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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力的自治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文章通过对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探讨,提出《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部分职权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专属职权,不得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从而保证相关决议、方案的合法性、破产案件整体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