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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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范内涵。就该条的法律效果,“取得应收账款”内涵过窄,应对其扩张解释。并且,该条没有区分第二受让人为善意或恶意而异其规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构成特别规定,通知而非登记是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但应收账款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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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范内涵。就该条的法律效果,“取得应收账款”内涵过窄,应对其扩张解释。并且,该条没有区分第二受让人为善意或恶意而异其规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构成特别规定,通知而非登记是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但应收账款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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