的的外在工具。
注释: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求是》2015年第21期。
②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③⑥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④⑤ 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0页。
⑦ 周庆智:《基层治理:一个现代性的讨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
⑧⑨ 汪民安:《现代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0页。
⑩{12} 戴茂堂:《伦理学讲座》,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2页。
{11}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
关键词:共享发展;农村社区;治理伦理;共建共享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共享发展理念,指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①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共享作为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内容之一,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② 作为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共享发展意味着劳动创造的成果由人人共同享有,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共享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可用于共享的充实的物质积累;二是有利于共享的社会伦理精神。就前者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经济发展中事实上长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未真正改变,经济财富、劳动成果的分配格局至今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反映在不同地域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差异上。要实现共享发展,必须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确保物质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并在深刻的社会转型中重塑人与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就后者而言,任何理念的背后都蕴含着伦理价值,共享发展始终围绕人民,即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享发展是以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为终极关怀的,而要实现这一结果,其前提在于共享伦理的建构。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现代化转型较晚,更深受以家庭为本位的传统伦理的影响,往往缺乏共享的伦理精神。并且,随着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价值观念冲突、传统伦理道德失效等问题也层出不穷。面对农村社会传统伦理文化消解、现代多元价值观念冲击等造成的乡村伦理秩序混乱问题,迫切需要探寻一条农村治理伦理的重构路径,从文化价值层面激励农村社会共建共享的实现。
一、公共性缺失:农村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伦理的式微
我国农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也是一个乡村社会结构由私人领域向社会领域变迁的过程。传统乡村社会强调以“礼”来规定社会秩序和规约个人行为,其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家庭这一私人领域为基本单位的差序格局。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这种传统乡村社会结构渐渐解体。此时要重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则需要處理好国家权威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当前,随着国家治理的不断下沉,农村社区作为公共领域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在重塑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以一种现代化的组织方式重构国家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文化价值层面而言,公共领域治理需要公共性精神作为价值支持。然而我国农村传统伦理价值以“私德”为主,恰恰缺乏公共性精神。如此一来,在治理的实践层面,就出现了治理手段和治理伦理之间的断裂,造成治理秩序混乱、社会道德失效、个人行为和价值观念悖离等问题,并最终导致农村社会集体认同感缺失、集体向心力不足。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种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③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性表现为一种普遍性,意味着“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④,“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人造世界中的人类事物相连”⑤。哈贝马斯和汉娜·阿伦特都把公共性放在公共领域这个抽象的空间概念中来讨论,并且都把公共领域视为介于国家权力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社会领域,它既摆脱政治和国家的干扰,同时也不受个体利益的影响。公共性对个人生存而言意味着在共同的活动中交换和展现自己的价值观念,“通过个体自由言论,形成对国家公共事务或是集体利益的公共舆论”⑥。由此可见,公共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在公共领域中以理性精神作为行为逻辑,参与讨论社会与政治事务,与国家形成有效的互动关系。二是以尊重人的自由为前提。这也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精神内核。共享发展理念与公共精神的契合之处在于,共享中首先以“共”为前提或基础,表现为一种共同性、公共性。对于社区而言,人只有走出家庭私人领域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才能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分享共同的伦理精神,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享”作为结果或目标,就是要让社区内每一个成员都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有资源和公共服务等。
纵观我国农村从传统村落向现代社区变迁的历程,传统伦理的“乡土性”明确标示了农民生产生活的边界与价值取向。其中“土”呈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土地作为农业文明中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决定了人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结构。而“乡”则说明了人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生活空间,其中家庭是生活的最基本单位。从价值取向看,传统伦理凸显出以家庭为本位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血缘、亲缘判定亲疏,以“人情”、“面子”作为行为逻辑。从道德规范角度来看,传统伦理延续着梁启超所说的“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即偏私德而缺乏公德。就结果而言,一方面,模糊的群己界限限制了个人的自主性,个人的本质是被放置在族群关系中予以定位的,个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依托于特定的族群关系才可以实现。另一方面,私德拉远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更注重独善其身、修身养性的个人内在超越,没有公共性道德建设的要求和意向。
建国初期,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进入了政社合一的阶段。国家政权通过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彻底摧毁了介于国家与农村基层之间的“经纪型”中介——士绅阶级,完成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直接管控和财政汲取。国家在这样的结构性变化基础上建立起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生产、交易、消费、分配的直接延伸,形成了一种集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一体的全能型政治组织模式。一方面,这种形式作为治理手段会造成“农业集体化最终导致生产力的衰竭和社会竞争活力的丧失,以及无尽的剥夺和人的尊严的一败涂地”⑦。另一方面,虽然这种组织形式体现出“公”的价值取向,但是这个“公”和前面所说的公共精神却完全不同,那个时代没有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描述的公共领域,更没有个人的独立人格。它所突出甚至夸大的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伦理价值,个人行为逻辑受到集体的限制,个人自由也受到集体主义的伤害。与此同时,政社合一的组织结构割裂了传统伦理中以地缘、血缘结成的社会关系,农村传统伦理从那个时候开始渐渐消解。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集中生产、集中经营、集中分配的集体经济时代终结,国家权力渐渐从农村社会退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人的生产和生活再度回归家庭,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再不能回到原点,反而趋向于情感淡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快现代化转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的驱动对农村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家庭伦理渐渐被多元化、复杂化的价值观念所消解。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弥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真空和满足农村现代化转型的需求,社区成为农村地区的新生活共同体和自治组织。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来看,社区建设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基层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并且不断通过有效手段提高对农村基层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现在,农村社区作为基层社会的载体,与重视家庭私人领域的传统农村社会不同,更接近哈贝马斯和阿伦特所说的公共领域,即介于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如前所述,这个公共空间作为社会领域在伦理层面以公共性伦理精神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语境中,传统农村的伦理价值观念趋于消解,同时也没有培育农村社区的公共性伦理精神。面对现代化浪潮席卷而来的多元化价值观念,农村地区大多被动接受,缺乏甄别。由此造成了一系列后果,如伦理的失序、价值观的混乱等问题凸显,既不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也阻碍了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治理格局的实现。
二、断裂的生活:当前农村社区治理的伦理困境
社区这一概念最早源起于西方现代社会,指的是不受政府干预、不受私人领域影响的人际交往共同体。推进社区建设,意在培养公民主动参与、自主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并推动国家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治理转型。在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建设农村社区,试图重新建构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联系、人际关系和生活方式等。然而,从伦理角度考量,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1. 价值观念的断裂
价值观念是农村社区治理背后重要的伦理精神支撑。纵观我国农村现代化历程,传统农村伦理以家庭为本位,个人自身价值往往依托于所在家族,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家庭为原点建立起来的血缘、亲缘关系网,而传统的“忠”、“孝”、“悌”等观念更是进一步将个人与其所在的家族群体牢牢捆绑在一起。可见,我国传统伦理价值观念中缺乏独立的个人价值,在社会范围内又常常以“熟人社会”的“私德”作为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在国家权力的震慑下,个人独立人格进一步受到以集体为核心的伦理价值的压抑。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改革开放的展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个人从集体的束缚中脱离出来。同时受到工业化、城鎮化、市场化的影响,多元化的价值观带来了农村地区在伦理层面的震荡,尤其是“经济人”理性不断冲击着农村传统伦理观念。现代社会的巨大进步表现为物质的丰盈和财富的积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现代精神越来越精于计算”⑧。这是乔治·西美尔对现代生活的描述,意思是在货币经济带来财富的同时,面对市场的瞬息万变,每个人都要独立面对和适应,因而不得不学会计算和算计。虽然西美尔论述的是城市生活,但是现代化浪潮的不断扩散也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造成了农村价值观念的断裂。具体体现为:一方面,个体从传统血缘、亲缘关系的束缚中脱离,个体利益得失在市场化影响下被放大,个体独立、崇尚个人自由等观念也越来越被农民所接受。从结果上看,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对传统家庭造成冲击,农民的个人意识苏醒,传统的伦理规范已经无法界定农民个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无法完全规约农民个体行为。另一方面,当农村原生家庭已经不能满足个体的多元需求时,他们便抽离家庭,诉诸社会,而农村社会尚未构建体现公共性精神的价值体系,这就造成了个体利益冲突和道德困惑等问题。从实际表现上看,在一系列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上,偷窃、欺诈、作伪、失信、违约等种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层出不穷,造成人与人之间彼此失去信任,农村社会诚信愈来愈缺失等,阻碍了农村社区伦理建设。
2. 人际关系的断裂
人际交往活动往往形成一定的伦理关系,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效产生重要影响。从伦理学角度考察社区人际关系,原本存在于农村“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影响下被更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所替代。虽然在联系上更加紧密,但又在情感上日趋淡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现断裂。
首先,从家庭关系来看。家庭是农村传统伦理最重要的关系范畴,也是人际关系的起点。在农村现代化变迁过程中,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家庭对于个人的凝聚作用已经不似从前,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口流动造成情感疏离。在工业化、市场化的影响下,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已经日渐衰微,而城镇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农村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流动,家庭成员间的长期分离必然引发情感上的矛盾。二是价值多元造成婚恋观的裂变。现代社会发展带动思想的解放,性观念开放等问题已不是瞬息万变的城市所独有的特质,也同样对农村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极大地松动了农村传统家庭关系结构。
其次,从社会人际交往来看。传统乡村社会人际交往主要是在家庭交往基础上,基于地缘因素而形成的“熟人社会”,以“人情”、“面子”作为行为逻辑。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这种社会人际交往逐渐在现代化过程中被蚕食和消解。具体表现为:一是私人利益凸显。从土地家庭承包的体制改革开始,分户独立经营模式破坏了社区成员的公共联系纽带,共同经济基础和共同利益被消解。加之市场化的影响,私人利益关系成为主要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共空间矛盾增多。公共空间既指地域结构、人口结构、生产结构、文化结构相同的物理空间,也指空间内所有人的公共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社区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空间。随着地缘关系的松散,农村传统“熟人社会”逐渐向现代农村社区人际关系过渡,但是由于公共精神的缺失和私人利益为主的价值导向,现代社区内人际交往的容忍度下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契约伦理疏远情感关系。为了化解公共空间私人利益的矛盾和纠纷,社区内不断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来划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和规约人的行为。契约伦理的形式虽然可以建立起人际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忽视了人际交往的情感维度。社会越来越依赖于契约来规定人的交往行为,而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缺失,并可能造成现代社会人情的冷漠。 3. 制度规范的断裂
制度建设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手段,以社区内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从伦理视角来看,面对社区内愈加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制度性地引入和构建“权利法治”,符合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逻辑,同时也会对农村原有伦理规范的效果产生影响。制度作为人类语言符号系统是一个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在社区治理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村地区本身具有的非正式制度,主要表現为农村伦理规范。它以血缘、宗亲为原则,规约农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定人对善恶的道德评判标准,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另一个是基于国家治理需要的正式制度,包括各类法律法规。它通过强制性手段维持农村社区的稳定,维护社区发展的基本秩序。就社区建设来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应该形成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在农村实际生活中,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个体化的凸显,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的实践层面,以明确的正式制度划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从制度建构的特点来看,它虽然具有确定性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着不可避免的现代性困境,即“使得人受制于自己所生存的语言结构、文化结构的局限”⑨。一方面,正式制度规范建构强制要求达到同一性目的,却也造成技术理性对个人情感的压制,忽略个体的差异。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建构以不证自明的普遍性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但难以提升人的内在自觉。由于社区正式制度与传统伦理规范之间的错位,过度强调建构前者来规定人的生活同时也就意味着伦理规范的失效。其直接表现就是,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在正式制度范围内恪守规则,但不一定在伦理道德层面表现优良。可见,个人之间的情感疏离、信任缺失仅仅在正式制度建构层面是难以弥合的。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治理面临着伦理困境,传统伦理不足以解决现代农村社区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纠纷,这影响了农村社区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进入深度转型时期,重构社区伦理成为社区治理不可回避的难题之一。解决这一治理难题需要在原有伦理体系基础上建构具有超越性的伦理价值体系,既克服农村传统伦理的弊端,同时又展现现代公共精神的内容,既尊重农民作为主体的自由特性,同时又强调社区内的公共生活,将农村社区个体联系成为真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这一点出发,国家及时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与农村治理在伦理层面的实际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尝试建构以共享为核心价值取向的伦理价值体系,既符合国家提出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也是解决农村社区治理伦理困境的现实需要。
三、共享伦理:农村社区治理伦理的重构路径
共享从伦理层面上说是一种重要的德性,对于国家而言它要求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由每个人共同享有。对我国农村社区而言,重塑以共享为核心的伦理价值体系,既是对传统伦理的超越,同时也是对构建农村现代社区伦理价值体系的尝试。
1. 以公正性为重要前提
显然,共享不是少数人的共享,而是国家范围内的人人享有,其中享有的对象是各种社会资源和国家发展成果,可见共享是一个与发展成果分配紧密联系的范畴。伴随着国家发展在农村地区取得重要成果,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与此同时,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影响下,农民的需求趋向于多元,引起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因此,对农村社区而言,治理道德问题与化解道德冲突的现实需求呼吁共享伦理价值体系的建构。从共享与利益分配的关系出发,要实现社区内共享伦理价值体系的建构,首先要在发展成果和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中坚持公平和正义原则。分配的正义作为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念,体现为关心他人、关心公共的善,本身就蕴含对公共利益实现共享的伦理诉求。无论是平均分配原则,还是少数人占有大部分成果和资源,都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原则与共享伦理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在农村社区构建共享伦理,关键在于在分配农村社会发展成果和农村社区公共资源时,强调公正性原则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共享性,处理好农村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实践层面看,以公正性作为共享伦理的前提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公正性落实到农村社区的每项工作中,让社区中的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分配规则的正义性、共享体系建设的合理性,激励个人不断提高创造和争取幸福的能力。二是加强对农村地区各类弱势群体的帮扶,体现分配制度的“兜底”功能,培养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使其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发展,受到同样的尊重。
2. 以公共精神为内容
在我国农村,社区作为介于国家权力和农村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逐渐成为农村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但是在伦理道德层面围绕私德展开的传统伦理关系与农村现代化转型形成了一定的张力。而共享伦理的建构恰好可以弥合文化断裂在价值观念层面造成的混乱,突破传统伦理偏于私人领域的局限,从而充分体现出“共同”、“公共”的精神价值,实现人人共享的治理局面,这是公共精神与共享伦理价值的高度契合。并且,将公共精神作为内植于共享伦理的重要价值精神,也意味着对现代政治冷漠和现代陌生人社会作出了积极回应。
首先,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看。公共精神对农村社区的影响首先表现为个人不再因为地缘、政治等因素而被裹挟在绝对的集体价值中,难以展现独立的人格。公共精神要求在具体的社会发展逻辑中充分考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尊重个人独立和自由为前提。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个人主义的膨胀和利己主义的放纵。恰恰相反,适当的集体价值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和限度。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合理安排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帮助农村社区个体维护和认同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并通过倡导对话协商推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耦合,实现农村社区的共建共享。
其次,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公共精神表现为农村社区利益分配关系的公正性、权力义务关系的确定性,以规则和制度建设来明确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边界。公共精神强调克服现代社会的人际冷漠,突出现代社会的“他者”关怀。列维纳斯认为,超越性决定了“我”与“他者”注定不能相互吞噬,差异性意味着“他者”拒绝“我”的客体化和对象化。在社会生活中,只有通过与“他者”共享,才能彰显“我”的意义。在具体实践中,“他者”伦理要求社区现代人对自我占有性霸权进行反思,既肯定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同时强调“我”与“他者”共同存在对个体产生的约束,呼吁人性结构中对他人关爱的情感复归。 3. 以人性完善为核心
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解决“为什么人,由谁享有”这个根本问题。因为只有人有着实现共享的伦理诉求,所以共享问题归根结底是关于人性的问题,共享伦理强调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物质层面,而是以人为本。
首先,尊重人性。这一点直接体现为对人的自由的尊重。自由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質,人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创造行为,我们只有在人的行为中才有了道德讨论的空间。如果缺乏对自由人格的尊重,那么共享伦理就无从谈起。对人性的尊重还体现为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人既然具有独立而自由的人格,那么就有维护人格的需求,当这种需求得到满足的时候才是彰显人的尊严的时候。尊严来自于一种获得感,而这种获得感既来自于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也来自于生产成果在利益分配上的正义性。共享发展理念“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符合共享价值理念对人性的尊重。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对人性的尊重体现为:一是对农民主体性的尊重。这种主体性来自于农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就意味着既要在农村民生事业上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尊重农民的意愿表达、保障农民的合法合理权益,也要在农村社区共建、共治的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满足其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二是使社区内每个人感受到获得利益的满足感,既包括强化民生建设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满足感,又包括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保障每个人应该具有的同等权利和机会,满足每个人实现其精神利益的需要。
其次,激励人性。对人性的激励首先体现为对人的活动能力的肯定。作为人的本质,自由是具备活动能力的前提。这种活动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个人的完善,因为“人的一生就是在通往未来的道路上自己自由地造就自己的过程”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共享理念是对社会发展成果的肯定,而发展成果离不开人的创造能力和创造活动。阿玛蒂亚·森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逻辑在个人层面表现为生产素质积累的过程,“通过教育、学习以及技能的提高,人们可以逐渐变得更具生产力,这对经济扩展的过程作出极大贡献。”{11} 共享对人性的激励还表现为对人活动能力的培养。共享理念离不开共建,共建作为发展的前提离不开人的活动能力。共建扩大了共享的范围,共享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共建。共建共享不是一个静态的理念,社会发展遵循着“共建—共享—再共建……”的逻辑。这一过程不是自发的,只有人的活动能力的不断提高才能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就意味着国家应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建构等方式不断创造机会来培养人的活动能力。共享伦理对人性的激励中包含着对人的活动能力的肯定和培养的价值内涵,其最终目的离不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关怀。对于农村社区治理实践而言,共享伦理要求培养社区成员的活动能力,创造更多机会让每个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同时让更多的农民从中获得精神价值层面的自我满足。
再次,约束人性。虽然共享伦理体现了对人的自由的尊重,但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没有边界。共享伦理对人性的约束体现为处理好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从个人自由的内涵上看,一方面,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对普遍性的绝对排斥。每个人的自由都具有不可替代、不可重复的特性,而这种特性本来就是人性中最普遍、最有规律性的东西。{12} 所以自由的内涵本身就具有普遍性结构,人的自由必须以承认人性中所共有的本质为前提,否则自由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对秩序的排斥。自由不代表放纵,在康德看来“自我立法”才是自由的真正含义,而法则的内涵实则包含了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交互性,所以那种不受边界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对自由的道德约束体现为公共道德建设,对于农村社区而言,公共道德建设具体体现为:一是对社区公共生活作出规定,体现社区内所有成员的道德共识;二是对社区内所有成员适用,反对精英道德,体现对个人自由、平等的尊重;三是聚焦农村地区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解决好农民美好生活愿望与农村社区治理现实之间的各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面对功利主义和德性追求两种道德范式,共享伦理更倾向于后者,既重视对农村地区传统伦理的超越,也呼吁对社会深度转型时期所面临的现代性困境的深刻反思。农村社区共享伦理的建构,归根结底是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人性的充分思考,强调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不是达到发展目的的外在工具。
注释: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求是》2015年第21期。
②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③⑥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④⑤ 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0页。
⑦ 周庆智:《基层治理:一个现代性的讨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
⑧⑨ 汪民安:《现代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0页。
⑩{12} 戴茂堂:《伦理学讲座》,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2页。
{11}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